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因应与治理改革:以中投公司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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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主权财富基金概述

一、主权财富基金的概念辨析

尽管围绕主权财富基金的争议不断,但学界一直没有对其概念作出统一界定。“主权财富基金”这一名词最早由美国道富银行经济学家安德鲁·罗扎诺夫(Andrew Rozanov)提出。[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认为,主权财富基金是广义政府出于宏观经济目的而创建、拥有的特殊目的投资基金或安排。它们为实现金融目标而持有、经营或管理资产,并使用一套包括投资于外国金融资产在内的投资战略。主权财富基金的成立资金通常来源于国际收支顺差、官方外汇业务、私有化收入、财政盈余和/或初级商品出口收入。[2]中国人民银行研究报告给出的定义是:“主权财富与私人财富相对,通常指一国政府通过特定税收与预算分配、可再生自然资源收入和国际收支盈余等方式积累形成的,由政府控制与支配的,一般以外币形式持有的公共财富。主权基金是为管理主权财富而由政府设立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3]主权财富基金国际工作组(International Working Group of Sovereign Wealth Funds)所制定的《圣地亚哥原则》(Santiago Principles)指出,主权财富基金是指中央及地方政府出于宏观经济目的而建立的一种特殊的投资基金或机构设置,其拥有、管理和支配一部分国民资产,并运用一套包括投资国外金融资产在内的投资战略来实现其财务目标。一般而言,主权财富基金通常来源于国际收支盈余、官方外汇操作、私有化进程、财政盈余或商品出口收入。[4]

上述各定义的侧重点不尽相同,但均包含了三个基本要素:第一,所有权归属。各定义均强调主权财富基金为国家或政府所有,即强调“主权”要素,这不可避免地使主权财富基金带上政治属性。第二,资金来源。主权财富基金的资金来源于外汇资产,即政府以外币的形式注资该基金,这强调的是“财富”要素。由于资金来源对投资目标往往具有决定性影响,其决定了主权财富基金的使用意图与风险偏好。因此,“财富”要素深深影响着其他要素的取舍与界定。第三,机构性质。对主权财富基金的界定多将其限定为资产池或者投资工具,或者界定为投资机构,这里强调的是“基金”要素。

除了上述三个基本要素,多数机构或学者还结合主权财富基金的其他要素进一步对主权财富基金的定义加以阐述,这些要素包括投资目的、投资策略、投资期限、风险偏好等。

二、主权财富基金的分类

学界对主权财富基金的分类方式众多,比较有代表性的有:

(一)根据主权财富基金设立的目标分类

陈超(2006)根据设立目标将主权财富基金分为五类:第一类是用于跨期平滑国家收入,减少意外收入波动影响的稳定型基金;第二类是用于协助中央银行分流外汇储备,干预外汇市场的冲销型基金;第三类是用于跨代平滑国家财富,为子孙后代积蓄财富的储蓄型基金;第四类是用于预防国家社会经济危机,促进经济和社会平稳发展的预防型基金;第五类是用于支持国家发展战略,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的战略型基金。[5]

与之类似,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7)根据投资目的不同,将主权财富基金分为五类:稳定基金(Stabilization Fund)、储蓄基金(Savings Fund)、储备投资公司(Reserve Investment Corporation)、发展基金(Development Fund)和养老储备基金(Pension Reserve Fund)。[6]

(二)根据主权财富基金的资金来源分类

Lowery(2007)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将主权财富基金分为商品型基金(Commodity Funds)和非商品型基金(Non-Commodity Funds)。[7]商品型基金主要是指资金来源于资源型商品出口收入的主权财富基金。国家或地区通过出口自然资源,如石油、天然气、矿产等,获取大量的外汇收入,再将这些收入作为资金建立主权财富基金。石油输出国组织(Organization of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OPEC)成员国、智利、俄罗斯等国的主权财富基金是这一类型的代表。非商品型基金主要是指资金来源于非资源型商品出口、财政盈余、公共盈余的主权财富基金。中国、韩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的主权财富基金是这一类型的代表。

(三)根据主权财富基金的法律形式分类

李虹(2014)提出,根据主权财富基金存在的不同法律形式,将主权财富基金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行政机关法人式”主权财富基金,第二类是“国有企业法人式”主权财富基金。“行政机关法人式”主权财富基金是指,主权财富基金由其母国的某一政府部门直接经营,构成了独立的行政机关法人。这一类国家的代表有挪威、俄罗斯以及一些石油输出国组织成员国。对于“国有企业法人式”主权财富基金,国家将其外汇资产交由国有投资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在法律上,第二类主权财富基金是政府独资的企业法人。尽管政府仍然对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策略有较大的影响力,但这一形式的主权财富基金对市场更为敏感,更加适合商业化运作。[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