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结
最后,让我们对本章的基本观点作一总结。
(1)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是一个经济学范畴。
(2)马克思之所以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比黑格尔还黑格尔地坚持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是因为马克思接受了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概念的经济规定。
(3)马克思放弃黑格尔的国家哲学转而去研究国民经济学的真正契机是市民社会概念。但是,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期,马克思本人并没有清醒地意识到这一点。
(4)尽管当时他还未能完成“从国家到市民社会”的转变,但他毕竟已经迈出了这一步。如果说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是马克思新世界观诞生标志的话,那么挣脱黑格尔国家观的囹圄转而去关注现实的市民社会、从法哲学批判转向国民经济学批判则可以看成是马克思走向成熟的出发点。正是这一点,在以往的马克思主义研究史上被忽略了。
总之,马克思研究黑格尔法哲学的初衷是批判黑格尔的国家观,而对黑格尔国家观研究的结果,却背离了其初衷,转而去研究市民社会,在青年黑格尔派中以这样的方式完成思想转变的也只有马克思。
[1] 从1843年3月到12月,马克思分别撰写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以及后来刊登在《德法年鉴》上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和《论犹太人问题》两篇论文,由于这三篇论稿的背景都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因此我们可以把这一时期称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期。
[2] 列宁:《卡尔·马克思书目》,《列宁全集》第26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83页。
[3] 已故的孙伯鍨先生和张一兵曾经提出过一个“两次转变说”:第一次是在1844年前后,马克思“在哲学上只是从唯心主义转向了费尔巴哈式的一般唯物主义,而在政治上则是从民主主义转向了无产阶级立场,但这只是一种抽象的共产主义观念。而到了1845年,马克思才与恩格斯一起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等文本中实现了第二次思想转变,即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革命。”(张一兵主编:《马克思哲学的历史原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04页)提出马克思有两次转变是很有新意的。其中,他们所说的“第一次转变”虽然在时间上与列宁的设定基本相同,但在内容上,他们所说的“费尔巴哈式的一般唯物主义”和“无产阶级立场”与列宁所说的“唯物主义”和“共产主义”还是有很大的差别的。
[4]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12页。
[5] Karl Marx,Kritik des Hegelschen Staatsrechts,In:MEGA Ⅰ-2,Dietz Verlag,Berlin,1982.以下简称“MEGA Ⅰ-2”。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6] 马克思:《致阿尔诺德·卢格(1842年3月5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这篇批判立宪君主制的文章并没有在《德法年鉴》上发表,手稿也没有保存下来。莱瓦尔特(E.Lewalter)、朗兹胡特(S.Landshut)、迈耶(I.P.Mayer)等人曾根据这封信等文献资料,提出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写于1841—1842年之间的假设。而最早编辑和出版这部手稿的梁赞诺夫则认为,这部手稿应该写于1843年3月以后,因为该手稿明显受到了费尔巴哈《关于哲学改造的临时纲要》(1843年2月出版)的影响。而且,马克思本人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也明确讲过,“为了解决(在1842—1843年《莱茵报》时期)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从这些事实来看,我更倾向于支持这部手稿写于1843年3月至9月的推断。其实,《马克思恩格斯著作集》(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 Werke)和历史考证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arx-Engels Gesamtausgabe)的编者也都持这一意见。
[7] Marx,MEGA Ⅰ-2,S.89。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页。
[8] Marx,MEGA Ⅰ-2,S.91。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2页。
[9] Karl Marx,Zur Kritik der Hegelschen Rechtsphilosophie.Einleitung,In:MEGA Ⅰ-2,Dietz Verlag,Berlin,1982,S.171.以下简称“MEGA Ⅰ-2”。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00页。
[10] 这种划分来自于广松涉。广松涉在《早期马克思像的批判性重构》一文中称:“在黑格尔左派自身内部存在着三种潮流及其综合。第一种潮流是由施特劳斯、鲍威尔、费尔巴哈的宗教批判的系列……第二种潮流是由切什考夫斯基、赫斯的黑格尔历史哲学批判的谱系;第三种潮流是经由卢格而与马克思相关联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谱系。”(《赫斯精粹》,邓习议编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7页)笔者遵从广松涉的这一划分。
[11] Marx,MEGA Ⅰ-2,S.176。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06页。
[12] Marx,MEGA Ⅰ-2,S.175。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05页。
[13] Marx,MEGA Ⅰ-2,S.263。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6页。引文有改动。
[14] Marx,MEGA Ⅰ-2,S.314。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1页。
[15] Hegel,GPR.,S.306。《法哲学原理》,第157节。引文有改动。
[16] Hegel,GPR.,S.306。《法哲学原理》,第157节。
[17] Hegel,GPR.,S.339。《法哲学原理》,第182节。
[18] Hegel,GPR.,S.339f。《法哲学原理》,第182节。
[19] Hegel,GPR.,S.346。《法哲学原理》,第188节。
[20] Hegel,GPR.,S.339。《法哲学原理》,第182节。
[21] Hegel,GPR.,S.343。《法哲学原理》,第186节。引文有改动。
[22] Hegel,GPR.,S.343。《法哲学原理》,第186节。引文有改动。
[23] Hegel,GPR.,S.343。《法哲学原理》,第187节。引文有改动。
[24] Vgl.,Hegel,GPR.,S.346。参照《法哲学原理》,第188节。引文有改动。
[25] 韩立新:《〈穆勒评注〉中的交往异化:马克思的转折点——马克思〈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研究》,《现代哲学》2007年第5期。参见本书的第十章,第355页。
[26] Vgl.,Karl Rosenkranz,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Leben,Wissenschaftliche Buchgesellschaft Darmstadt,1844,S.86.
[27] Vgl.,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Jenaer Systementwürfe I,In:Gesammelte Werke,Bd.6,Felix Meiner Verlag,Hamburg,1975,S.323。根据该版编者的考证,此时黑格尔所参考的并非是1974年出版的卡福(Carve)翻译的德译本。
[28] [日]植村邦彦:《何谓市民社会》,平凡社新书2010年版,“第三章 3 斯密和黑格尔”。
[29] Hegel,GPR.,S.346f。《法哲学原理》,第189节。
[30] Lukäcs,Der Junge Hegel,S.371f。《青年黑格尔》一书最早于1948年由瑞士Europa Verlag出版,出版时副标题是“论辩证法和经济学的关系”(Über die Beziehung von Dialektik und Ökonomie),但该书在1954年由东德Aufbau Verlag出版时,标题被改成了《青年黑格尔与资本主义社会问题》,王玖兴先生的中文选译本是译自此版。但在1968年出版的《卢卡奇著作集》(Georg Lukäcs Werke,Luchterhand)中,副标题又改回为第一版时的“论辩证法和经济学的关系”,这是符合该书的主旨和特色的。非常遗憾的是,中文选译本并不包括有关黑格尔和斯密关系的实证部分。
[31] Lukäcs,Der Junge Hegel,S.374.
[32] Lukäcs,Der Junge Hegel,S.381。关于这些问题的详细记述,请参见卢卡奇的《青年黑格尔》的“第二章 五 最早的经济学研究”和“第三章 五 耶拿时期的经济学”、“六 劳动和目的论问题”、“黑格尔经济学的局限”,或请参见张一兵《回到马克思》的第一章第二节“黑格尔对古典经济学的认同与超越”。关于斯密与弗格森的关系,马克思也有类似的看法:“以致亚·斯密的老师亚·弗格森曾经叫喊说:‘我们成了奴隶民族,我们中间没有自由人’。”(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10页)
[33] Lukäcs,Der Junge Hegel,S.25。[匈]卢卡奇:《青年黑格尔》,王玖兴选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3页。
[34] N.Waszek,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 and Hegel 's Account of Civil Society,Dortrecht/Boston/London,1988.
[35] 目前,日本已经翻译出版了《法哲学讲义》(2000年),《自然法和国家学讲义:1817/1818年冬季学期讲义(海德堡)、1818—1819年冬季学期序言(附录)、(Wannenmann笔记)》(2002年),《法哲学讲义笔记1819—1820年》(2002年),《自然法和国家法:〈法哲学〉第二次讲义笔记:1818—1819年冬季学期(Homeyer笔记)》(2003年),《黑格尔教授讲义中的法哲学:〈法哲学〉第五次讲义笔记:1822/1823年冬季学期(Hotho笔记)》(2005年),《法、权利、正义的哲学:〈法哲学〉第五次讲义笔记:1822/1823年冬季学期》(2006年)。一个非印欧语系的国家,能够如此迅速地翻译这些文献,这在世界上恐怕是绝无仅有的。
[36] [日]富吉胜男:《自由和权利的哲学:黑格尔“法·权利的哲学讲义”的展开》,世界思想社2002年版。
[37] Briger P.Priddat,Hegel als Ökonom,Duncker & Humblot GmbH,1990.
[38] Marx,MEGA Ⅰ-2,S.257。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8页。
[39] [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0页。
[40] Hegel,GPR.,S.352f。《法哲学原理》,第198节。
[41] Hegel,GPR.,S.346。《法哲学原理》,第188节。
[42] Hegel,GPR.,S.353。《法哲学原理》,第199节。
[43] 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Jenaer Systementwürfe I,In:Gesammelte Werke,Bd.6,Felix Meiner Verlag,Hamburg,1975,S.324.
[44] [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52页。
[45] G.W.F.Hegel,Phänomenologie des Geistes,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Werke 3,Suhrkamp,1986,S.265.以下简称为“Hegel,PG .”。[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34页。以下简称“《精神现象学》(上)或(下)”。
[46] Hegel,PG.,S.475。《精神现象学》(下),第158页。
[47] Hegel,GPR.,S.346。《法哲学原理》,第189节。
[48] Hegel,GPR.,S.389。《法哲学原理》,第243节。
[49] Hegel,GPR.,S.389。《法哲学原理》,第244节。
[50] Hegel,GPR.,S.390。《法哲学原理》,第245节。
[51] Hegel,GPR.,S.390。《法哲学原理》,第244节。
[52] 当然,斯密也曾注意到了市民社会的弊端,譬如他在《道德情操论》中就曾设定靠市民的同情心来限制市民社会的盲目性和个人私欲。但是,在黑格尔看来,这是不切实际的浪漫主义和理想主义,基于利己心的市民社会是不可能完成这一任务的,只有理性国家才有可能根除市民社会的盲目性和个人私欲。
[53] 有趣的是,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市民社会理论基本上受此“新市民社会论”思潮影响,特别是一些研究政治学的学者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政治学化。这一潮流最近几年又出现在哲学界,有人试图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解释成一个政治范畴,把马克思的政治哲学变成一个时髦的话题。但问题是,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在本质上是一个经济范畴。这种试图从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出发去论证马克思的政治哲学的做法似乎是找错了源头。
当然,提倡这种“新市民社会论”的目的是实现中国的民主化,其主观意图值得肯定。但是,如果把这种作为政治社会的市民社会认识归功于马克思和黑格尔,就如我们在正文中所分析的那样,只能说是大错特错了。而且,更重要的是,以这种作为政治社会的市民社会论来说明当代中国社会的本质过于“超前”,因为作为经济社会的市民社会才是目前中国的现实,要解释这样一个时代,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论才具有更本质的意义。关于中国市民社会论所存在的问题请参考笔者的批判论文:日语版为韩立新「中国の市民社会論批判」、『一橋社会科学』第6号、2009年3月、73—102ペジ;英语版为Han Lixin,Criticism of Theory of “Civil Society ”of Chinese Scholars:Problems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Private Property and Difference of Wealth,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Decision Ethics,Volume Ⅶ.3,Summer 2011,pp.133-149。
[54]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期,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还未定型,但从日后他对市民社会的界定和展开来看,他在本质上同黑格尔一样,也是继承了斯密和弗格森谱系的,其市民社会概念是一个经济学范畴。这里我们以《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概念规定为例:“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包括该阶段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因此它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范围,尽管另一方面它对外仍必须作为民族起作用,对内仍必须组成国家。‘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18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Gemeinwesen)。作为市民社会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Bourgeoise)发展起来的;但是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die gesellschaftliche Organisation),这种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Vorabpublikation aus Band 5 der Ersten Abteilung der MEGA :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Joseph Weydemeyer,Die Deutsche Ideologie,Marx-Engels-Jahrbuch 2003,Akademie Verlag GmbH,Berlin,2004,S.93。[日]广松涉:《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彭曦译,张一兵审订,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6页)从这一规定来看,马克思所理解的市民社会产生于18世纪“财产关系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它是随同资产阶级而发展起来的;在内容上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是指“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显然是指经济社会。
当然,说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是一个经济学范畴,并不意味着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只具有经济学内涵。实际上,市民社会也同样具有政治学、哲学、历史学等内涵,只不过在马克思那里,经济学较之于其他领域更具有本质和基础的意义。而且,相对于其他市民社会理论而言,强调市民社会的经济内涵是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最显著的特征。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虽然与斯密和黑格尔属于同一个谱系,但是,他对市民社会的理解并没有停留在斯密和黑格尔的水平上,他还从市民社会中发现了资产阶级社会(Bourgeoisgesellschaft),揭示了市民社会中资本与工人的敌对关系,批判了市民社会。当然,这是后话。关于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详细讨论,请参见韩立新:《〈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市民社会概念(上)》,《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年第4期。
[55] Hegel,GPR.,Vorrede,S.24。《法哲学原理》,序言第11页。
[56] 马克思:《致阿尔诺德·卢格(1843年9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
[57] [德]费尔巴哈:《关于哲学改造的临时纲要》,洪谦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15页。引文有改动。
[58] [德]费尔巴哈:《关于哲学改造的临时纲要》,洪谦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15页。
[59] 马克思:《致阿尔诺德·卢格(1843年3月13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3页。
[60] 现在保存下来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的纸张序号是从罗马序数词Ⅱ开始的,缺少第1纸张,估计这一纸张是对《法哲学原理》第257节至第260节部分的摘录和评述。
[61] Marx,MEGA Ⅰ-2,S.24。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32页。引文有改动。
[62] Marx,MEGA Ⅰ-2,S.25。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
[63] Marx,MEGA Ⅰ-2,S.31。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0页。
[64] Hegel,GPR.,S.458。《法哲学原理》,第289节。
[65] Marx,MEGA Ⅰ-2,S.48。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7页。
[66] Marx,MEGA Ⅰ-2,S.49。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8页。
[67] Marx,MEGA Ⅰ-2,S.54f。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5页。
[68] Marx,MEGA Ⅰ-2,S.50。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
[69] 市民社会中的等级主要分三种:“实体性的或直接的等级”(土地贵族和自营农业主)、“反思的或形式的等级”(工商业者)、“普遍的等级”(行政官僚和军人等)。“等级”(Stand)也可以译成“身份”,实际上译为“身份”可能更为妥当,因为它本来就是指市民社会中个人所从事的职业、所属的阶层。这里是考虑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译本的习惯,沿用了“等级”的译法。
[70] Marx,MEGA Ⅰ-2,S.79f。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2—93页。
[71] Marx,MEGA Ⅰ-2,S.92。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72] Marx,MEGA Ⅰ-2,S.87。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7—98页。
[73] Marx,MEGA Ⅰ-2,S.87。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7页。
[74] Marx,MEGA Ⅰ-2,S.85。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5页。
[75] Marx,MEGA Ⅰ-2,S.30。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页。
[76] Marx,MEGA Ⅰ-2,S.78。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0—91页。
[77] Marx,MEGA Ⅰ-2,S.80。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4页。
[78] Marx,MEGA Ⅰ-2,S.91。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页。
[79] Marx,MEGA Ⅰ-2,S.80。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4页。
[80] Marx,MEGA Ⅰ-2,S.93。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
[81] Marx,MEGA Ⅰ-2,S.97。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0页。引文有改动。
[82] Marx,MEGA Ⅰ-2,S.100。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4页。
[83] Marx,MEGA Ⅰ-2,S.15。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19页。
[84] Marx,MEGA Ⅰ-2,S.8。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
[85] Marx,MEGA Ⅰ-2,S.8。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
[86] Hegel,GPR.,S.31。《法哲学原理》,第2节。
[87] Marx,MEGA Ⅰ-2,S.50。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
[88] 其实,以邓正来和俞可平为代表的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基本上也都跟黑格尔一样,是主张国家与市民社会相统一的折衷主义者。因为邓正来等人提出的“良性互动说”以及俞可平提出的要将“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改译成“公民社会”的主张,其目的都在于要避免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对抗。在某种意义上,这符合他们要在中国实现民主化的策略和目前中国的社会现实,但在学理上,他们都不是按照马克思的思路展开的。
[89] 马克思写道:“黑格尔应该受到责难的地方,不在于他按现代国家本质现存的样子描述了它,而在于他用现存的东西冒充国家本质。合乎理性的是现实的,这一点正好通过不合乎理性的现实性的矛盾得到证明,这种不合乎理性的现实性处处都同它关于自己的说明相反,而它关于自己的说明又同它的实际情况相反。”(Marx,MEGA Ⅰ-2,S.68。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0—81页)
[90] Hegel,GPR.,S.458。《法哲学原理》,第289节。
[91] Vgl.,Marx,MEGA Ⅰ-2,S.45。参见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4页。
[92] Karl Marx,Zur judenfrage,In:MEGA Ⅰ-2,Dietz Verlag,Berlin,1982,S.150.以下简称“MEGA Ⅰ-2”。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4页。
[93] Marx,MEGA Ⅰ-2,S.100。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3页。
[94] 1843年,马克思曾研读过瓦克斯穆特的《革命时期的法国史》,注意到了毕舍和卢-拉维涅编纂的《法国革命议会史》(40卷)等,对法国人的市民社会历史有相当的了解。
[95] Marx,MEGA Ⅰ-2,S.405。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