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像当前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等数据一样,对于当前中国人的自杀率,不同的研究文献也提供了非常不同的一些数字。这些数字之间的差别,既源于不同文献作者所用原始数据方面的差异,也源于这些作者对原始数据进行调整和修订时所用方法方面的差异。由于我们对于这些原始数据的“正确性”以及不同作者对原始数据进行调整和修订时所用方法及相关前提的“正确性”难以做出绝对的判断,因此,对于这些作者所提供的不同自杀率数字的“正确性”,我们也就无法做出绝对的判断。对于这些不同的自杀率数字,我们只能将其视为文献作者在一些特定的前提条件下所完成的一些关于当前中国人自杀率的话语建构。在它们各自设定的前提条件成立的情况下,它们都可能是可靠的;而在它们各自设定的前提条件受到怀疑的情况下,它们就都可能是不可靠的。因此,对于这些不同“话语建构”结果的“正确性”(或“谬误性”),我们只能做出一种相对的判断,而无法做出一种绝对的判断。一句话,对于我们前面提出的“众多文献所提供的那些中国自杀率数字到底哪一个才是最可信的?”或者“当前中国的自杀率到底有多高?”这样一些问题,我们也无法获得一个绝对可靠的终极性答案。通过上述分析,本文为“多元话语分析”方法在经验社会研究领域的适用性提供了另一个案例。
[1]本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
[2]谢立中:《实证、诠释与话语:以现代化研究为例》,《社会》2008年第3期;另见拙著《走向多元话语分析:后现代思潮的社会学意涵》,第四章,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谢立中:《“中国社会”:给定实在,抑或话语建构》,《江海学刊》2008年第3期;另见拙著《走向多元话语分析:后现代思潮的社会学意涵》,第五章,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谢立中:《唯一“真实”的基尼系数是否可得?》,《社会学研究》2013年第5期;另见本书第4篇文章。
[5]谢立中:《社会现实的话语建构:以“罗斯福新政”为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6]何兆雄:《中国自杀率高不高?——我说不高!》,《学术论坛》2008年第2期。
[7]Michael R. Phillips, Xianyun Li, Yanping Zhang, “Suicide Rates in China,1995-99”,The Lancet, Vol. 359,2002, p. 836.
[8]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编:《中国人口统计年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6—2000年版。
[9]Michael R. Phillips, Xianyun Li, Yanping Zhang,“Suicide Rates in China,1995-99”,The Lancet, Vol. 359,2002, p. 836.
[10]Christopher J. L. Murray and Alan D. Lopez, eds., The Global Burden of Disease: A Comprehensive Assessment of Mortality and Disability from Diseases, Injuries, and Risk Factors in 1990 and Projected to 2020, Cambridge (US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11]Michael R. Phillips, Xianyun Li, Yanping Zhang, “Suicide Rates in China,1995-99”,The Lancet, Vol.359,2002, p. 836.
[12]DSP系统的数据,145个监测点覆盖人口1000万,每年报告5万例死亡,这一样本人口是卫生部死亡登记系统样本人口的1/10。
[13]Michael R. Phillips,Huaqing Liu,Yanping Zhang,“Suicide and Social Change in China”,Cult, Med and Psychiatry,Vol. 23, 1999, pp. 25-50.
[14]Alan D. Lopez, J. Salomon, O. Ahmad, Christopher J. L. Murray and D. Mafat, Life Tables for 191 Countries: Data, Methods and Results, Geneva: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00(GPE Discussion Paper Series: No. 9).
[15]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The World Health Report 1999,Geneva: WHO,2000.
[16]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编:《中国人口统计年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6—2000年版。
[17]Michael R. Phillips, Xianyun Li, Yanping Zhang, “Suicide Rates in China,1995-99”,The Lancet, Vol. 359, 2002, p. 839.
[18]卫生部卫生防疫司和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1990年中国疾病监测年报》,北京:华夏出版社1992年版。
[19]但费立鹏等人在对1990年的DSP数据进行详细评估后发现2197例未具体分类的意外死亡案例中有932例实际是死亡原因不明,认为这些案例可能不应被归入自杀案例。参见Michael R. Phillips, Xianyun Li, Yanping Zhang, “Suicide Rates in China, 1995-99”,The Lancet, Vol. 359, 2002, p. 839。
[20]“在中国没有规定由验尸官对非自然死亡或意外死亡做出死亡报告,因此家庭成员有机会去影响医生的死因记录。在中国农村的一些地方,人们认为自杀死亡者的‘灵魂将四处游荡’,这种不良信仰将会使家庭成员不愿意承认家人死于自杀,城市的许多家庭会因为有家人死于自杀而感到‘羞辱’;但是根据我们自己跟1000余例自杀死亡者的家属交谈的经验,即使存在这些担心,也不会导致经常出现对死亡原因的故意错分。与规定自杀是非法的国家或自杀会给家庭带来严重的社会、经济和法律纠纷的国家相比,在中国故意错分的出现率较低,这可以部分解释中国的自杀率为什么相对高。我们中心与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合作开展的一项连续性全国意外死亡原因研究将有助于确定这种错分的出现率究竟是多少。”Michael R. Phillips, Xianyun Li, Yanping Zhang, “Suicide Rates in China,1995-99”,The Lancet, Vol. 359, 2002, p. 839.
[21]王黎君、费立鹏、黄正京、张艳萍、赵云霞、杨功焕:《中国人群自杀死亡报告准确性评估》,《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03年第24卷第10期。
[22]王黎君、费立鹏、黄正京、张艳萍、赵云霞、杨功焕:《中国人群自杀死亡报告准确性评估》,《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03年第24卷第10期,第891页。
[23]中国疾病监测系统自1990年开始收集145个疾病监测点地区人群中的出生、死亡(含死因)案例,以及甲乙丙类传染病的发生情况。为了确保收集资料的完整性,1991—1994年每年,以后每三年在每个监测点抽取2000户,涵盖5000人,询问该家庭中过去3年出生和死亡的人数,并与报告的出生卡和死亡卡核对,确定每一监测点的出生、死亡报告数据的漏报率。
[24]转引自何兆雄:《自杀病学》,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1997年版,第148页。
[25]何兆雄:《自杀病学》,第148页。原文分子式中少写了“19.83%×3560”这一项。
[26]何兆雄:《自杀病学》,第149页。
[27]何兆雄:《自杀病学》,第182—183页。
[28]Zhaoxiong He, David Lester,“What is the Chinese Suicide Rate?”,Perceptual & Motor Skills, Vol. 89,1999,p. 898;何兆雄:《论非正常死亡》,《医学与哲学》2003年第24期,第22页。
[29]Zhaoxiong He, David Lester, “What is the Chinese Suicide Rate?”,Perceptual & Motor Skills, Vol. 89, 1999, p. 898;何兆雄:《论非正常死亡》,《医学与哲学》2003年第24期,第22—23页。
[30]原文为“死亡人数中”,疑有误。见何兆雄:《论非正常死亡》,《医学与哲学》2003年第24期,第23页。此外,此处引用的数字似也有计算错误,但无碍本文的论述,故按原文引用之。
[31]参见D. Douglas, The Social Meanings of Suicide,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67; H. Garfinkel, Studies in Ethnomethodology,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67。
[32]不仅编号7和编号8这两个数字的“正确性”难以判定,对于何兆雄提供的其他几个自杀率数字,我们也无法确定其“正确性”。例如,他在《自杀病学》第148页按照“将已知的若干省自杀占意外死亡数的百分比,进行加权平均,然后推算出全国的及各省的自杀率”的方法推算出全国自杀死亡率为18.40/10万,其推算方法就可以被质疑:其所使用的各省自杀占意外死亡的百分比数据和各省人口数据,以及最后使用的全国意外死亡率数据都不是同一个年份的。因此,即使我们假定这些不同省份、不同时间段上的自杀案例(及意外死亡案例)是按照完全相同的标准和操作程序来加以确定的(若非如此,则按这种加权平均法得出的结论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感谢匿名评审人对此点的提醒;但鉴于我们并没有任何确定的材料来质疑这一点,我们权且假定这一条件是被满足的),以这样一些并非同一时间点上的数据来进行全国自杀死亡率的推算,不仅其可靠性值得质疑,而且其含义也难以确定。所用各省自杀死亡率数据的最早对应时间点为1973—1975年,最晚对应时间点为1981—1985年,全国意外死亡率数据的对应时间点则为1973—1977年,那么,用这些数据最后推算出的全国自杀死亡率数据其对应时间段到底是哪一时间段呢?是1973—1977年,还是1973—1985年,抑或其他时间段?此外,他借助1989年和1990年《世界卫生统计年报》所公布的两性自杀率数字推算出来的全国居民自杀率数字,也有与编号7和编号8自杀率数字同样可以质疑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