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党员组织生活管理
党员组织生活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各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1.一般党员的组织生活管理
(1)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2)党员领导干部除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外,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
(3)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主席也做思想汇报,过组织生活
1944年3月,何德全担任了毛泽东的炊事员。有一天,开党小组会,选举党小组长,毛泽东提议选何德全当党小组长,其他同志也都表示赞同。何德全感到不好意思,一再推让。毛泽东说:“党的组织原则是少数人服从多数人,大家都同意你当小组长,你就试试吧!遇到困难大家想办法解决。”何德全只好承担下来。在一次党小组会议上,毛泽东对何德全说:“小组长,我还没汇报呢!……”“你是主席,就不用汇报了。”何德全拘束地回答。毛泽东却严肃地说:“不,党内没有高低之分,都是党员。你是小组长,就是我的领导。”停了片刻,毛泽东又说:“今后,如果我忘了汇报,你就批评我。”毛泽东身为党中央主席,却仍然严格遵守党员的思想汇报制度,这种高度的组织观念,使何德全深受教育。
2.流动党员的组织生活管理
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党章规定,党支部在工作中要注意改进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
(1)流动党员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2)流动党员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3)流动党员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4)流动党员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3.病休党员的组织生活管理
(1)对于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困难的党员,党组织不要勉强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可指定党小组长或党员负责进行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和党内重要活动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2)对于身体条件许可,本人坚持要求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可以安排他们适当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一些重要的党内活动,但次数不宜过多,时间不宜过长。
(3)对于休养地点距本单位较远、休养时间长的党员,可开具党员证明信,介绍给所去疗养单位或有关地方党组织,请这些单位的党组织酌情安排他们过组织生活。
(4)患有精神病的党员,由于病情特殊,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党组织可暂停他们的组织生活,保留党籍,等病愈后,是正式党员的,应立即恢复其组织生活;是预备党员的,应经一定时间的考察,按预备党员转正的有关规定讨论其能否转正问题。
4.离、退休党员的组织生活管理
组织好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的组织生活,是党支部的一项重要工作。这对于继续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使他们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这部分党员的组织生活,要以既便于管理,又便于他们参加为原则,可采取以下方法组织安排:
(1)凡就地安置仍归原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相应的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可以单独成立离退休人员党支部。党的关系已转街道或乡镇党组织的,街道或乡镇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相应的支部,并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2)居住地离原单位较远的离退休党员,党组织可根据情况,将他们另编支部或小组,由党委指派专人负责联系;也可与居住地的街道党工委联系,平时在街道参加活动,定期回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对于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党员,不要勉强要求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党组织可指定党员负责与他们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4)退职干部党员和退休工人党员,由街道(或农村)党组织负责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5)组织离退休党员过组织生活,要根据他们的特点安排活动。活动要照顾他们的身体状况,不宜过多。
5.受处分或待处理党员的组织生活管理
(1)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和作出缓期登记、限期改正、延长预备期等组织处理的党员,仍可过组织生活。其中,被留党察看、缓期登记的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被支部党员大会决定开除党籍或不予登记、劝退、除名、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之前,仍可参加组织生活。如其问题属于敌我矛盾,应停止其组织生活,待上级党委批示后,再按批示执行。
(3)经组织批准停职检查、停职反省的党员,在停职期间应照常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待问题查清作出处理后,再根据处理情况决定其是否可以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4)党员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和拘役、管制以及其他更轻的刑罚,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未被开除党籍的,在执行期间,停止其组织生活。执行期结束后,开始过组织生活。
6.其他特殊情况党员的组织生活管理
(1)经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前,不能以党员身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2)共青团员入党后,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一般不必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如因工作需要担任团的职务,除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外,还要继续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如果党团组织生活时间冲突,应根据活动内容,取得党组织同意后,参加党或团的组织生活。
(3)党员调到新的单位,在党的组织关系尚未转去之前,不能参加新到单位的组织生活。
(4)女党员在产假期间,休完国家劳动保护制度规定的产假之后,应按要求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因病、因事可以请假。
(5)企业尚未建立党组织,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工作单位或挂靠在其他单位党组织的党员,要通过书面、口头汇报等形式,与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并尽可能地参加原单位或挂靠单位党的组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