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隐核新占民牍文解析
与简1—6这类占著户籍相关的文书简和“户口简”在《竹简〔肆〕》发掘简第5盆中聚集出现。[13]发掘简第5盆简牍系Ⅰ区c分段第3小段(Ⅰc3),含8个成坨竹简和一些零散竹简。其中Ⅰc3③(揭剥图肆·图20)和Ⅰc3④(揭剥图肆·图21)中的竹简基本上是这类简,[14]Ⅰc3④中还包裹着一件木牍文书肆·4523①·19,如图:
图20 Ⅰc3③简牍揭剥位置示意图
图21 Ⅰc3④简牍揭剥位置示意图
这两坨简牍连续编号,位置相邻,内容相关,应是从同一簿书中离散的。揭剥图肆·图21上、下部分竹简简面相对,正中为木牍,应是简册的中心。而揭剥图肆·图20简面全部朝下,应是简册的外层部分。虽然简牍上端大多残缺,但其编痕的内侧间距约7.5—8.0厘米,基本上符合编连为簿书的条件。我们尝试着利用考古学整理信息和简牍遗存信息,对此“隐核新占民簿”进行整理与研究。[15]
这两坨简牍,根据简文内容和格式,可分为文书简和户口简。文书简整体上相对较宽,约1.1—1.6厘米;而户口简宽约0.8—1.6厘米,宽窄不一。从揭剥图肆·图20来看,内侧简层文书简相对较多,而揭剥图肆·图21正中亦为木牍文书,这些迹象表明,文书简原来应编连在简册中心。在文书简中,木牍文书保存最为完好,记录的信息完整而丰富,我们先从木牍文书入手展开分析。
牍1:都乡劝农掾郭宋叩头死罪白:被曹敕,条列乡界方远授[16]居民占上户籍分别言。案文书,辄部岁伍五京、廖准[17]、毛常等隐核所部。今京关言:州吏姚达、诚裕、大男赵式等三户口食十三人居[18]在部界。谨列人名口食年纪右[19]别为簿如牒。谨列言。宋诚惶诚恐叩头死罪死罪。
诣 户 曹(肆·4523①·19/5)
十二月十八日白[20]
乡劝农掾是由县廷临时因事派驻各乡的县吏,其主要职责是农月劝农,有时也被派遣隐核州吏、军吏、陂塘田亩,以及协助审实私学等。这里隐核“方远授居民”与其隐核州吏、军吏的职能一致。据相关简例的记载:
7. 五月日,临湘侯相君、丞谷,诸乡劝农掾郭宋、谢韶、区光、黄欣(柒·3143)
8. 出平乡元年见禾米十七斛五斗 嘉禾二年四月九日主簿郭宋付乡老当阳大男潘桐运(肆·4349)
都乡劝农掾郭宋此时的本职应为县主簿(该文书的发生年代当在嘉禾二年,详后)。
“被曹敕”,据落款“诣户曹”,应是接受户曹的指示、要求。户曹给劝农掾郭宋下达了公文,敕令他“条列乡界方远授居民占上户籍分别”。“条列”,分条列举,《吴书》曰:“诸法令有不便者,条列以闻,(孙)权辄听之。”[21]“乡界”,指乡治范围之内。“方远”,即“远方”,两者为同素异序词。“授居”,按《太平经》钞壬部卷九“好德爱地,知相地授而居之,去凶得吉,得封于地”,[22]当即官府赋予远方来人居住在乡界的权利。“方远授居民”,又有“方远客人”“方远授居客”之称:
9. 大常府丁卯书曰:诸郡生子远[23]授[24]居比郡县者及方远客人(肆·4483·65/5)
10. 诸郡生子受居比郡县者及方远客人,皆应上户籍(肆·4490·72/5)
11. □等料核[25]方远受居客,□应占著[26]户籍□事草(肆·5330)
这些人占上户籍后,有时仍称作“方远州吏”(当为新占民户)等,以与本地故户州吏相区分,如:
12. ·其一户方远州吏(贰·4443)
13. ·其二户方远州吏□(贰·4458)
14. ·其六户方远州吏下品 · (贰·4804)
“占上户籍”,即主动上报户口登记于户籍,落户定居。“分别”,可能是以示区别的意思。官府要求劝农掾将这类“方远授居民”另外单独制作户口簿,与其所落户的乡里户籍区分开来。
郭宋在接到户曹的文书后,立即按照文书的要求办事,安排“岁伍”五京、廖准、毛常等“隐核”他们管领的部属。“五京”又见于简贰·7568“溲五京吴廖”,“吴”亦为都乡岁伍(参简贰·5318),而“廖”下阙人名,可能就是都乡岁伍“廖准”。岁伍毛常又见于简肆·5491“·右□伍毛常领吏民廿九”,原阙“岁伍”之“岁”可据图版及对应专名补。劝农掾令岁伍而不是里魁隐核所部,这说明,岁伍所领吏民户口中有不少“方远授居民”,而里魁管理的各里编户民,并不包括这些尚未占著户籍的远方来人。这是岁伍、里魁职掌的重要差异之一。“隐核”当为有所凭证或依据而进行的临时性核实、清查,其目的在于加强对某些重要政务的监察和掌控。在隐核的过程中,存在簿书比对,或以簿书为凭证的行政程式。岁伍五京等人直接管领“方远授居民”,他们手中应掌握了记录这些人的名籍。他们根据名籍的记录,清查“方远授居民”,迫使他们占上户籍。
“今京关言”,“关言”,向上级汇报、禀白之意,如《晋书·武帝纪》载:“诏曰:凡关言人主,人臣所至难。”[27]经过核查后,岁伍五京向劝农掾郭宋禀告:在都乡界域,有方远授居民州吏姚达、诚裕和大男赵式等三户十三口。其中,“姚达”又见于简贰·410“……郡吏姚达(?)关”,核对图版,“郡吏”之“郡”不可辨识,根据对应人名,很可能是“州”字。郭宋根据呈报的有关情况,将这些户口的人名、口食、年纪等信息条列为簿,连同牍1文书呈报给户曹。“右别”可能即在右别列之意。[28]郭宋呈上的文件分为上行文书(如牍1)和新占民户口簿两部分,牍1这类呈文一般编连在簿籍(新占民户口簿)之后,[29]根据这类编连的方式,故称户口簿为“右别为簿”。
文书所署的日期为“十二月十八日”,并非例行案户比民的八月。即使“占上户籍”,可能也只是登记户口信息,而制作正式的乡里户籍恐怕还要等到来年的八月。换言之,十二月前后占上户籍条列户口人名年纪等信息是来年八月制作乡里户籍的基础性工作。因此,简6会规定“依书录著户籍与众民为例录”,当即要求乡劝农掾按照编户民户籍体例条列人名口食年纪簿。由此看来,乡劝农掾“谨列人名口食年纪簿”是应“录著户籍”“占上户籍”的要求而作的,此“人名口食年纪簿”是制作“户籍”“户牒”的基础。
关于“占上户牒”,有这样两枚简牍:
牍2. 中乡劝农掾五叩头死罪白:被曹敕,列处男子龙攀是正户五与不分别言。案文书,攀,本乡民,过年占上户牒,谨列言。诚惶诚恐,叩头死罪死罪。
诣 功 曹
十一月廿二日庚戌白[30]
15. 右一户,口食四人。本罗县界民,以过嘉禾三年移来部界佃种,过年十二月廿一日占上户牒。[31]
牍2为审查私学的调查文书,男子龙攀于嘉禾元年占上户牒,应在嘉禾二年八月案比造籍时登入户籍,至嘉禾二年底龙攀已是正户五(民),所以不用发遣送诣建业宫了。[32]简15为户计简。从其注记的信息来看,该户嘉禾三年从罗县迁移至临湘侯国佃种,去年(可能是嘉禾四年)十二月廿一日“占上户牒”。这与新占民占著户籍性质一致。“占上户牒”是新入户籍的基础性工作,在八月案比造籍之时,乡吏会以此为据,具体登记新入籍吏民的有关情况。据此,我们认为,新占民人名口食年纪诸简即使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户籍简,也应当是为远方来人上报家户人口、在当地落户定居而制作“户籍”“户牒”的基础性工作,为当时户籍简的原初形态。这为我们确认孙吴户籍的基本体例,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总之,这件木牍文书记录的主要内容是:临湘侯国户曹给都乡劝农掾郭宋下达文书,敕令他将都乡界内远方来客上报的户口另外造册呈报上来。郭宋按照指令,部署岁伍五京、廖准、毛常等人,根据已有的名籍,核查他们管领的部属中那些从远方而来的人。经过调查,五京向郭宋禀告,州吏姚达、诚裕、大男赵式等三户十三人居住在都乡界内,并将他们的姓名、户口、年纪等登记在户口简上。郭宋据此单独制作都乡新占民户口簿连同呈文报送给户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