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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现代调解的新理念与新思维
调解之所以能够成为我国自古至今数千年来经久不衰的常规纠纷解决方式,固然与传统儒家文化密切相关。传统调解以无讼理念为基础,以维护社会和谐为价值目标,契合了小农经济条件下的熟人社会环境。然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社会在现代化过程中发生了巨大变化:在经济方面,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先后被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所取代;在社会结构方面,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发生转变,“乡土中国”向“城市中国”转变。这种社会结构基础条件的变化使得传统调解制度遭遇巨大挑战:一方面,调解所应对的纠纷类型和作用范围也随之变化,传统调解机制功能式微;另一方面,以自由、平等、权利为核心的现代法治话语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主流话语,传统调解制度被认为缺乏程序公正、压制个人诉权、损害公平正义而遭受批判。一些学者认为,调解构成了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构成对法治基本价值的损害,是对法治和公平的冲击。调解是人治社会的落后文化,必须选择以判决为中心的纠纷解决制度。[1]不容否认,传统调解在现代社会遭遇了“合法性危机”。笔者上一章论及了我国传统调解向现代调解的转型,本章将进一步探讨,如何在新的市场经济和陌生人社会重塑调解的合法性,如何通过调解的理念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实现传统调解的“创造性转化”,使其融入现代法治的价值理念之中。
注释
[1]参见周永坤:《论强制性调解对法治和公平的冲击》,载《法律科学》,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