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维护宪法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和核心地位。因此,推进依法治国、全面落实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首先是要落实依宪治国。宪法是万法之母,我国的所有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是对宪法精神、原则和制度的具体化。例如,作为我国民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的《物权法》,开宗明义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就表明宪法是部门法的立法依据,依法治国首先必须要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该决定一共一万七千多字,提及“宪法”一词38次,其中多次强调了依宪治国。由于宪法具有根本法和最高法的地位,决定了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任何违反宪法的法律规范都是无效的。这一方面要求所有的法律规范在制定时必须严格依据宪法,避免与宪法相抵触;另一方面也要求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加强对于违宪的法律法规的审查,让宪法成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国家政令畅通的基础和准则。
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依据宪法规范公权力的运行,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以宪执政”。该决定对执政党在宪法中的地位进一步做了明确的阐述,并规定执政党应当通过宪法来治国理政。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规定了国家公权力的组织体系、职责权限和行为标准,确立了国家权力的分工和相互监督机制。宪法解决了权力制约的有效性问题,回答了如何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如何有机统一的问题,对国家权力进行了科学合理的有效配置。宪法也确立了国家权力顺利更替和交接的制度,保障了国家权力运行的合法有序。监督和制约权力的运行是宪法的基本功能,依法治国必须严格实施宪法,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运行,形成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任何国家机关都必须按照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来行使权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任何国家公职人员,都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更不能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只有严格依据宪法规范公权力,才能够落实习总书记提出的“依据宪法治国理政”的要求。
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依据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确立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是各个部门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的源泉。保障民权,首先应当从宪法中寻找依据。部门法规定的公民的各种权利,都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展开。宪法所确立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在民法上表现为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各项权利,在刑法中表现为对非法拘禁、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犯罪行为的制裁,在刑事诉讼法中表现为保障公民不受非法逮捕、不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各项制度。贯彻落实宪法,就要求全面落实部门法所规定的各项保护公民权利的规则和制度,完善权利保障的体系和机制。同时,如果法律中存在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不足或者不当限制的情况,必须依据宪法予以纠正。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侵害和妨害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必须坚持。但在实践中,个别地方公检法三机关只讲互相配合,不讲互相制约,甚至实行三机关联合办案,以至于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曾经发生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都与公检法三机关之间不讲制约有关。这也充分说明了只有严格依据宪法行使权力,才能有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才能够落实习总书记提出的让宪法“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宪法意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法律思维就是要在工作中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理念和思考问题的习惯。五千年的华夏文明史给中国留下了取之不尽的精神财富,但历史长河中的封建思想和传统也成为当前法治建设的一大障碍,并将成为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需要面对的问题。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1]因此,不仅一般民众而且一些领导干部也深受封建特权思想影响,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十分淡薄,且等级观念、长官意识、官本位思想等,在社会中盛行。这些都是和现代法治精神不符的。为了强化宪法意识,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即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正式就职时都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此种做法既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习近平同志指出,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我国已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载入宪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我们应当按照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注重宪法的实施,加强宪法的权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
注释
[1]《邓小平文选》,2版,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