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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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镇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乡镇是中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我国的行政区域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乡镇,是联系县级与乡村的关键环节,是党领导和联系农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必须科学设置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乡镇的领导地位和作用。但从实际来看,有的乡镇仍然存在着党的领导机构设置不规范、换届不及时、党的领导弱化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规范。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紧密结合农村实际,对党组织设置作出全面规范。一是明确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设置党组织。农村改革开放40年以来的实践证明,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的治理架构总体是稳定的,沿着这个架构设置党组织,有利于强化村党组织的领导地位,有利于加强乡村治理。二是适应农村改革发展新变化及时跟进建立党组织,扩大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规定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组织;村改社区应当同步调整或者成立党组织。三是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特别是对跨村跨乡镇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成立党组织这类比较复杂的情形,明确由批准其成立的上级党组织或者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确定隶属关系。规定村及以下成立或者撤销党组织,必须经乡镇党委或者以上党组织批准。四是规范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委员人数及主要构成,规定乡镇党的委员会和村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的重要思想,依据党章党规的相关规定,针对乡镇机构设置方面的问题,《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党委一般设委员7至9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2至3名,应当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委书记由党委委员兼任。党委委员按照乡镇领导职务配备,应当进行合理分工,保证各项工作有人负责。”系统规范了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设置工作。

图1 支部党员大会流程图

第一,设立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设立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正是党章这些规定的具体化。

第二,乡镇党委任期为5年。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乡镇党委任期应该是3年还是5年?《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乡镇党委每届任期5年。县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提醒督促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按期换届,确保党的基层组织任期调整统一规范、平稳衔接。乡镇党委要认真做好换届准备工作,遵守《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换届,确保任期5年的规定执行到位。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三,乡镇党委由选举产生。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是党章的明确规定。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明确规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产生乡镇党委,要遵守党章关于选举的相关规定。一是正确确定候选人。党章规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二是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三是加强监督。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四是报批。党章规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要遵守《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一是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三是委员会的选举。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召开党员大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四是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四是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五是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选举设计票人。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四,乡镇党委一般设委员7至9名。党委委员人数的多少,取决于党员人数的多少和党务的情况,一般来说,党员人数越多,党务越繁重,设置的委员也越多。为了更好地实行民主集中制,委员数量应为奇数,对此,《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作出了7至9名的规定。作出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相对应。《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了常委会委员的数量: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这里,市县的上限是省级的下限,同级上下人数相差2人。参照这样的规定,乡镇党委委员人数上限设置为县级的下限9人,相差2人,由此设置为7至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