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有钱无:金融哲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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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实践理性的三大悬设

我们在理性追求知识统一的命令下提出了上帝理念,但却无法证明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即没有办法证明它必然适用于人类经验,这样,它作为知识的普遍必然性和确定性就没有办法得到保证,这与感性直观形式和知性纯粹概念(四大范畴)因为必然蕴含在所有经验知识之中,从而具有客观实在性,形成了鲜明对照。因此,上帝理念(以及另外两大理念——灵魂和世界)仍然存在着巨大缺陷。康德对这一缺陷的弥补是在他三大批判的第二部《实践理性批判》中完成的。

具体来看,三大理念是思辨理性提出的,但由于它涉及本体世界,超出了经验的范围,从而无法通过思辨理性来证明其客观实在性。与思辨理性只能认识对象不同,实践理性可以创造对象,从而可以超越经验的约束,三大理念的客观实在性就通过人类的实践得到了证明,三大理念也就被提升为三大悬设了。

实践理性与自由

思辨理性与实践理性并不是两种理性,而是同一种理性的两种不同应用。思辨理性的目的是认识对象,实践理性的目的是创造对象,即通过行动来实现对象。

比如,一个叫李四的人饿了,基于思辨理性提供的知识,他会认识到吃东西就能,也才能解决问题,实践理性就会要求他采取行动、得到食物,即创造出实践理性所要求的对象——食物。对于得到食物的方法,思辨理性又会发挥作用,不断提供可能的选择(如偷、抢、交换等),而且通过比较得出最佳方案,然后再由实践理性发出行动命令。因此,实践理性发挥作用时,思辨理性也总是同时发挥着作用。

思辨理性能够认识的对象仅限于经验世界,都受到自然因果律的约束,每个对象的原因都是被给定的,人类只能去认识。因此,在经验世界不存在自由,自由只存在于本体世界,即仅仅存在先验的自由,不存在经验的自由。

与思辨理性不同,实践理性能够“决定”对象的“原因”,从而具有了超越经验约束、超越经验世界自然因果律的可能,也就有了经验自由(即实践自由)的可能。康德对实践理性的探讨,目的就是要证明这种自由是可能的,从而为人类的行为确定一种道德责任,因为如果人类被证明始终处于自然因果律的支配之下,人类就将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道德伦理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实践理性与意志

意志是采取行动的意愿,实践理性发挥作用的方法是影响意志。康德把影响意志的因素统称为意志规定根据,把除了理性以外的其他意志影响因素(如欲望、愤怒、憎恨等),统称为质料。由于任何人都避免不了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对于这方面的需求,实践理性并不能完全拒绝,因此,质料是人类意志规定根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质料并不是人类意志的唯一规定根据,否则,人类与动物就没有任何区别了。比如,前例中的李四,虽然可能饥饿难耐,但可能也不会采取偷或抢的行动,这就是实践理性的作用。因此,在指向特定需求的意志规定根据中,实践理性和质料是并存的。

康德探讨的核心问题是,实践理性本身能不能成为意志的唯一规定根据,即意志规定根据中能不能不混杂任何质料。作为意志唯一规定根据的实践理性,被称为纯粹实践理性;与此相对应,混杂有质料的实践理性,就是一般实践理性,或简称实践理性。如果实践理性本身能够成为意志的唯一规定根据,就称为“存在纯粹实践理性”或者“纯粹理性可以是实践的”。

康德证明纯粹实践理性存在的方法,与从经验直观中得到纯粹直观、从经验概念(通过判断)中得到纯粹概念的剥离法一致,是从混杂着质料的实践理性的产物——实践规则——中剥离全部质料,剩下的形式就是纯粹实践理性的产物——普遍法则,康德也称其为道德律。

实践规则及其形式

实践理性体现在人的行动之中,它对行动的影响是通过影响意志实现的,而具体影响方式是制定实践规则。所有实践规则都是理性的产物:理解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实践规则中的知识部分,是思辨理性的任务;命令意志采取行动,从而使实践规则有可能被执行,是实践理性的任务。

康德把实践规则划分为个人准则(maxim)和普遍法则(law)两大类。个人准则仅仅是对自己或少数人意志有效的主观原则,普遍法则是对所有人的意志都有效,从而具有客观性的原则。实践规则首先都是个人准则,所以个人准则与普遍法则之间并不是互斥关系,而是包含关系,即普遍法则包括在个人准则之中。

人类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合称欲求),这些欲求会在本能的驱使下进入意志,要求意志采取行动,创造欲求对象,使自己的需求得到满足。这就会与同样可能进入意志的、理性的要求产生冲突,即作为理性产物的实践规则中,就有可能包含一些按照人类自然本能并不愿意遵照执行的内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实践规则是一种“命令”(imperative),标志是其中包含着“应该”(ought)。

实践规则包含的“应该”就是其形式,在剥离掉所有具体对象以后,实践规则就将只剩下“应该”两个字(及后面的空白)。比如,“应该不要偷盗”剥离掉其质料以后,就会只剩下“应该……”。

实际上,就像“如果饥饿程度能够忍受,就应该不要偷盗”这类实践规则,在完全剥离掉质料以后,虽然表面上剩下的是“如果……,应该……”,但因为“如果”后面的质料已经被剥离,这一限制条件将不再有任何意义,所以真正剩下的仍然只是“应该……”。

作为所有实践规则形式的“应该……”,一定具有普遍必然性,因为它并不附加任何条件,就像是绝对命令一样,当然是适用于所有人的,这就是普遍法则,即康德所说的道德律。

道德律

道德律不是我们能够从任何经验直观或纯粹直观中推导出来的,而是“它自己强加给我们的”(it thrusts itself upon us on its own),从而属于“人为自身的立法”。康德指出,道德律的存在是一个“理性的事实”(a fact of reason),而且是“纯粹理性的唯一事实”(the sole fact of pure reason),日常经验就能告诉我们这一事实,从而它的存在并不需要额外的证明。

对此,康德运用两个例子进行了说明。第一个例子是,如果一个人看到一个美女时产生了占有欲望,但在死刑的威胁下,他内心会产生出抵制这一欲望的力量;第二个例子是,如果国王以同样的死刑威胁,要他做伪证以加害一个他明知清白无辜的人,他内心一定也会产生出抵制求生诱惑的力量。两个例子中的主人公到底是否能成功抵制两种欲望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能够意识到他的“义务”,进而也就意识到了他的自由。

由于道德律是个人准则的普遍形式,所以,一旦我们开始为自己制定个人准则,我们就直接意识到了道德律;道德律是独立于任何感性条件的,从而不受制于自然因果律的约束,这就意味着我们是自由的。

当然,这种自由仅仅是在实践范围内的自由,即意志自由。既然最普通的现实经验告诉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制定个人准则,那么,道德律就可以如前所述那样被看作一种“纯粹理性的事实”,人类意志自由的存在,当然也就是确凿无疑的了。这样,作为感性存在物而不可避免地受制于自然因果律,从而并不自由的人类,就同时拥有了超越感性世界的意志自由,自由和不自由在人身上统一了起来,而帮助我们实现这一点的正是实践理性。

实现至善的最高目的

实践理性是意志通过行为创造对象的能力。一般实践理性创造的是欲求对象,从而是经验性的,但纯粹实践理性的对象中并不包括任何质料,康德将其称为善和恶。与思辨理性不断追问使有条件者成立的无条件者一样,实践理性也不断寻找着使有条件的善能够得到满足的无条件者,康德把这个无条件者的总体称为至善(highest good)。至善是纯粹实践理性的对象,也是其必然的最高目的(necessary highest purpose),即纯粹实践理性的使命就是实现至善。

符合道德律的善,只是至善的两个组成部分之一,康德将其称为德性(virtue),而另一个组成部分是幸福(happiness)。与幸福相对应,德性是配得幸福的资格(the worthiness to be happy)。两者结合在一起就是完整的、作为总体的至善。但是,这两者在至善中的地位是不同的,决定于道德律的德性是无条件者,而受感性因素约束的幸福则是有条件者。

幸福的可能性可由经验保证,那么,至善的可能性就取决于德性本身的可能性、完全实现德性的可能性以及德性与幸福之间必然联系的可能性,而这三者分别是由意志自由、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三大悬设而得到保证的。

三大悬设

基于思辨理性提出的三大先验理念(灵魂、世界和上帝),具有源于理性、背离现实、本体可能和实践需要四个方面的特征(参见第4.2节的讨论)。三大悬设除了同样符合这四个特征(或条件)以外,还具备另外一个三大先验理念不具备的重要特征,即客观实在。也就是说,康德所说的悬设,就是符合这五个条件的假设。

具体来看,悬设是思辨理性在追求知识统一的命令下符合逻辑地提出的(源于理性),不是经验对象,从而无法由经验知识来证明它们的存在(背离现实),但完全可能以先验对象的形式存在于本体世界(本体可能),即不是不可能存在的,只是我们不知道它们存在,从而可以假设它们存在。由于这样的假设能够对我们的实践产生极为重要的范导作用(实践需要),所以,很有必要假设它们存在。同时,因为它们与一个“先天的、无条件的”从而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实践法则密不可分,悬设对象也就通过这条实践法则获得了实在性(客观实在),所以,在实践中我们不仅完全可以接受这些假设,还应当将其当作信仰,忠实地执行其命令。

意志自由

在三大悬设中,意志自由悬设是核心。前面的讨论表明,我们是通过道德律认识到意志自由的。但是,道德律并不是意志自由的存在根据。相反,意志自由是道德律(以及由此决定的德性)的存在根据。这一点使很多批评者认为康德存在循环论证的错误。实际上,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前言的一个注释中非常明确地解释了这一点:道德律是自由的“认识理由”(ratio cognoscendid),而自由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ratio essendi)。[66]

为了说明上述观点,康德区分了“意志服从的自然”(a nature to which the will is subject)和“意志创造的自然”(a nature that is subject to a will)。前者是经验世界中的自然,意志在其中必须服从因果自然律,从而是不自由的;后者则处于本体世界,意志本身就是其最终原因,从而是自由的,即这个自然中的所有法则都是由意志决定的,是由意志“自我立法”的。自由意志在创造自然时依据的根本法则就是道德律,所以,我们通过道德律认识到自由;而自由则是道德律的存在根据,因为如果意志没有自由,就不可能创造一个“自我立法”的世界。

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

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这两个悬设的客观实在性,源自它们是实现至善的前提条件这一事实。

康德引入灵魂不朽悬设的基本逻辑是:要实现至善,就必须保证德性圆满;德性圆满就必须保证能够仅仅出于义务而完全遵循道德律;这种完全遵循就必须是可能的;只有没有任何世俗欲望的神圣意志,才有可能完全遵循,处于感性世界的人类不可能完全遵循,但是,纯粹实践理性又命令人类出于实践目的而完全遵循;真正实现完全遵循,对于人类来说,只有在无限的时间中才能逐步实现;要使这一点成为可能,只能悬设人的灵魂能够不随属于自然界的身体的消失而消失,即灵魂不朽。

康德引入上帝存在悬设的基本逻辑是:既然实现至善是纯粹实践理性的使命,那么,我们就必然假设至善是可能的;既然至善是可能的,就必须假设作为至善两个组成部分的德性和幸福之间存在着一种必然的、保证幸福与德性精确匹配的联系,而且这种联系必须被假设为是从德性到幸福的必然因果联系;要保证幸福与德性之间的前述联系必然存在,就必须假设存在一个终极原因,它一方面是整个自然的原因(从而能够决定幸福),另一方面又是人类能够按照道德律行动的原因(从而能够决定德性);上帝就是这个终极原因的名称。

通过三大悬设,康德证明了至善的可能性,这样就证明了整个实践理性批判的核心课题——存在纯粹实践理性,进而也就证明了先验自由的客观实在性。在这一论证中,三大悬设的地位是不同的,其中,意志自由处于核心地位,另外两大悬设是通过与意志自由之间的联系而获得了客观实在性。

理性信仰与道德宗教

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康德说:“我不得不悬置知识,以便给信仰腾出位置。”(I had to annul knowledge in order to make room for faith.)[67]康德指出,如果知识能够证明自由、灵魂、上帝等先验理念不可能,人类的所有一切都将处于自然因果律之中,人类也就没有了任何主动性,当然也就没有了任何信仰的空间,人类的行为也就无所谓道德和不道德了。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的论证,只是为信仰“腾出位置”,而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的论证,则为信仰确立了坚实的基础。

对于思辨理性来说,上帝存在只是一个假设;但对于实践理性来说,由于它为实践确定了一个可以追求却永远无法完全实现的目标,从而就变成了一种信仰。由于这种信仰的唯一来源是纯粹实践理性,康德又将其称为纯粹实践理性的信仰(也简称为纯粹理性信仰或理性信仰)。这种信仰最终把我们引向宗教,但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宗教,而是道德宗教。

康德认为,基于纯粹实践理性的宗教信仰,与神学中所说的宗教信仰的相同点是,都使我们意识到我们有着神圣的义务;但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每个人的自由意志基于纯粹实践理性而自我设定的,而后者则是某个外在的意志以偶然性命令的形式强加给我们的。因此,不是“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了人”,而是“人按照自己的形象和需要创造了上帝”,我们接受道德的约束、宗教的戒律,是我们的自由选择,是自由意志的体现。在此基础上,康德进一步提出,人是目的,不能被当作手段,甚至也不能被上帝当作手段:

人……就是自在的目的本身,亦即他永远不能被某个人(甚至不能被上帝)单纯用作手段……在我们人格中的人性对我们来说本身必定是神圣的。[68]

康德的批判哲学,集中体现了启蒙时代的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正是因为如此,康德被认为是启蒙运动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