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环境资源法体系的概念和分类
中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是中国环境资源法治建设【154】和中国环境资源保护事业【155】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上位概念涉及中国环境资源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156】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律是环境资源治理(governance)和善治(good governance,又译为良治)的主要依据和基础,对整个环境资源法治建设具有引领和推动作用,对环境资源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促进和保障作用。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简称环境法体系)是由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所形成的有机整体。建立健全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对于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加强和促进环境资源法治建设和环境资源治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学界对法律体系没有统一的或唯一的定义。简单地说,法律体系(Legal system或system of laws)不是指一部法律(包括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表现形式)或一个法律规范(包括实体性、程序性、强行性、任意性、权利性、义务性、原则性、定义性、选择性规范等各种不同类型的规范),而是多部法律或多种法律规范按一定标准(包括一定范围、目的、任务和功能等)形成的组合。广义的法律体系,包括世界法律体系、国家法律体系、部门法律体系和其他法律体系(如地方法律体系、某个领域的法律体系等)等不同类型的法律体系。【157】本文所称的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法律或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由各种部门法律体系或部门法组成的有机整体。
从广义上讲,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简称环境法体系),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有关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管理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表现形式所组成的系统。它包括有关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制定法、普通法【158】和法律认可的司法判例等。按照不同的标准,它可以分为法律规范体系、法规体系、现行体系、目标体系和学术体系等类型。环境资源法律现行体系和目标体系,是从时间角度对环境资源法体系的定义。前者就目前环境资源法的状况而言,是指由现有环境资源法律规范或法规组成的系统;后者就将来环境资源法的状况而言,是指按照国家的立法规划或计划在一定时期内建成的体系。环境立法的计划特别是环境立法长远规划,主要是设计、规划环境资源法的目标体系。现行体系一般不够完善,而目标体系则仅仅是一种规划和设想。环境资源法律学术体系是指专家学者从学术理论研究的角度提出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由于不同学者或不同学派对于环境资源法的目的、任务、保护对象、调整对象、表现形式等问题有不同的看法,其主张的环境资源法律学术体系也有不同的范围。学术体系带有学术味、理想化,由于它是通过理论分析研究提出来的,参考综合了各种现行体系、目标体系和其他的学术体系,因而比较全面。通过不同的环境资源法律学术体系的比较和争鸣,可以促进环境资源法律现行体系、目标体系的优化、健全和发展。环境资源法体系的发展、健全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环境资源法治和环境资源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是指由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所形成的有机整体。它基本属于现行法律体系、成文法律体系,由于我国立法机关并没有明确规定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内容范围和结构组成,因而所谓“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主要是法学界(特别是环境资源法学界)的一种学术概念,即由法学家(特别是环境资源法学家)以现行环境资源法律为基础、按照其学术思想而归纳提出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由于不同学者有不同的学术思想,因而他们提出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其内容范围和结构组成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体系内部的子体系上,如:以防治环境污染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保护法子体系,又称污染防治法;以自然资源(能源)开发、利用及其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自然资源法子体系,又称自然资源法;以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治生态系统破坏为主要内容的生态保护法子体系,又称自然保护法;以区域、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法子体系;自然灾害防治法子体系,人文遗迹、自然遗迹保护法子体系等。
经过七十年(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的发展,中国环境资源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是初步形成了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具有开放性和发展性,该体系的主体部分虽然相对稳定,但其外延或边缘与其他部门法律体系存在交叉,该体系的范围和内容是不断发展演变的。中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既是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一种产物,也是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的一种表现。只有了解中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才能了解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理论;只有掌握中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特点,才能掌握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