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普通法导论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节 罗马不列颠时期

公元前55年,恺撒进入不列颠,这不是大陆对不列颠岛的第一次征服,也不是最后一次,而只是不列颠所经历的无数次入侵中极为普通的一次。但从此,不列颠沦为了罗马的一个行省,时间长达近400年。法律史学者对此极为敏感,这400年正是罗马法兴盛的时期,缘何未在不列颠留下痕迹?一个比较中肯的解释是不列颠的经济太落后,罗马法对它来说是一种奢侈品。彼得·萨尔维认为,到罗马征服不列颠时,后者的文化差不多要比前者落后1500年。[191]

征服者虽然轻而易举地制服了布立吞人[192],并把他们纳入自己的社会生活轨道,但是除了阻止部落战争外,并没有给他们带来增加农业收入的好办法。这个新社会尽管结构很好,还有浴场、宴会、礼服、学校、文学和雄辩术等文明和奢华的东西为它增添色彩,可是它的基础仍然是史前的落后农业。……所以不列颠没有富强起来,只是比较文明一些。[193]

另外,到达不列颠的罗马人数量有限,且大部分是驻军。他们居住在城市里,只与土著人的上层打交道。据此可以推断,罗马法在不列颠要比它在大陆上的罗马行省中适用的范围小得多。再者,罗马人迫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压力从不列颠撤走之后,不列颠缺乏同种情况下大陆形成法律属人主义所需要的人口环境[194],仅存的一点罗马法氛围也因此湮没在蛮族的铁蹄之下。丘吉尔总结说:“那么这段时期过后留下了什么呢?留下了壮观的罗马大道……留下了宏伟的罗马墙……还留下了要塞、集镇和乡宅,……至于罗马的语言、法律和制度,却没有留下什么痕迹。”[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