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话语分析:社会分析模式的新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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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数据的生成

1. 费立鹏等人《中国的自杀率:1995—1999年》一文中中国自杀率估算数据的生成

我们首先来考察一下费立鹏等人在《中国的自杀率:1995—1999年》一文中所提供的相关自杀率数据的生成过程。

按照费立鹏等人的叙述,该文的自杀人数及自杀率数据系作者们由中国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下属的死亡登记系统提供的1995—1999年人口死亡率资料(根据《国际疾病分类标准编码—第9版》进行分类)推算生成的。具体推算步骤大体如下:

首先,从中国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下属的死亡登记系统提供的1995—1999年人口死亡率资料中获得属于自杀范畴的人口数据。该资料提供了中国城市与农村、男女、18个年龄组(每5岁一年龄组)不同原因的死亡率(总共72组人群)。“在这5年期间,该系统登记了353万死亡案例和7.8万自杀案例,样本人口1.1亿,分布在全国21个省份的36个城市和85个县。该资料来源于医生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此死亡证明书应由家属上交给当地公安部门,然后逐级上报至直辖市、省和国家卫生部门。家属只有在递交死亡证明书后才可以去火化或埋葬遗体。”[7]

其次,对该资料提供的死亡率数据进行必要的调整。由于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下属的死亡登记系统覆盖的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的比例(57:43)与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的同期城乡人口比例(22:78)有较大出入,费立鹏等人根据国家统计局报告的1995—1999年人口数据[8],对该登记系统每年的死亡率数据按性别、年龄组以及城乡人口比例进行了调整,并根据国家统计局1995年1%抽样调查的结果分配72组人群中每组人口所占的比例,使该样本人口能代表全国的情况。[9]

在做了上述调整之后,作者们发现,如果直接将上述死亡登记系统登记的死亡率数据推广至全国人口,总的自杀率为19.6/10万;相应的年均自杀人数为242 544人,占全部死亡人口的3.4%。这和何兆雄推算出的1994年中国全国自杀率数字(16.78/10万)相差3个百分点左右。

不过,由于意识到死亡登记过程中可能存在漏报现象,因此,费立鹏等人又补充采取了第三个步骤来对上述数据进行调整。他们采用国家统计局报告的年死亡率估计值来推算卫生部死亡登记系统漏报的死亡率。作者将国家统计局报告的每年的死亡总数按比例分配到72组人群,来推算每组人群的预期死亡人数;根据1995年1%抽样调查中每组人群死亡人数占死亡总数(死亡总人数为79 619人)的比例来分配本研究中每组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比例。然后,通过比较每组人群的预期死亡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以及根据卫生部资料中每组人群总的粗死亡率计算出的死亡人数,来推算卫生部死亡登记系统每年每个年龄组、男女、城市与农村人群的漏报的死亡率。最后,根据计算出的漏报的死亡率对卫生部的自杀率数据进行调整,然后根据调整后的自杀率以及每一年每组人群的相应人口数推算出每年每组人群的自杀人数。不同人群的年均自杀人数为这5年相应人群自杀人数的简单平均数,年均自杀率等于这5年某一人群的自杀总人数除以相应的人口总数。通过合并相应人群的数目来计算全国、城市与农村、男女的自杀人数与自杀率。根据调整后的自杀率数据发现,这5年间的年均自杀率(根据1995年的人口进行标准化)相当稳定,最低为1999年的22.6/10万,最高为1997年的24.3/10万,平均自杀率为23.2/10万,比未调整的自杀率高18%左右(具体相关数字见表1)。

表1 1995—1999年中国不同人群年均自杀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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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全球疾病负担(GBD)研究课题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对中国自杀率估计数字的生成

默里和洛佩兹在一项名为“全球疾病负担”(GBD)的研究中估算1990年中国的自杀率为30.3/10万[11],而世界卫生组织(WHO)在1999年出版的《世界卫生报告》中则估计出中国1998年的自杀率为32.9/10万。相比而言,费立鹏等人按照上述方法估算出来的中国1995—1999年的平均自杀率(23.2/10万)显著低于GBD和WHO估计的上述自杀率数字。那么,造成这种差别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

按照费立鹏等人的叙述,GBD和WHO在对中国的自杀率数字进行估计时,使用的有关中国人自杀死亡的原始数据不是上述费立鹏等人采用的卫生部死亡登记系统记录的自杀数据,而是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下属的一个样本相对较小但样本结构相对更具代表性的流行病学监测系统——中国疾病监测(DSP)系统提供的自杀死亡人口数据。[12]按照费立鹏等人的陈述,他们曾发现根据这两个系统数据推算出的1990年的自杀率是非常接近的[13],但是根据DSP系统推算出的1995年之后几年的自杀率低于按卫生部死亡登记系统数据估算出的结果:根据DSP数据得出的1995年至1997年的年均自杀率为15.4/10万,同期按卫生部死亡登记系统数据估算的调整自杀率为20.2/10万。按照这一发现,费立鹏等人以卫生部死亡登记系统提供的数据估算出来的1995—1999年中国自杀率也应该高于GBD和WHO以DSP系统提供的数据估算出来的自杀率才对。然而,事实完全相反。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是什么呢?费立鹏等人对此进行了考察。

按照费立鹏等人的叙述,GBD和WHO以DSP系统提供的数据估算出来的自杀率之所以显得较高,主要是由于GBD和WHO对DSP的数据进行了以下两方面的调整:

首先,GBD和WHO报告的作者通过应用一般增长—平衡方法(以及一些其他调整方法)对估算期内的中国人口数据进行调整来估计总的死亡人数[14],因此他们估计出漏报的死亡率比直接从国家统计局数据中计算出的漏报的死亡率高得多,然后再用这一高得多的漏报的死亡率来对粗死亡率数字进行调整。例如,WHO估计1998年中国有930万人死亡[15],而中国国家统计局估计有807万人死亡[16],二者相差15%。费立鹏等人似乎认为这种调整有其合理性,他们也认为,“国家统计局根据每年1/1000户抽样调查的结果估计总的死亡人数,在该抽样调查中询问每个被调查者在过去一年中该户家庭中的死亡人数;这些调查存在回忆偏倚,因此可能会低估总的死亡人数,特别是孩子的死亡。”[17]

其次,GBD和WHO所做的另一个调整是将DSP数据中编码为“意外死亡,外部原因不明”和“其他种类的暴力死亡”的许多案例看作自杀案例。如前所述,费立鹏等人发现按照DSP数据推算出的1995年之后几年的自杀率要低于按卫生部死亡登记系统数据估算出的结果。费立鹏等人认为,造成这种差异的部分原因可能是DSP数据中的死亡分类与卫生部数据中的死亡分类不一样:前者包含“意外死亡,外部原因不明”这一分类,而卫生部采用的《国际疾病分类标准编码》中则没有该分类。费立鹏等人认为,这一分类中有些案例可能是死于自杀,这就可能导致总死亡人数中有相当大比例的死亡在DSP数据中未归入“自杀”,而在卫生部数据中则被归入了“自杀”。GBD的研究人员在以DSP数据[18]为基础估算1990年中国自杀率的过程中,认为有34%(2197/6465)的“意外死亡”被登记为上述两类未具体分类的死因,因此将这些案例中的许多案例归入了自杀案例;这种调整使得自杀占总死亡的比例从原来的3.0%(1448/48 122)上升到4.6%(2233/48 122),升高了54%。[19]

3. 费立鹏等人对自杀统计错报现象的估计

在《中国的自杀率:1995—1999年》一文发表之后的研究过程中,费立鹏等人又意识到除了漏报现象外,无论是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的死亡记录,还是中国疾病监测(DSP)系统的死亡记录,都还可能存在着一定的错报现象,这种错报现象对于准确估计中国的自杀率也会有一定影响。[20]为了消除这种现象对自杀率的计算可能产生的影响,在《中国人群自杀死亡报告准确性评估》一文中[21],费立鹏等人又通过采用心理解剖法对伤害死亡案例进行研究的方法来对1995年8月至2000年8月DSP系统关于中国人群自杀死亡报告的准确性进行评估。

按照该课题组自己的叙述,该课题采用了“心理解剖”这种方法来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具体步骤和方法如下:

首先,由经过严格培训的公共卫生医师和精神科医师组成研究小组,定期(每隔3—6个月)到每个监测点用经过2年现场测试、修改5次的自制意外死亡研究问卷对死者的家属及周围知情者分别进行调查;每个案例的调查时间约2个小时。该问卷将定性与定量研究方法相结合,包括三部分主要内容:(1)针对死亡原因和经过的开放式深入访谈并现场录音(征得被试同意);(2)用于评估死者生前的社会经济状况及死亡当时的环境状况的定式问卷,包括一般人口学资料、伤害方式、伤害死亡经过、60个项目的生活事件量表、生命质量量表、躯体情况及经济状况等;(3)用略加修改的定式精神科检查,按《美国精神障碍诊断统计手册(第Ⅳ版)》的诊断标准确定死者当时有无精神障碍。

其次,参与现场调查(对家属和周围知情者分别开展的调查)的1—3名调查员在完成调查后,根据该被试者提供的所有资料判断该案例属于自杀的可能性(0—100%,即从肯定不属于自杀至肯定属于自杀)。然后,未参与现场调查的1—3名负责质量监督的研究者在详细了解每个案例的两种调查资料之后独立评估该案例属于自杀的可能性。

最后,计算出每个案例所有调查员和研究人员所做判断的均值,以此评估该案例属于自杀的可能性,并将其划为3个等级:“肯定属于自杀”(平均百分比>90%,n=852)、“有疑问”(10%—90%,n=79)、“不属于自杀”(<10%,n=721)。分析时如果某案例属于自杀的可能性的均值≥50%,就把该案例看作自杀案例。在一些案例中,因家属和周围知情者提供的资料不一致,自杀可能性判断也就不一致,此时则由课题负责人在参考所有资料与调查员深入讨论后判定这些案例是否属于自杀。

该课题组成员选择全国疾病监测系统145个监测点中的23个监测点,收集1995年8月至2000年8月死亡证明书上记录为“其他伤害死亡”“伤害死亡原因不明”和“精神疾病”的死亡案例,从中抽取了1932例进行入户死因核查,最终有1653例进入分析。将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记录的原始上报死因与详细入户调查后判断的死因进行比较,然后用此结果调整自杀率。结果发现,原始上报死因为自杀的857例中有16例(1.87%)通过调查后判断为其他伤害死亡;上报为其他伤害死亡的721例中有39例(5.41%)判断为自杀;上报为伤害死亡原因不明的35例中有17例(48.57%)判断为自杀;上报为精神疾病的40例中有6例(15.00%)判断为自杀。经错报漏报调整后,将粗自杀率从13.65/10万调整到了22.99/10万(95%CI:21.78/10万—24.25/10万)。经过这样一种评估后,中国的实际自杀率高于按照原始上报数据计算并公布的报告数据(1998年估计为13.89/10万),并且和费立鹏等人在《中国的自杀率:1995—1999年》一文中估算出的自杀率数据相差不远。具体诊断结果如下:

(1)原始上报的死因与专业人员判断的死因结果比较:在1653例死亡案例中,经入户调查重新判断死因后共有96例(5.81%)与原始上报死因不一致,其中16例由原始死因为“自杀”改为“伤害死亡”,62例由原始死因为“其他伤害死亡”“伤害死亡原因不明”和“精神疾病”改为“自杀”,以及18例由原始死因为“伤害死亡原因不明”改为“其他伤害死亡”(见表2)。96例中,84例(87.5%)的死因很明确,专业人员评估为“肯定属于自杀”或“不属于自杀”;仅有12例(12.5%)因专业人员判断属于自杀之可能性的均值界于10%—90%之间而划分为“有疑问”。故重新判断死因后,1653例死亡案例中99%的死因判断很明确,仅1%(12/1653)的案例死因判断有疑问。重新判断死因后,实际死于自杀的案例增加到903例。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记录的非自杀案例中,“伤害死亡原因不明”案例的实际死因为“自杀”的比例最高,其次是“精神疾病”和“其他伤害死亡”。而在“其他伤害死亡”案例中,原始记录为“意外中毒”和“其他暴力”案例的实际死因为自杀的比例较高(见表2、表3)。

表2 我国23个监测点入户调查结果以及按此结果对1998—1999年上报数据进行调整后得出的自杀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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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998—1999年全系统共报告死亡93 645例;总人群死亡率为533.556/10万。由于>10岁年龄段中疾病监测点系统没有自杀死亡报告案例,计算时用≥10岁的自杀死亡报告案例为分子在全人群中调整自杀率

表3 疾病监测系统原始上报的各类伤害死亡与重新判断后的死因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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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杀率的调整:根据23个监测点入户调查结果,对1998年和1999年全国疾病监测点系统上报的相应死亡数据进行了调整(见表2)。按四类死因中实际死于自杀的比例进行调整后,1998年和1999年实际应有3129例自杀案例,比原始上报的2442例高出了28.13%,而自杀占总死亡的构成比也从2.61%(2442/93 645)提高到3.34%(3129/93 645),故调整后的自杀率为17.83/10万(533.556×3.34/100,95%CI:16.89/10万—18.80/10万),比利用全国疾病监测系统的数据直接估算出的自杀率数字(13.65/10万)提高了约31%。最后,按全国疾病监测点系统1998年报告的漏报率(22.46%)进行校正[23],得出的自杀率为22.99/10万(95%CI:21.78/10万—24.25/10万)。这一估算结果与前述费立鹏等人利用卫生部死亡登记系统的数据估算出的1995—1999年中国年均自杀率相差不远,而比利用全国疾病监测系统的数据直接估算出的自杀率数字提高了68%。

4. 何兆雄中国自杀率估算数据的生成

何兆雄先生是国内研究自杀问题的著名学者之一。他在《自杀病学》等著作和文章中以不同的资料和方法为据推算出了有关年份的中国全国自杀率数字,并据此对费立鹏等人的自杀率数据进行质疑。

首先,何兆雄借《中国人口》(1989—1990)中刊载的有关省份意外死亡数字及全国意外死亡数字推算出全国自杀死亡数字及自杀率。具体方法是:“将已知的若干省自杀占意外死亡数的百分比,进行加权平均,然后推算出全国的及各省的自杀率。”

根据《中国人口》(1989—1990)各省分册,我们可以得到有关省份自杀人数占意外死亡人数的百分比。具体如下:

表4 中国部分省份(区)自杀占意外死亡百分比[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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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除去中毒、淹死、其他及死因不明4项,共27.52/10万,自杀率为10.7/10万。

②自杀比重1978年为17.8%,1980年为18.7%,1982年为24%。

③自杀比重1958年为68.26%,1963年为50.36%,取两年平均数为59.31%。

④按杭州市1982年自杀占意外死亡19.83%计算。

⑤按5县2市约占5%推算。

⑥非正常死亡37.89/10万,意外死亡占90%。

以表4中的“全省人口数”为权数对上述各省份“自杀占意外死亡百分比”进行加权平均,可以求得上述各省份自杀占意外死亡的平均比重。具体算式如下[25]

(22%×7637+24%×10 022+59.31%×1705+19.83%×3560+50%×5884+64.62%×393+29%×2064)/(7637+10 022+1705+3560+5884+393+2064)=(1680+2405+1011+706+2942+254+599)/31 265=9597/31 265=30.69%

再以上述各省份自杀占意外死亡的平均比重乘以全国意外死亡率,就可以推知全国自杀死亡率。按照《中国人口》江苏人口分册第135页显示,1973—1977年全国意外死亡率为59.96/10万,则全国自杀死亡率为:59.96/10万×30.69%=18.40/10万。

不知道为什么,作者认为“上述数据可能偏高”(作者没有陈述这样认为的理由),因此又以另一种方式推算出了一个有所不同的全国自杀率数据。与前一个数据不同,这个数据是以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有关数字为依据推算出来的。据世界卫生组织1989年和1990年《世界卫生统计年报》所公布的数字,中国有关年份中不同性别的自杀率如下:

1987年 男 14.9/10万,女 20.4/10万

1988年 男 15.0/10万,女 19.5/10万

1989年 男 14.7/10万,女 19.6/10万

再根据1990年《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除台湾省外中国全国人口数字,就可以推算出以上相关年份中中国全国自杀人数及自杀率数字。以上年份中除台湾省外中国全国人口数字为:

1987年 男 55 685万,女 52 415万

1988年 男 56 473万,女 53 141万

1989年 男 57 314万,女 53 877万

由此推算出以上年份中国全国自杀人数及自杀率数字如下:

1987年 自杀人数189 877人(男82 930,女106 947),自杀率17.56/10万;

1988年 自杀人数186 333人(男82 709,女103 624),自杀率17.18/10万;

1989年 自杀人数189 850人(男84 251,女105 599),自杀率17.07/10万。[26]

除此之外,作者还以国家统计局社会统计司《中国社会统计资料》1987年公布的中国分城乡人口自杀率数字为依据,以与上述类似的方法推算出了另一套有关年份中国全国的自杀率。按照这套数字,1979年中国全国人口的自杀率为14.46/10万,1980年中国全国人口的自杀率为14.83/10万,1985年中国全国人口的自杀率为23.26/10万,1984—1986年三年全国人口平均自杀率为22.79/10万。[27]1999年,作者又以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有关资料为依据(1994年中国男性自杀率为14.4/10万,女性自杀率为17.8/10万)推算出中国全国人口自杀率为16/10万。[28]

2003年,何又用一种“新方法”推算出1994年中国全国人口自杀率为16.78/10万。具体推算过程如下[29]

(1)根据世界卫生组织1995年《世界卫生统计年报》中公布的中国选定地区有关数据(见表5)中相关人群的死亡人数与死亡率比例数据,可以推算出当年死亡的乡村和城市人口[30]中:乡村男性人口占52.4%,女性人口占47.6%;城市男性人口占47.8%,女性人口占52.2%。

表5 中国选定地区死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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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统计资料涵盖1亿—1.2亿人口地区,城乡的各一半,计城市有36个:北京、上海、天津、哈尔滨、长春、大连、鞍山、南京、杭州、武汉、广州、重庆、昆明、西安、苏州、合肥、安庆、蚌埠、铜陵、厦门、福州、三明、宜昌、黄石、伊春、佛山、自贡、桂林、乌鲁木齐、石河子以及湖南6市。乡村有64县,北京市6县(区),天津5县(区),上海4县(区),江苏8县(海门、启东、泰兴、太仓、大丰、扬中、萧县、淮南),浙江3县(萧山、富阳、余杭),江西4县(上高、丰城、高安、余丰),湖北3县(麻城、云梦、老河口),湖南15县(常德地区8县、浏阳、平江、黔阳、溆浦、安仁、益阳、隆回),广东3县(四会、揭阳、英德),四川5县(盐亭、闽中、金堂、双流、什邡),贵州铜仁地区6县,陕西2县(澄城、紫阳)

(2)中国内地1994年总人口数12.2146亿,其中城市人口数(未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民工)为5.1817亿,估计入城农民工人口为0.9亿—1.1亿,取其中值1亿,与原有城市人口相加,则城市实有居民人口为6.1817亿。由此可得出农村人口为6.0681亿。将城乡人口数与上述城乡男女各人群的比例相乘,即可得出以下人口数据:农村人口中男31 796.85万人,女28 884.156万人,合计60 681万人;城市人口中男29 380.27万人,女32 084.73万人,合计61 465万人。

(3)将城乡男女各人群数字与表5中各个相关人群的各类死亡率数字相乘,则得到表6中的相关数据。

表6 中国内地各项死亡推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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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6中数据,即可得到表7中的数据。

表7 中国内地城乡合计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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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7中可知,1994年中国内地全体居民的自杀率为16.78/10万。

汇总一下何兆雄的研究结果,可以得到以下这样一套中国全国自杀率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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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大概是觉得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数据更为权威,在多数场合,作者都引用上述1989年的自杀率数字(17.07/10万)作为中国全国自杀率的代表性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