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党政公文概述
党政公文是党的机关与政府机关发文的统称。党和政府历来非常重视党政公文的规范化管理。1951年9月29日,政务院(国务院前身)首次颁布《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我国行政公文为7类12种。1957年,国务院秘书厅又发布了《关于对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对部分公文文种作了调整,但仍是7类12种。1981年2月,国务院颁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重新规定了行政公文的文种为9类15种。1987年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正式规定行政公文的种类为10类15种。1993年11月,国务院对这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规定文种为12类13种。2000年8月,国务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规定公文种类为13种,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1989年以前,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所使用的公文没有严格区分,统称为公文。行政公文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作为法规依据;党的机关公文沿用的是行政公文的文种。但是,行政机关所使用的个别公文文种不适用于党的机关,譬如“命令”“公告”“通告”。为了提高党内公文处理的规范性、科学性,中共中央办公厅于1989年4月25日首次发布《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试行)》,并于1996年5月3日发布了重新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和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特别是网络信息技术推动了电子政务的产生和发展,给党政机关的工作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党政机关电子政务及办公自动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都需要对公文文种和处理方法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4月16日联合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简称新《条例》)。根据新《条例》的规定,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国标准出版社共同起草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9704-2012,以下简称新《格式》)于2012年6月29日发布,并宣布代替原有的公文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9704-1999)。
上述两个关于公文处理的规范性文件均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一、党政公文的含义与特点
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其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文泛指各种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在各自的公务活动中形成的,用以表达自己意图、代表自身权威、具有特定体式的各种类型的应用文书。因此,广义的公文既包括党政机关正式发布的法定公文,也包括各种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常用的应用文书,往往又被称为“机关应用文”“事务文书”等。
狭义的公文,即法定公文,是党政机关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新《条例》第三条规定: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因此,狭义的公文(法定公文)主要包括新《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15种公文种类: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党政公文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进行政治及其他公务活动的工具和载体,是各级党政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工具,具有很强的现实效用性。党政公文不仅明显地区别于其他各种文体,也不同于一般的应用文,这是由其性质与作用决定的,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性
党政公文是党和政府行政机关的指挥意志、行动意图、公务往来的严肃郑重的文字记录,直接反映党和国家的政治意向和根本利益,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党政公文象征着党和政府的公权力、公信力,代表着发文机关的权威。在中国社会转型中,党政公文是传达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领导与管理的重要工具,其政治性更为突出。
(二)法定性
党政公文的法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有法定的作者
党政公文不是谁都可以任意制发的,而是由法定的作者制成和发布的。这是党政公文不同于一般文章作品的又一个显著特点。所谓法定的作者,就是指依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章程、规定成立的,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定的权力和担负一定的职能义务、任务的机关、组织或代表机关组织的负责人。在中国,只要是依据宪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条例的规定并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建立和存在的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都是法定的作者,它们都有独立对外行文的资格。《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这些机关组织制定和发布公文的权限。如各级党的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有关的组织法建立的。
需要指出的是,党政公文有法定的作者指的是发文的名义。也就是说,党政公文主要是以机关的名义或机关的某一部门的名义制发的。例如,国务院文件、某省人民政府文件是以机关的名义制发的;某省人事厅文件、某县县委组织部文件是以机关的某一个部门的名义制发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的文件是以社会团体的名义制发的;工厂、学校、科研单位的文件是以企事业单位的名义制发的。这些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发文件的机关、部门或单位,称为行文单位。党政机关的发文有时也用机关领导人或机关首长的名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国务院总理令以及机关首长对所属工作人员的任免令(或任职通知)等。用领导人作为发文的名义,并不是以他个人的名义出现,而是代表他所在的机关的身份来发文的,也是法定的作者。这是领导人行使自己法定职权的一种表现。必须说明的是,以领导者个人的名义发文,在个人名字前面都应冠以机关的名称与职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某大学校长×××等。一旦这些人不再担任这一职位,也就失去了这一法定作者的地位。比如公安部部长发布命令,所代表的是公安部,而不是公安部部长个人。
2. 有法定的权威
党政公文是代表各级党政机关意志、意图的,一经正式发布,就具有该机关权限内的强制执行性和约束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就要遵照执行。例如,中共中央文件具有党中央的法定权威,全党都必须遵照文件的精神贯彻执行。又如,国务院是全国最高行政机关,它所制定和颁发的文件,代表中央人民政府的职能和职权范围,具有行政领导和行政指挥的权威等。这种法定的权威性,也叫做法规的强制力。如国家领导机关发布的命令、法令、法规等,是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产生的,是要强制执行的,违反了是要依法予以行政制裁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3. 有法定的效力
党政公文的法定效力是制发机关的法定地位所赋予的。从每一份具体的公文来说,都代表其制发机关所赋予的法定效力和作用。比如,党政领导机关所发出的每一项指示、每一项决定,都要求所属机关认真贯彻、坚决执行。即使是一份通知,同样要求地方收文机关阅知和办理;下级机关的一份报告、一份请示也同样要求上级领导机关阅知和批复等。
4. 有法定的制发程序
党政公文的制发程序,由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有关党政公文处理的法定程序,既是工作的准则,也是实现其权威性和法定效力的保证。所以,党政公文的制发和办理都必须经过规定的公文处理程序。如公文的制发,一般应经过起草、核稿、签发的程序。只有经过机关领导人签发的文稿才能印刷、用印和传递。几个机关的联合发文必须履行完备的会签程序;重要的政策性文件还需报请上级机关审批或由主管部门批准等。对收文的办理,一般应包括签收登记、分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任何人不能违反公文办理程序擅自处理。只有这样严格党政公文的行文程序,才能维护党政公文的严肃性,才能实现党政机关文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提高党政机关工作效率。
(三)时效性
党政公文是服务于党和政府工作需要的,是在现行工作中形成和使用的。因此,时效性是党政公文的又一个显著特点。党政公文的时效性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当代性。紧密联系当前工作实际,发布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二是及时性。党政公文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时间性,要求及时制发,及时办理,迅速产生效用,实现其发文宗旨和目的,不容许拖沓延误。三是效用的期限性。党政公文一经正式发布,即产生法定效用。不过,这种法定效用是有期限性的。也就是说,当某项工作已经完成,某一公共政策目标已经达成,或某一问题已经解决,由此形成并使用的党政公文的作用也随之结束。当然,党政公文的有效期限是不会相等的。工作规划长远的、宏观的纲领性文件或法规性文件时效较长,一些具体的、微观层面的则时效较短。这些公文一旦完成了现行使命,其中那些对日后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就被存档保存,在以后的工作中发挥查考凭证的作用。
(四)规范性
党政公文的地位、作用决定了其从起草到成文,从收发、传递、分办、立卷、归档到销毁等,都有一套制度化、规范化的处理程序。为了维护党政公文的法定性、权威性和便于进行公文处理,在党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公文处理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中,对党政公文的体式做出了统一的规定,提出了统一的要求。新《条例》规定了党政机关公文的主要文种和体例;新《格式》规定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区域、大小和方位。这些特定要求,是公文严肃性、规范化的重要标志。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制发文件都应当按照规定的体式(包括文体、文面格式和版面形式)办理,不能随心所欲,另行其事。
二、党政公文的作用与分类
(一)党政公文的作用
在党政机关的日常工作活动中,公文处理的工作量是相当大的。党政机关要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能,必须保证组织内外公务信息的畅通,其使用最广泛和频繁的是书面方式,即依靠公文往来及时、规范、准确、可靠、便利地传递信息。在国家机关管理体系内部以及各社会组织之间公务信息的沟通中,党政公文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构成了党政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党政机关管理职能的重要工具。充分认识党政公文的作用是用好这一工具的前提。
党政公文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领导与指导作用
党政公文主要用于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各项指令,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政府行政管理中起着领导与指挥的作用。党和国家机关为了行使管理国家的职权和处理社会事务的职能,往往是通过制发公文来部署各项工作,传达自己的意见和决策,对下级机关或部门的工作进行具体的领导与指导。正是党和政府机关制发公文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党政公文的领导与指挥作用;党政公文在客观上的领导指导作用也是上下级机关本来具有的领导指导关系的一种体现。我们国家的许多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因此,党的政策性文件,代表党的权威,各级党政机关组织都要贯彻执行,并作为领导和指导各项工作的依据。例如,党中央领导机关通过它所制发的各项指示、决议等重要公文,阐明重大方针政策、战略措施和工作步骤,用以领导和指导下级机关或下级业务部门的工作,发挥着领导和指导的作用。
2. 行为规范作用
党政公文的行为规范作用又被称为法规约束作用。国家的各种法规和规章是都是以公文的形式制定和发布的。这些规范性公文一经发布生效就具有法规约束作用,就成为全社会的行为规范,无论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应当依照执行;法规文件在没有修改和宣布作废之前,始终有效,不可违反。如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公告、通告、决定,或制定的章程、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
党政公文具有的行为规范作用,是由公文本身所具有的强烈政治性与法定的权威性等特点赋予的。它使国家各项管理活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安定社会生活、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规范化的作用。必须指出的是,规范性公文的行为规范作用与社会道德规范不同,违反社会公德将受到舆论的谴责,而党政公文的行为规范作用是带有强制性的。国家以强制手段保证它的权威,谁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规章,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和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3. 信息沟通作用
党政公文是传递信息的重要渠道。党政各级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其决策、方针、设想和意图等政务信息,常常是通过公文的传递来实现的;上下级以及横向的有关单位沟通信息、解决问题也要经常利用公文。例如,上级领导机关通过批阅下级机关送来的报告、请示、汇报、调查报告以及简报、总结汇报材料等,就可以及时掌握下级机关的工作动态。这就为上级机关了解下级单位的工作情况和指导工作以及进行各项决策提供了客观依据。而下级机关通过上级机关的指示、决议、通报、通知等文件,就能及时掌握上级机关下达的工作指示和上级的信息动态,根据这些指示、信息,下级机关就可以及时开展工作和完成上级的任务。至于平级和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相互使用的“函件”等文件,更是在沟通信息、协调工作、交流经验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现代社会的一大特点是分工细化而又彼此紧密合作联系。各机关、团体的工作不是孤立进行的,有时需要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情况、请示问题;有时需要与一般机关单位就工作业务进行商洽、询问、交流情况;有时要与有关企业、部门或单位签订合同、协议书等。公文在同一系统的上下级机关之间、平级机关之间以及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都能够起到沟通情况、商洽工作、协调关系等方面的作用。
4. 凭证记载作用
党政公文是机关公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它记录着各种公务活动的性质、过程、结果等情况,具有重要的凭证作用。这是因为,每一份文件都反映了制发机关的意图,那么,对收文机关来说,就可将文件作为安排工作、处理问题的依据。有些文件,凭证作用则更为突出。如合同、协议书等文件,它的凭证作用是作为证实签约双方曾经许诺和承担责任、义务的依据,是解决矛盾、澄清是非的凭证。谁违反了协议和合同的条款,就要追究谁的责任。可以说,形成这类文件的目的,就是为了作文字凭证的。
而会议记录、电话记录、会议纪要、机关大事记、值班日记、各种登记等,则具有明显的记载作用。它们都是机关工作活动的真实记录,是日后的工作档案和历史资料。
党政公文不仅是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的真实文字记录,还是史料的积累,是若干年后编史修志的重要依据。公文立卷归档后,还具有文献的作用,是今后查考工作、研究历史的重要凭证。所以,每一份对日后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公文在完成其现实使命以后,都要整理归档保存,以备查找利用。例如,制定一项新的政策,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还要参考过去制发的有关这方面内容的公文;机构调整、人事任免、调解矛盾、落实政策等也需要查看过去的有关文件规定,以做参考。因此,公文作为历史事件的记载与查找的依据,其凭据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除上述的作用外,党政公文还有知照作用、协调作用、宣传教育作用等。党政公文的主要作用往往体现在一份具体的文件中。当然,某一份公文的作用也并不是单一的,需要我们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二)党政公文的分类
党政公文的应用范围非常宽泛,文种也繁多,其实用性和多样性导致某些公文一方面具有种种共同的属性,另一方面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区分这种差别并以此对公文进行科学的分门别类,将有助于我们更恰当地使用公文,发挥公文的最大作用,提高工作效率。
依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公文进行分类。常见的、基本的公文的分类,主要是从行文关系、公文的来源、公文的秘密程度和阅读范围、公文制发机关的性质、公文内容的性质与作用等方面来划分的。
1. 从公文的行文关系上来划分
行文关系指的是发文机关同收文机关之间的公文往来关系。这种关系是根据党政机关的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的。从一个单位的对外文件来说,可以按照它们的行文关系、文件的去向,划分为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三类。
(1)上行文。上行文就是指下级机关、下级业务部门向它所属的上级领导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所发出的公文,是自下而上的行文,故称上行文。比如,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给国务院所报送的工作报告和请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委、办、厅(局)向国务院有关部、委所报送的工作报告和请示,就是上行文。一般地说,上行文是下级机关向上级领导机关,下级业务部门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工作、请示问题、请求给予领导和业务指导的文件。
(2)平行文。平行文就是指同级机关或者不相隶属的,没有领导与指导关系的机关之间的一种行为。比如,中共中央各个部之间,国务院的各个部、委、局之间,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之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之间,各个县委之间,县人民政府之间,都是平级平行机关。再如,省军区和省人民政府之间,学校和工厂之间,没有领导和指导关系,是一些不相隶属的机关。上述这些机关之间,在相互联系或协商工作问题时,一般都适宜于使用函来行文。
(3)下行文。下行文就是指上级领导机关对所属的下级机关的一种行文。比如,党中央给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国务院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件就是下行文。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办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对口的有关部、委、办、厅(局)所发的文件,也是下行文。下行文一般常用指示、决定、意见、通知、批复等。
下行文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实施领导与业务指导责任的重要工具,对下级机关与业务部门来说,是重要的收来文件。一些面向群众的公告、通告、通知等文件,也是下行文。
2. 从公文的来源来划分
一般来说,一个机关和机关某个部门的文件,按照它们的来源可分为外机关发来的公文和本机关拟制的公文两大类。其中,由本机关拟制的公文按照制发公文的目的、发送对象,又可以分为向外机关发出的公文和在本机关内部使用的公文。因此,按照公文的来源,可将一个机关的公文分为三个部分:对外文件、收来文件和内部文件。
(1)对外文件。对外文件简称发文,是指本机关拟制的向外单位发出的文件,它是作为传达本机关的意图发往需要与之联系的针对机关的文件。如,1987年9月16日林业部向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报告》,就是林业部的对外文件,是发文。而国务院则是这份发文的针对机关。
(2)收来文件。收来文件简称收文,是指由外机关拟制的,作为传达其自身机关的意图,发送到本机关(或部门)来的文件。比如,上面讲的林业部向国务院发出的报告,对国务院来说就是收来文件。又如,上级机关发来的指示、通知,下级机关送来的报告、请示,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的机关送来的公函等,都是本机关的收文。
(3)内部文件。内部文件就是指制发和使用都限于机关内部的文件。比如,机关内部的规章制度、会议记录、工作计划、经济总结以及内部的通知、通报等。如,《××工厂2017年度生产计划》《××大学关于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秩序的几项规定》,就是限定在某工厂和某大学内部使用的文件。在机关文书工作中,为了加强公文管理,一般由文书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机关的外发文件、收来文件和内部文件分别进行登记。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际工作中,对某一份具体的文件来说,这样的划分又不是绝对的,有时会发生交错或互相转化的情况,这是由公文的复杂性所决定的。例如,主要用于机关内部使用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有时也要报送上级机关备案或发给下级机关参阅,或与其他机关交流;有时收到上级机关的意见、通知又需要转发给下级机关贯彻执行。这样,内部文件和收来文件在一定条件下就又转化成对外发文了。
3. 从公文的秘密程度和阅读范围来划分
从公文的内容是否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涉及秘密的程度,以及发文机关对公文所限定的阅读范围,又可将公文划分为秘密文件、普通文件和公布文件。
(1)秘密文件。秘密文件是指内容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需要控制知密范围和知密对象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也对此有相关说明。文件的密级越高,传送、阅读和保管的要求也就越严。因此,确定和划分文件的密级要十分慎重,力求准确。否则,密级过高不利于公文内容的传播,密级过低则扩大了知密范围,给党和国家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当然,公文的保密要求不是一成不变的,密件的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式的发展,其秘密的性质也会发生变化。所以,文件的保密要求应当有时间限制,经过一定的时间,应按有关规定对“三密”(“绝密”“机密”“秘密”)文件进行清理,该降密的应作降密处理,该解密的则予以解密。
(2)普通文件。普通文件是相对秘密文件而言的,从这个角度说,也可称为非密文件。这种普通文件也并非无密可保,可供任何人阅看。机关、组织的决议、工作计划、总结,对工作人员的处理决定、通报等,这类普通文件阅读的范围比较宽。但一般说来,只限于本机关或本组织内部,不对外公布,即不在社会上公布,不向国外传播。
(3)公布文件。公布文件就是向人民群众和国内外公开发布的文件。比如,一些公告、通告、公报、法律、法令,中央领导同志的某些重要讲话、报告等,通常采用广播、电视播放、报刊登载、公开张贴或口头传达等方式进行公布。
4. 从公文制发机关的性质来划分
从公文制发机关的性质可以将公文分为法律及法规文件、行政文件和党的文件。
(1)法律及法规文件。法律及法规文件是指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所制发的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与规章。法律、法规文件一般分为以下三种。
① 法律文件。法律文件是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是实行阶级专政的一种工具。法律文件在我国是由行使最高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如《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② 法令文件。法令文件是指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所制发的一种文件,通常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国务院总理的名义发布的。如,公布法律的命令以及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时发布的命令等。
③ 行政法规与规章文件。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这里所说的行政法规与规章文件,除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外,还包括各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行政法规与规章文件是为具体贯彻执行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对于行政措施、行政制度和活动规则所制定的有关条例、规定、办法、细则、规则等。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国人大根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行政文件。行政文件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在日常公务活动中所形成和使用的文件,具有行政指挥、领导指挥工作和公务联系的作用。例如,政府机关、行政管理机关使用比较普遍的请示、报告、通知、意见等。
(3)党的文件。党的文件是指由中国共产党的机关、组织形成和使用的文件,反映党的领导、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等活动。其中,只限定在党的组织和党员中间阅读和传达的文件,又叫党内文件。
5. 从公文内容的性质与作用来划分
按照公文内容的性质与作用,可以将公文分为指挥性公文、规范性公文、报请性公文、知照性公文、记录性公文等。
(1)指挥性公文。指挥性公文是指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或群众发出的用以领导和指导工作的公文。它需要下级机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是下级单位决策和进行工作活动的依据。例如命令、指示、决定、意见、批复和政策性通知等。
(2)规范性公文。规范性公文是指由机关、组织、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组织章程制定的,要求其成员在工作、活动等方面严格遵守的行为规范。它是一种兼有政策性和规定性的公文,有较强的规范性和强制性。例如各种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章程、规则等。
(3)报请性公文。报请性公文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请示问题时所使用的陈述性、请求性公文。这类公文主要是报告、请示等。
(4)知照性公文。知照性公文是指机关单位发布的需要周知或遵守,以及各机关单位之间联系工作、通报情况所使用的公文。例如公报、公告、知照性通知、通报、函等。
(5)记录性公文。记录性公文是指各机关、组织用以记载公务活动以备查考的公文,如会议记录、电话记录、会议纪要、大事记、值班日志等。
常见的公文分类还有:从文件的缓急程度上划分,可分为急件和平件,急件又可分为特急件和急件;从文件的使用范围来划分,可分为通用文件、专用文件和技术文件;从文件的发送目的来划分,可分为主送件、抄送件和批转件、转发件;从文件的处理要求上来划分,可分为需办文件(办件)和参阅件(阅件)等。
三、党政公文的文种与规范
(一)党政公文的文种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对统一公文文种就非常重视。1957年10月,国务院秘书厅发出的《关于对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中指出:“不同的公文名称,反映着不同的目的和要求,也反映着行文机关之间的关系和发文机关的权限范围。划清各种公文名称的使用界限,正确地使用公文名称,对于做好文书处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也就是说,公文文种具有明确公文性质,体现行文方向,显示公文各自特点、用途的作用。一份公文的文种是根据发文机关的权限、发文机关和收文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发文的具体目的和要求而确定的。党政公文的文种概括地反映出各种公文的不同性能和不同作用,有利于机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实现公文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现行新《条例》规定了15种党政机关公文的功能及适用范围,是我们在具体工作中正确选用恰当公文文种的法定依据。
(1)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3)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4)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5)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6)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7)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8)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9)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10)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11)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12)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13)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14)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15)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公文文种的选用十分讲究,是公文写作活动的第一个重要环节。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行文,必须从实际需要出发,根据本单位的职权范围、所处的地位与发文的目的,正确地使用公文文种,不能滥用。否则,内容的表达就必然受到制约,就会妨碍收文机关对文件意图的准确理解,影响公文的及时处理。文种选用不当,轻则会闹笑话,重则影响工作。
确定和使用公文文种的基本原则有:第一,必须遵守党和国家公文管理法规的规定使用,不能乱起名称;第二,要按照制文机关的权限加以选用,不能超越职权范围;第三,要依据行文关系选用,弄清与收文机关的行政关系;第四,从发文的具体目的和要求出发选用文种。
我国公文工作的实践证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定的党政机关公文的正式文种是相对完备、适用面很广的,能满足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与企事业单位实际工作中对公文文种的需要。新《条例》把党政公文纳入同一范畴管理,是符合当前社会管理实际的。
然而,目前我国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乱用文种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甚至是相当严重的。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 混用文种
指的是不按党和国家机关公文处理法规去选用文种,而造成邻近文种相互混用的现象。混用文种的现象常常出现在“公告”与“通告”、“决议”与“决定”、“请示”与“报告”、“请示”与“函”等几组邻近文种之间。例如,对于要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的问题,如果不使用“请示”,而错误地使用了“报告”这一公文文种,就有可能造成上级领导机关认为是一般性的工作报告,不需要作答复,而没有及时处理,以致耽误了工作。又如,同不相隶属的机关联系工作问题,即使发文机关的级别比收文机关级别高一些,也不能使用“决定”“指示”,因为这不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和所处的地位,而应当使用“公函”。再如,有的机关发文,不分什么内容和性质,总是使用“通知”这一文种,这样也就失去了以公文文种来概括和提示公文意图的作用。还有“请示”和“函”的混用问题,不少单位未弄清行文对象是“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凡是有求于其他机关、单位的事务均使用“请示”。
2. 自制文种
指的是超出党和国家机关公文处理法规,随心所欲地生造部分非公文文种并俨然以正式公文行文的现象。一些机关单位常见的自制文种有:《××市经委关于深化企业内部改革的思路》《××公司关于要求减免部分工商税的请求》《××县人民政府关于即将出台部分改革政策的吹风》,这里的“思路”“请求”“吹风”等均是各单位随心所欲自制的文种。另外还有“汇报”“构想”“思考”“框架结构”等自制文种也常用在某些机关单位的正式文件中。
3. 误用文种
指的是把属于机关的其他应用文,特别是事务文书中的文种,误作为法定公文文种直接加以使用的情况(即以正式公文格式和法定程序制发)。具体表现在:把计划类文种“要点”“打算”“安排”“设想”等误作法定公文文种直接使用,如《中共××区委2017年工作要点》;把属于总结类的文种“小结”“体会”“总结”等误作法定公文文种直接使用,如《××县人民政府2017年二季度工作小结》;还有把属于规章制度类的文种“办法”“规程”“须知”“实施细则”等以及把简报类文种“情况反映”“快讯”“动态”等误作为法定公文文种直接使用。
(二)党政公文的规范
我国现阶段公文的规范,主要是指新《条例》和新《格式》中的有关规定与标准;再加上在长期公文实践中,我国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公文写作中探索和总结的一些已被公认的原则和规律。概括起来,我国现行公文的规范主要包括格式规范、行文规范、处理规范、语言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1. 格式规范
公文格式主要指法定文种的外形构成的组织与安排,及其书写、字体、用纸规格等,即公文的整体格局和外部组织形式,是公文严肃性、规范性、标准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其法定权威性和约束力在形式上的体现和公文区别于一般文章的重要标志。新《条例》在第三章中对此有专章表述,并特别强调了公文的版式要按照新的国家标准执行,即2012年6月29日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9704-2012)。
公文格式的作用在于保证公文的完整性、正确性和有效性,并可以给日后的公文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提供条件和方便。
公文格式的规范主要包括格式的构成规范、格式的排版规范和特定格式规范这三个方面。
(1)公文格式的构成规范。
公文一般由以下18个格式要素组成。
① 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② 密级和保密期限。
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③ 紧急程度。
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④ 发文机关标志。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⑤ 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⑥ 签发人。
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⑦ 标题。
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⑧ 主送机关。
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⑨ 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⑩ 附件说明。
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⑪ 发文机关署名。
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⑫ 成文日期。
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⑬ 印章。
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⑭ 附注。
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⑮ 附件。
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⑯ 抄送机关。
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⑰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⑱ 页码。
公文页数顺序号。
新《格式》将上述除页码外的17个格式要素分别纳入“版头”“主体”“版记”,并以此构成一份公文的“版心”;而页码则位于版心之外。
版头——共六个要素: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其中,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为必备要素。
主体——共九个要素: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其中,标题、正文、成文日期为必备要素;主送机关、发文机关署名、印章一般应该具备。
版记——共两个要素: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其中后者为必备要素。
(2)公文格式的排版规范。
公文的版式按照新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特定格式规范。
① 信函格式。
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居中排布,上边缘至上页边为30 mm,推荐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标志。
发文机关标志下4 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 mm 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细下粗),线长均为170 mm,居中排布。
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应当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第一个要素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标题居中编排,与其上最后一个要素相距二行。
第二条红色双线上一行如有文字,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首页不显示页码。
版记不加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分隔线,位于公文最后一面版心内最下方。
② 命令(令)格式。
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加“命令”或“令”字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0 mm,推荐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
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居中编排令号,令号下空二行编排正文。
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和成文日期的编排见一般公文格式。
③ 纪要格式。
纪要标志由“×××××纪要”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 mm,推荐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
标注出席人员名单,一般用3号黑体字,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出席”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出席人单位、姓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
标注请假和列席人员名单,除依次另起一行并将“出席”二字改为“请假”或“列席”外,编排方法同出席人员名单。
纪要格式可以根据实际制定。
2. 行文规范
新《条例》第四章对党政机关公文的行文规则作了相关规定,归纳如下。
(1)行文的一般规则。
① 确有必要,讲求实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② 按权限行文,逐级行文。“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2)向上级机关行文的规则。
新《条例》中对此明确规定为6条细则:
① 原则上单一主送,根据需要抄送。“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② 本级部门根据授权及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③ 不得向上级机关原文转报下级请示事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④ 请示与报告相区别。“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⑤ 应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⑥ 受双重领导者向上行文可抄送另一上级机关。“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3)向下级机关行文的规则。
新《条例》中对此明确规定为5条细则。
① 明确主送与抄送。“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② 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经授权可向下级机关行文。“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③ 上级部门按权限向下级部门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④ 行文事关多部门须协商一致。“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⑤ 向受双重领导的机关行文可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4)同级机关行文的规则。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3. 处理规范
公文处理工作,是党政机关公文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党政机关办理公务的一种重要形式,贯穿于党政机关各项工作之中,为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的正常运转提供保障。它既是党政机关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党政机关的一项经常任务。新《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根据新《条例》,公文处理工作主要包括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三个方面。
(1)公文拟制。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2)公文办理。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收文办理的主要程序是: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是:复核、登记、印制、核发。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3)公文管理。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公文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的销毁要按照规定施行。机关合并或新机关成立时,对公文的处理亦有相应要求。
4. 语言规范
语言是公文的基本要素。公文语言是处理公务、开展公务活动的载体。公文语言使用正确与否,语言表达完整与否,都直接关系到公文内容是否得到准确、全面的贯彻执行,以及公务活动中信息沟通的成效。
公文的应用领域与应用目的,使其在公文处理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自身的特殊语体,这就是公文语体。公文语体与其他各类文章的语体相比,个性特点十分鲜明,其特点和要求概括起来主要是准确、简明、朴实、庄重。
(1)准确。
准确,是公文语言的基本特点和第一要求。党政公文只有用最准确、最精炼的文字才能如实反映客观事物,如实表达发文机关的意图;收文机关快速、正确理解公文内容也要依赖于公文用语的准确性。公文语言的党政公文对各级各类机关团体的工作有着直接强制性、规范性、指导性的作用,如果语言表达不准确,语意含糊不清楚,都会在工作中产生消极作用。
在公文准确用语中:第一,需要认真辨析词义。因为在汉语中,有大量意义相同或相近的词汇,称为同义词或近义词。一个基本意思,往往可以选用若干个同义词来表达,但其中必然有一个是最恰当的。由于同义词有词义轻重、意义褒贬、语体风格不同、范围大小、程度深浅等诸多细微区别,在公文写作中就要求作者有辨析同义词差别的能力。即使是同义词,仔细分辨起来还是有些微妙的差异。所以,必须在词语的细微差别和感情色彩上认真斟酌。如“制定”与“制订”、“资金”与“经费”是近义词,在使用时均应仔细区分。
第二,要讲究语法和逻辑。公文用语的规范性,体现在句子上就是句子成分要完整,主干成分必不可少,造句合乎语法规则、合乎逻辑。
第三,要善用附加语。一个概念,内涵往往较为丰富,为了把握程度、范围、性质等方面的分寸,往往要在中心词的前面用附加语对中心词加以修饰和限制,这样才能把一个意思表达得更加准确。
第四,要用好关联词。为达意的准确、脉络的清晰、结构的严谨,公文中常常需使用多种关联词语,特别是在公文的缘由部分(或称开头,导言部分)。为了把发文的原因、根据、目的、经过等恰当地表达出来,公文中常常选用“由于……”“根据……”“为了……”“结合……”“经研究……”“现特作……”等关联词语。
第五,要巧用模糊语。公文用语是精确语言和模糊语言的对立统一。精确是公文的基础和生命,是公文用语的基本要求;但在某些特定的语言环境或特定的条件下却又必须使用模糊语言。从这个层面上讲,所谓模糊语言即指外延小而内涵大的语言,例如“通过这次政治学习,使全厂大多数职工受到了深刻教育”,其中的“大多数”即为模糊语言,它具有不定指性,其表量是模糊的,但表意却是准确的,这是模糊语言的基本特性。如果将其改为“使全厂1323人全部受到了深刻教育”,反而不够准确,也难以令人置信。公文运用模糊语言应注意两点:一要恰当、得体。模糊语言表现力极强,内涵极其丰富,使用时应注意恰当得体,该用则用,切忌滥用,否则将有损于公文的真实性和严肃性。二要注意模糊语言的相对性。在实际写作中,模糊语言往往要与精确语言配合使用,虚实结合,相得益彰。
(2)简明。
简明是指公文语言简明扼要、浅显易懂,更有助于充分传达和实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公文写作中之所以有用语繁多意思仍不明白的情况,多半是由于语言不精确,只好增加语句去弥补,结果适得其反。要做到详略得当,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用语精准,以一当十。不用一词多义、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的词语,即使用了,也要作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第二,尽量使用短句和适当采用文言词语。采用文言词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文言词语比现代汉语更精炼。运用文言词语,要注意不要生吞活剥、食古不化,要适当、活用、自然、流畅。
第三,多用基本义。我国汉语在长期的演变和发展中,一个词语的基本意义常常会产生出若干个引申意义和比喻意义。公文在选用词语中往往采用其基本意义而较少用它的引申或比喻意义。如在开展造林绿化、保护生态环境的公文中,常常要求人们要爱护身边的“花草树木”,这里的花草即是用的词的本意,而与我们指责某些作风不正的人老爱“拈花惹草”的“花草”的意思大相径庭。
第四,常用缩略语。公文中适当使用事物的缩略语,是使公文语言简明的有效方法。然而,公文中的缩略语强调规范化。规范化的缩略语可在公文行文时直接使用,而没有规范化的缩略语却不能在公文中滥用。缩略语一般是约定俗成的,如“十一届三中全会”“三个代表”“四化建设”等都是约定俗成的缩略语,可在公文中直接使用。另外,先全后简也是一种简洁语言的方法。有的事物名称未约定俗成,且文字较多,却需要在公文中反复出现。遇上这种情况,可以在公文中第一次出现该名称时采用全称,然后用括号注明以下简称“某某”,便可将缩略语在这份公文中予以使用了。
(3)朴实。
所谓朴实是指语言平直自然,无渲染,无矫揉造作,无夸饰,这是公文实际应用价值所决定的。朴实无华的语言有利于意图直接明了地表示和迅速有效地产生反响。这要求我们:
第一,慎用形容词、修饰语。公文追求的是表述的准确、明白、流畅、深刻,而不刻意求生动、形象,更忌浮华艳丽、文采飞扬。这与诗词、散文、小说、戏剧的语言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公文基本不用夸张、婉曲、双关、反语等修辞手段,即使要用形容词、修饰语时也应十分慎重,以准确、简明为基本原则。
第二,实话实说,直截了当。公文不能像文学作品那样铺陈、渲染,运用曲笔含蓄达意。它当开门见山,直述事实,直陈意见,直提要求,力戒说假话、说大话、说空话。因此,公文通常在开头讲清缘由后,就分条列项,直接分述有关内容。
(4)庄重。
所谓庄重,就是指公文的语言要端庄、郑重、严谨。不能用戏谑语,不追求诙谐与幽默,一般不用口语和方言、俚语,并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客观地叙述、阐释和评价。公文是代表机关发言的,在写作中不能带有任何个人的情绪和感情色彩。叙述时要客观、求实,说明时要显豁、平易,评议时要中肯、公正。
第二,使用书面语。公文语言需要大众化,既通俗,又浅显易懂,但它又不能像一般记叙文,特别是通俗小说、方言文学那样大量采用口语和方言,而是强调使用规范化的书面语,这样才能使之既平易,又不失庄重、严肃的色彩。
第三,使用公文专用语。公文专用语是人们在长期的公文写作实践中形成和使用的相对固定、十分简洁的语言,它既保留了某些古汉语的特色,又使公文获得言简意赅的效果,因此长期沿用。公文专用语主要有以下四类。
① 称谓用语。自称用语:我省、我地、我局、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等;对称用语:贵市、贵公司、你厂、你校等;他称用语:该市、该地区、该局、该厂、该员等。
② 领起用语。这类用语在公文分层次、分段落阐述不同内容时,居于各段之首,起带出主要内容的作用。常用的有:全会认为、大会审议了、会议强调指出、代表们一致认为、国务院要求、党中央号召等,常用于公报、决定、决议、纪要等公文中。
③ 承启用语。这类用语通常出现在公文的缘由(开头、前言、导语)部分结束,内容事项(主体、中间)部分开始的位置,承接前面的事由,带出后面的事项,起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全文上下衔接的过渡性语言。如“为此,特作如下通知”“现就这项工作的开展提出如下建议”“特命令你们”“现将有关情况报告于后”等。
④ 结尾用语。这是各类公文正文结尾时表收束、祈请、指示、强调的语句。如“以上各项希各地遵照执行”“以上规定希各有关方面切实贯彻”“当否,请批复”“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特此通知”“望予函复”等。
除以上四类公文专用语外,公文中还有“批转”“转发”“印发”“发布”“颁布”“拟请”“业经”“责成”等多种专用语。
练习题
一、单选题[1]
1. 党政公文的特点不包括( )
A. 政治性
B. 法定性
C. 时效性
D. 稳定性
2. 公文的作者是指( )
A. 草拟公文的执笔个人
B. 发文机关,即具有法定职权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C.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
D. 国务院
3. 和不相隶属的机关联系工作问题时,应使用下列哪一种文种( )
A. 公函
B. 决定
C. 指示
D. 通知
4. 下列文种中符合规范的是( )
A. 《××市经委关于深化企业内部改革的思路》
B. 《××县人民政府关于即将出台部分改革政策的吹风》
C. 《关于××社区成立物业公司自行管理社区的请示》
D. 《××公司关于要求减免部分工商税的请求》
5. 党政机关的公文按行文关系分为( )
A. 逐级行文 多级行文 直贯到底的行文
B. 上行文 下行文 平行文
C. 逐级行文 多级行文 超级行文
D. 超级行文 下行文 平行文
二、多选题
1. 我国现行的关于公文处理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
A.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B.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C.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D.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2. 狭义公文(法定公文)包括( )
A. 决议、决定、命令
B. 公报、公告、意见
C. 通告、通知、通报
D. 请示、批复、纪要
3. 按照公文内容的性质与作用,可以将公文分为( )
A. 指挥性公文
B. 规范性公文
C. 报请性公文
D. 知照性公文
4. 公文写作之前要( )
A. 明确行文目的
B. 向领导请示写法
C. 确定使用的文种
D. 选择适当的语言
5. 遵守行文规则是为了( )
A. 确保公文迅速、准确传递
B. 避免行文紊乱
C. 确定行文关系
D. 控制发文数量
三、判断题
1. 广义的公文既包括党政机关正式发布的法定公文,也包括各种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常用应用文书。( )
2. 党政公文和一般文章写作一样,都是代表撰写个人的意愿,表达的是个人的思想观点。( )
3. 党政公文的作用包括行为规范、领导与指导、信息沟通、凭证记载、宣传教育、知照、协调等作用。( )
4. 公文中涉及的秘密就是国家秘密。( )
5. 不同的公文文种有不同的性能和作用,划清各种公文的使用界限,有利于机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实现公文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
四、指出下述行文现象中的错漏之处,并说明正确做法
1. 某乡政府的文书工作长期以来按照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办理,即上班时乡干部谁在场就由谁拆阅当时收到的公务文书,分交有关人员去办理,办完后再交乡政府秘书登记保管。
2. 某市财政局和教育局拟就有关办学收费问题联合行文,后因对某政策问题有意见,决定取消此次联合行文,各自按自己意见向下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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