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网络中介信息的电子商务税收遵从与征管研究(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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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电子商务税收遵从与征管中的纳税信息不对称分析

在电子商务税收遵从与征管活动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相关纳税信息的获取不足。现代税收征管主要实行的是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即由纳税人先申报其应纳税收,再由税务机关确认。税务机关通过纳税申报表和税收稽查以及第三方信息渠道(包括中介、银行等)获取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出于税收制度的不完善、征管成本约束以及理性纳税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隐藏信息等原因,税务机关无法完全掌握纳税人的所有纳税信息,纳税人具有关于其经营状况和应纳税收的信息优势。

(2)纳税人对税法信息的获取不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对税法的了解和掌握程度上存在差异,税务机关具有关于税法的信息优势。其原因在于,各国的税法都包括很多复杂的条文,而且经常发生变化,许多纳税人并不十分清楚税法的具体规定,而税务机关是税法的参与制定者,并负责对税法进行解释,对税法是非常清楚的。

不过,从电子商务税收遵从与征管的实际情况来看,主要的信息不对称还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息获取的不对称。因为尽管存在纳税人对税法内容理解上的差异,但至少税法信息是公开的、透明的,对每个纳税人是一视同仁的,但对税务机关而言,纳税人对纳税信息的掌握程度远远高于税务机关。

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是一种博弈关系,基本的博弈树如图3—2所示,其中省略了支付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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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博弈树

假设纳税人的应税收入分为高、低两种类型,纳税人首先观察其应税收入这一私人信息,然后根据应税收入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为实现净收入最大化,可能会选择逃税,但同时要承担被稽查后罚款的风险。因此,纳税人将以一定概率逃税。税务机关无法直接观察纳税人的应税收入,只能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推测其类型,然后选择一个最优的概率对纳税人进行稽查,其目标是最大化净收入(申报收入加上罚款并扣除稽查成本)。当税务机关观察到纳税人申报高收入时,由于稽查不能带来更多的收入却要花费成本,因而税务机关将选择不稽查;当税务机关观察到纳税人申报低收入时,税务机关将根据推测的纳税人为高收入类型的概率,权衡稽查带来的额外收入和稽查成本,以一定概率进行稽查。按照序贯均衡的概念,纳税人在决定申报策略时能够预测到税务机关的稽查率。

上述分析表明,纳税人会利用所具有的信息优势获利。由于知道自身的一些经济活动信息税务机关不能或难以掌握,因此理性的纳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会在纳税申报时选择虚假申报,也就是自私性不遵从。自私性不遵从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所要解决的主要遵从问题。

根据表3—1,可以把电子商务中税务机关的纳税信息获取渠道分为两类。

(1)纳税人。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和对纳税人稽查获取信息,这些信息储存在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各种账簿和凭证等纸质载体上,或者数据库、电子文件等电子载体上。

(2)第三方。其又可以分为银行、买方等传统第三方和网络中介第三方。银行和买方拥有的纳税信息储存在交易凭证等纸质载体上,或者数据库、电子文件等电子载体上。网络中介拥有的纳税信息则储存在数据库中。

纳税人虽然拥有全部纳税信息,但理性纳税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将隐藏信息,税务机关由于受征管技术和成本的约束,未必能稽查出纳税人隐藏的信息。第三方只拥有部分纳税信息,而且都有相应的获取条件。因此,电子商务中税务机关一般无法获取全部的纳税信息,与纳税人之间客观地存在信息不对称。图3—3对此进行了描述。

图3—3中各符号的含义见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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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3 电子商务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表3—2                                               各符号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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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图3—3,税务机关获取的纳税信息包括I1I2两个部分,可用Venn模型表示这两个部分的纳税信息与纳税人拥有的全部纳税信息的关系,如图3—4所示。

由图3—4可知,I1ITI2IT。税务机关获取的全部纳税信息为IATIATI1I2。若IATIT,则表明纳税人拥有的纳税信息比税务机关多,即存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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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4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拥有的纳税信息的Venn模型

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各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包括纳税主体、纳税地点和课税依据难以确定,税收稽查困难等(Kobrin,2001;Jones and Basu,2002;华黎,2005)。同时,信息不对称也导致了电子商务中纳税人的自私性不遵从,即纳税人专门利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漏洞,通过网上销售逃税。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更加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I1减少。电子商务中的个人卖方容易向税务机关隐藏自己的身份、地址、银行账号等纳税人基本信息,从而不进行纳税申报。企业卖方可能通过账外销售(不记账、不开发票)的方式,不把电子商务销售及相关的采购、库存和资金收付信息反映在账簿和凭证中,只保存电子形式的交易记录。个人卖方则往往没有健全的会计制度,没有设置和保存会计账簿和凭证,只有电子形式的交易记录。电子形式的交易记录会被纳税人加密、删除,或被不留痕迹地篡改,使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稽查获取纳税人的经营信息。因此,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获取的纳税信息减少。

例如,在河南漯河税案中,逃税公司通过租用办公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既无招牌,也不挂证,而且未按照税法规定设置账簿,销售商品也不开具发票。稽查组进入太浩公司财务部和电算中心进行稽查时,下达了《调取账簿通知书》,但发现该公司只有零星的凭证,所有的信息都存储在计算机内,而计算机内的信息又因设有密码而无法立即获得。第二天,漯河国税局计算中心的人员解开了计算机密码,但此时大部分信息已被删除。

(2)I2减少。卖方可以利用税务机关未知的银行账号或设在避税地的银行转移资金,使税务机关难以从银行获取资金收付信息。企业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直接将产品销售给个人,而税务机关很难从个人买方获取销售信息。因此,税务机关通过银行和买方等传统第三方获取的纳税信息减少。网络中介能够为税务机关提供某些纳税信息,但在目前相关法律不明确的情况下,网络中介还没有积极地提供。因此,税务机关通过第三方获取的纳税信息减少。

例如,在河南漯河税案中,税收稽查人员查实了四个公司银行账号,其中两个是该公司名下的,一个是该公司法人代表马汉青名下的,还有一个是另外一家公司名下的。但这只是检查中发现和掌握的账户,不能保证是该企业全部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