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哲学与当代中国哲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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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条路线的具体展开

比较哲学有着自己的界限,并非把任意两个要素放在一起进行比较,也不是漫无目的的文字游戏。只有当我们认为比较的观念具有较高的思想启发价值时,观念的比较才成为比较哲学。比较哲学在方法论上的展开,最重要的无外乎确定比较的目的以及实现该目的的手段。第三条路线在比较的目的与方法以及二者的关系上,显露出不同于第一条路线和第二条路线的特色。

哲学比较经常会涉及两个以上的比较要素,这时就会出现多项博弈以及如何平衡比较三个或更多要素之间关系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尽可能地把复杂问题简单化,把多项因素还原为两项,从而为比较做出方法论准备。两两比较的方法多种多样,就比较对象而言,可以分为纵比、横比、同比、异比、同异交比,而就如何比较而言,则有平行比较、差等比较、描述性比较、解释性比较、评价性比较等。确定比较对象之后,比较哲学还要回答为什么要比的问题,因为比较哲学有着明确的价值指向。为什么要比的问题涉及比较哲学的目的,而这正是方法论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只有确立了特定比较哲学课题的目的,我们才能选取达到目的的最有效的方法或手段。但这样说并不是主张“目的至上”,因为如果过分强调目的决定手段,我们就可能面临“为达目的可以不择手段”的风险。比如,为了证明某两个哲学观念具有相同性,我们可能会选取对实现这一目的有利的材料而忽略与之相反的解释,从而落入“片面真实”的陷阱。

但比较哲学的目的与手段之间也并非如此简单的单向决定关系,而是双向的、相互作用的复杂系统。手段既要服务于目的,同时也可能左右目的的实现,在特殊情况下甚至会导致在比较的过程中修正或重置目的。也就是说,比较的手段和目的在比较哲学中是动态变化的,它们之间的关系可能会此消彼长或彼消此长。目的与手段关系的变化,也会对我们在开始比较时所做的方法论预设做出修正或调整,甚至引进或拒斥某种特定的方法。

就方法论而言,第一条路线的错误在于过于宽泛地设定目的,第二条路线的错误则在于固化比较哲学中的目的与手段。前者认为比较的目的无外乎罗列对象和发现共性,而后者则是要消解异质哲学,并以此作为比较的前提预设,从而把霸权主义作为唯一行之有效的方法。在这方面,亨德里克·克雷默(Hendrik Kraemer)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经典的例证。他说:“除了基督教伦理之外,世界上所有的伦理学都是某种形式的幸福论”[1]。这样的预设目的,不仅暴露了第二条路线在方法论上的简单与粗暴,而且提示了比较哲学与比较宗教学之间的复杂关联。实际上,比较哲学的第一条路线和第二条路线都与比较宗教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可以说是比较宗教学的衍生品。早期的比较宗教学有利于第一条路线,古代的多神教容易把各宗教看作平等的,希望看到各宗教的共性。但当一神教统治宗教世界之后,宗教之间的平等性也就消失了。现代意义上的比较宗教学产生于19世纪以基督教为代表的一神教对多神教、基督教文化对非基督教文化的批评与改造,由此助长了第二条路线的比较哲学。在很长一段时间,以基督教为出发点的宗教比较不可避免地带出宗教观念的哲学背景、宗教信仰的哲学论证以及宗教现象的哲学依据,在比较宗教长足发展背景下,东西方哲学家越来越关注宗教的哲学性问题。同时,这样的宗教比较方法论,即以本宗教的信念来预设比较的目的,以断言或攀附为手段,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比较哲学的方法论,成为第二条路线的有力推手。[2]

在东西方哲学比较的领域,赛义德所提出的“新东方主义”为拒斥19-20世纪西方哲学在解释东方哲学时所采取的第二条路线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重新认识东西方哲学或中外哲学各自的特点和价值,为东西方哲学比较开辟出新的进路和方法。而兴盛于20世纪,以考古学、人类学、语言学诸领域的发展为基础的人文社会科学交叉学科,以及寻求普世宗教伦理的学术努力则为比较哲学第三条路线的突起奠定了理论基础,文明冲突理论也警示人们,仅仅靠强势手段是无法达到“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目的的。只有在第三条路线中,比较才不再仅仅是一种宗教或哲学对其他异类宗教或哲学的批判,而是在目的与手段上都既注重比较的一致性,又留下足够的空间,允许不同哲学体系或观念各具特色地共生,从而最终形成包含多样性的世界哲学。


[1]“All ethics in the world,except the Christian ethic,are some form of eudaemonism”.Hendrik Kraemer.Christian Message in a Non-Christian World.Kregel Publications,Grand Rapids,1956:88.

[2]David Little and Sumner B.Twiss指出,在比较宗教学领域存在着三种主要的滥用现象。第一种是试图把某种宗教的所有传统视为一个类型,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然后把它们进行比较,这样做极有可能犯过度简单化的错误。第二种是从辩护的目的出发来进行宗教比较研究,这样比较的结果就毫无客观性而言。第三是以比较研究为由头,试图引出一些理论来解释宗教的起源和发展。参见:David Little,Sumner B.Twiss.Comparative Religious Ethics.San Francisco:Harper&Row Publishers,1978: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