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原理(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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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在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居于重要地位。

税法在现代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在现实中的重要作用早已人尽皆知。为了更好地理解税法的概念,有必要分析税收与税法的关系、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收法律关系及其性质三个问题。

(一)税法与税收的关系

税法与税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之间的联系表现在,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在现代法治国家,税收与税法是一一对应的,即有税收必有税法,有税法亦必有税收。亦即税收必须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此外,税法与税收亦有区别。主要表现在,税收是一种经济活动,属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上层建筑范畴。国家和社会对税收收入与税收活动的客观需要,决定了与税收相对应的税法的存在;而税法则对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和税收目的的有效实现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税法的调整对象

由前述税法的概念可知,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简称税收关系。正是由于税法与税收存在着上述的联系和区别,才使得税收关系成为税法的调整对象。

税收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即税收体制关系和税收征纳关系。前者是指各相关国家机关因税收方面的权限划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权力分配关系;后者是指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体现为税收征纳双方之间的关系。此外,税收征纳关系还可进一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上述税收关系的具体划分直接影响着税法体系的结构,也影响着对税法概念的认识。

(三)税收法律关系及其性质

上述的税收关系需经税法调整,方能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包括税法主体依税法规定形成的税收体制关系与税收征纳关系,虽然同样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的构成要素,但具体构成较为复杂。对此后面的有关部分还将作具体介绍。

税收法律关系是与税法紧密相关的。没有税法,就没有税收法律关系。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曾长期存在“权力关系说”与“债务关系说”的争论,这场争论对税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权力关系说以德国著名学者奥托·梅耶(O.Mayer)为代表,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民对国家的一种权力服从关系,国家是权力意志的主体,纳税义务需经过“查定处分”这一行政行为才能创设。因此,整个税收法律关系就是以课税处分为中心的权力服从关系。

债务关系说以另一位德国学者阿尔伯特·亨泽尔(A.Hensel)为代表,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请求纳税人履行税收债务的一种公法上的债务关系,纳税义务只需满足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即可成立,而并非依行政机关的课税处分来创设。这种观点在德国的《税法通则》中亦得到了体现。

上述两种观点分析问题的角度是不同的:权力关系说更侧重于税收的征收权和征收程序;债务关系说更侧重于强调纳税人对国家负有的税收债务。但仅从上述任何一个角度都很难对全部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全面的概括。因此,对不同的税收法律关系应区别对待。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税法的特征

税法所具有的特征是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本质特点,深入研究税法的特征有助于加深对税法的概念的理解。一般说来,税法的特征可以分为基本特征和引申特征两大类,现分述如下:

(一)税法的基本特征

税法的基本特征有两个,即经济性与规制性,这与整个经济法的特征都是一致的,只不过税法的这两个特征表现得更为突出。

税法的经济性特征体现在:(1)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经济领域的特定经济关系,即税收关系。税法的适度调整有助于弥补市场缺陷,节约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2)税法能反映经济规律,从而能够引导市场主体从事经济合理的市场行为,不断地解决效率与公平的矛盾。(3)税法是对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它通过保障税收杠杆的有效利用,能够引导经济主体趋利避害。

税法的规制性特征体现在,税法能够把积极的鼓励、保护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审时度势,灵活规制,以实现预期的经济、社会和法律目标。

税法的经济性特征与规制性特征是密切相关的,并且,在经济法的各部门法中表现得十分突出。税法的两大基本特征的存在,源于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没有税法所调整的特定的税收关系,税法便不可能凸显出经济性与规制性的基本特征。

(二)税法的引申特征

在税法的基本特征的基础上,还有学者概括出了税法的一些引申特征,主要有:

(1)成文性。由于税法是规定国民纳税义务的法,是一种侵权性规范,因而税法必须采取成文法形式,以对课税要素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使税法具有成文性的特征。

(2)强制性。由于税收具有单方强制性,税法是公法、强行法,因而税法具有突出的强制性的特征。基于税法的强制性,任何机关和个人均不得无法律根据地擅自减免税,也不得任意排除税法的适用。

(3)技术性。由于税法的规定既要确保税收收入,又要与私法的秩序相协调;既要尽量减少对经济的不良影响,又要体现出适度的调控,因而税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这种技术性的特征在税法的构成要素的设计及税法的实施方面体现得尤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