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原理(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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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法的宗旨和原则

税法的宗旨与原则是税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税法的概念、特征、地位与体系等理论问题,同时,也有助于提高税法的立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税法的宗旨

税法的宗旨,或称税法的目的,通常是指税法调整所欲达到的目标。它是税法的制定和执行的基点和出发点。

税法作为经济法的部门法,其宗旨与整个经济法的宗旨是一致的。从经济和法律的角度来看,经济法作为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的法律,既应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以推动经济主体各自最大化目标的普遍实现,也应保障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鉴于此,经济法的宗旨可以概括为:通过协调运用各种调整手段来弥补传统民商法调整的缺陷,以不断解决个体的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调控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税法的宗旨与上述经济法的宗旨是完全一致的,对此可作如下分析:民商法是与私人经济相对应的,其调整无力解决在提供公共物品等方面存在的市场失灵等问题,而税法的调整则可以弥补民商法调整的上述缺陷。税法的直接目标是保障税收的各项职能的有效实现,即通过获取财政收入和提供公共物品,有助于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通过有效地实施再分配和配置资源,实现宏观调控和增进社会福利与平等的目标,以求兼顾效率与公平;通过保障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来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增进社会公益,保障基本人权。在实现上述目标的基础上,税法的最高目标是调控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由上述分析可知,税法的宗旨与整个经济法的宗旨在根本上是完全一致的,它包括税法的直接目标和最高目标两个方面。税法的直接目标通常体现在税法的规定之中,并往往被理解为税法自身的宗旨,主要是保障税收三大职能的有效实现。它具体表现为保障有效获取财政收入、有效实施宏观调控和保障经济与社会的稳定三个目标。税法的最高目标是税法理论或理念上的目标,是在税法的直接目标实现的基础上,税法调整力求达到的更高层次的目标。

税法的宗旨在税收法制建设方面亦非常重要。在立法方面,税法的宗旨应是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首要条款,税法中的其他条款均不得与之相违背。在税法的实施方面,执法者在具体适用税法时,也必须体现税法的宗旨。

二、税法的原则

为了有效地实现上述税法的宗旨,必须认真贯彻税法的原则。税法的原则主要包括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两大方面。

(一)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有关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主要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也称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税收法定原则起始于英国,它与市民阶级反对封建君主恣意征税的运动不可分割,并与“无代表则无税”的思潮和“议会保留原则”密切相关。税收法定原则具体包括以下三个原则,即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依法稽征原则。

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要求税法构成要素中的实体法要素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率等课税要素以及与此相关的征纳程序的立法权应由立法机关行使,行政机关未经授权,无权在行政法规中对课税要素作出规定。

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要求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尽量作出明确的规定,以避免出现歧义。为此,有关创设税收权利义务的规范在内容、宗旨、范围等方面必须确定,以使纳税义务人可以预测其负担。

依法稽征原则要求税收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不得擅自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因而该原则也称合法性原则。依据该原则,没有法律依据,税收行政机关无权决定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

上述的税收法定原则在法理上与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一致的,它在税法的基本原则中占有至为重要的地位。此外,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是当代税收的两大基本原则,在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必须体现其基本精神,因而这两大原则同样也被确定为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负担必须在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在各种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主体的地位必须平等。依据这一原则,必须普遍征税、平等征税、量能课税。

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法的制定和执行必须有利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和税收行政的效率,税法的调整必须有利于减少纳税主体的奉行成本和额外负担,以降低社会成本。在法律的经济分析日渐受到重视的情况下,该原则的地位也在日益提高。

(二)税法适用的原则

税法适用的原则是在税法的解释、税收的征纳等具体适用税法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准则。税法适用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

1.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注意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要素,以求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课税。

对于实质课税原则,许多国家的税法均有规定。例如,德国《租税调整法》曾规定,不得借民法上的形式及其形成可能性之滥用而减少纳税义务。如有滥用情形,应依相当于该经济事件、经济事实及经济关系的法律状态,课征相同的税收。此外,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税法也都有关于实质课税原则的规定。

依据实质课税原则,课税的具体对象如果仅在名义上归属于某主体而在事实上实质归属于其他主体时,则应以实质的归属人为纳税人并适用税法;同时,在计税标准上也不应拘于税法上关于所得、财产、收益等各类课税对象名称或形式的规定,而应按其实质内容适用税法。[9]

税法具有一定的外观性和形式性的特征,即着重基于某种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外观状况是否符合课税要件,来判定是否予以征税,从而形成了广泛适用的形式课税原则,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表现形式。但若对税收法定原则作广义和深刻的理解,由于税法要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因而在该原则中同样应包含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有助于弥补僵化地理解税收法定原则所造成的缺失,从而可以防止对法律的固定的、形式上的理解而给量能课税造成的损害。因此,实质课税原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形式课税原则起到补充作用,但这种补充是非常有限的。[10]在存在税收规避、虚伪行为等情况时,适用实质课税原则对于有效征税具有重要作用。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并非仅是民法或私法上的基本原则,而是公法与私法共通的一般法律原则,因而同样可以适用于税收法律关系。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征纳双方在履行各自的义务时,都应讲信用,诚实地履行义务,而不得违背对方的合理期待和信赖,也不得以许诺错误为由而反悔。因此,这一大陆法系的重要原则在英美法系中也称“禁反言原则”或“禁止反悔原则”。

诚信原则的适用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形式上的适用的补充。但是,该原则的适用亦须严格加以限制,且应满足下列条件:(1)税收行政机关对纳税人提出了构成信赖对象的正式主张;(2)纳税人的信赖值得保护;(3)纳税人已信赖税收行政机关的表示并据此已为某种行为。[11]

3.禁止类推适用原则

凡税法皆有漏洞,是否可以适用类推以弥补漏洞?一般认为,依据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法上应禁止类推适用,这同样是税法适用的一项原则。因为税法作为侵权性规范,必须保持其稳定性,因而应依文义解释,或参照税法的宗旨进行解释,而不得作任意的扩张或类推解释;同时,类推也未必合于立法原意,立法的缺陷应由立法机关解决,不应由类推来解决,否则即有悖于税收法定原则这一基本原则。[12]

4.禁止溯及课税原则

在税法的解释和适用上,应考虑到课税的平衡和税法条款的制定目的,不应使纳税人的财产受到不当的侵害。在对某事实是否已符合课税要件存有疑义时,一般要作出有利于纳税人的推定。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自应实行禁止溯及课税的原则。

禁止溯及课税原则要求新颁布实施的税收实体法仅对其生效后发生的应税事实或经济关系产生效力,而不能对其生效之前所发生的应税事实或经济关系溯及课税,这是对纳税主体的实体权利的保障,有助于防止纳税人的财产受到不当侵害。

禁止溯及课税的原则在税法上往往表现为“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即纳税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存在于新税法生效之前的,依从旧税法的规定;纳税人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存续期间发生税收程序法更新情况的,依从新税法的规定。对此在后面还会讨论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