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原理(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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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存在的必要性

税收为什么会存在?国家为什么要征税?税收存在的必要性究竟是什么?对于税收学上的这一基本问题,曾长期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普遍实行,人们的认识业已日渐趋同,即普遍认为税收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它能够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从而能够满足公共欲望,缓解市场失灵,实现国家职能。可见,税收的存在与公共欲望的满足和公共物品的提供是密不可分的。

一、公共欲望

人类的欲望永无止境,而用以满足这些欲望的资源却相对有限,如何解决这对矛盾,如何有效地配置资源以满足人类的欲望,始终是人类不容回避的经济问题。

人类的诸多欲望,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私人欲望(private wants)和公共欲望(public wants)。私人欲望或称个人欲望,是指个人能够独自享有的需求,具有排他性;而公共欲望或称集体欲望,是指公众可以共同享有的需求,不具有排他性。

一般认为,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是不可分割的,并且前者是以后者为前提的。从本质上说,公共欲望是存在于众多私人欲望中的共同欲望,满足这类共同欲望是公众的共同需求,因而它具有社会公益性。

上述两类欲望的实现途径是各不相同的。众所周知,整个社会经济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即私人经济和公共经济,这两种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各不相同,从而使上述两种欲望的实现途径也迥然不同。其中,私人经济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为主要特征,受制于厂商的逐利行为和消费者的选择行为;而公共经济则以政府对资源的配置为主要特征,受制于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和市场主体相应的博弈活动。与此相联系,私人欲望的满足因其纯属独立个体自身享有某种效用的问题,具有排他性,因而可以通过市场途径来得到满足;而公共欲望因其是公众可共同享有的需求,每个个体的享有并不影响其他个体的享有,即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它不可能通过市场的途径来满足,而只能通过政府途径或公共经济部门来得到满足。

由此可见,公共欲望不能通过市场主体的活动来实现,即市场机制不能满足公共欲望,只有政府才能担当此任。事实上,满足公共欲望正是现今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

此外,在公共欲望的分类方面,美国学者马斯格雷夫(R.A.Musgrave)将公共欲望分为社会欲望和价值欲望两类,这种分类影响甚大。其中,社会欲望是指那些依靠市场机制不能得到满足的、公众可以同时均等地享受的、不具有排他性的欲望,如对公共安全的需求即属之;价值欲望是指那些经由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得到满足的、具有排他性和特殊价值的欲望,如对教育的需求即属之。

二、公共物品

人们总是希望自己的各种欲望能够不断地得到满足,而满足这些欲望则需要资财(其中包括可用资财交换的商品和劳务)。与前述的私人欲望和公共欲望相对应,用来满足人类欲望的资财也可分为两类,即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和公共物品(public goods)。凡用以满足人类的私人欲望的资财即为私人物品;凡用以满足人类公共欲望的资财即为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或称公共商品、公共物、公共财,是由公共经济部门提供的、用以满足人类公共欲望的资财。公共物品的存在,是社会的客观需求,反映了社会公众的公共需要。为了更好地理解公共物品的概念及其存在的意义,有必要将其与私人物品相比较,以总结出公共物品的特征。

一般认为,私人物品的产权是明确的,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和可转让性等特点,从而使私人物品的消费也具有排他性和可分割性,即两个主体不能同时对同一私人物品进行相同的消费,不同的主体对私人物品的消费是能够分开的。

而公共物品则与私人物品不同。由于不论是否付费和付费多少,各类主体对公共物品均可获得等量的、相同的消费,因而各类市场主体对公共物品既都需要,又都不愿独自投资,由此形成了公共物品消费方面普遍存在的“搭便车”或“免费乘车”的心理,从而酿成了所谓的“公共物的悲剧”,导致在公共物品领域出现市场失灵问题。中国民间流传的“三个和尚没水吃”的故事也可在一定意义上说明这个问题。

可见,公共物品不同于私人物品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公共物品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即一个主体对公共物品的消费不能排除其他主体的同样消费,各个主体的消费是不能明确区分界线的。这种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的公共物品因其无法形成市场价格,因而很难像私人物品那样通过市场来供给,而只能由公共经济部门来提供,从而使提供公共物品成为国家或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

三、税收存在的必要性

一般认为,税收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它是满足公共欲望、提供公共物品的最有效、最重要的手段,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在公共物品领域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对社会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进而可以成为宏观调控和保障经济与社会稳定的政策工具。

国家享有的课税权同国家的公共职能是直接相关的。众所周知,国家或政府要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公共欲望,以实现其公共职能,就必须有足够的财力。而国家或政府作为非营利性的组织,其本身是不创造利润的。因此,为了维持国家或政府的存续及其有效运作,实现其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能,国家或政府就必须依据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来获取财政收入。而在当代各国的财政收入中,税收始终是最主要的部分。并且,各国征税的直接目的就是用于提供公共物品。

税收之所以会在各国的财政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并成为提供公共物品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因为税收具有其自身的优点,可以弥补其他财政收入取得形式的缺陷。比较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取得形式的优劣得失,对于理解税收存在的必要性及相关税收原理是甚有裨益的,但由于在实践中各国获取财政收入的形式不尽相同,因而学者往往提出以下几种获取财政收入的形式来与税收相比较:

(1)增发货币。政府享有货币发行权,因而在理论上可以通过增发货币来取得财政收入。但由于无经济根据地凭空增发货币会导致通货膨胀,往往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增长,甚至可能会酿成金融恐慌和社会动乱,因而各国政府一般都不以增发货币作为现实中获取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从而使增发货币难以成为提供公共物品的主要途径。

(2)发行国债。政府可以以国家信用作担保,通过向国内外发行债券来取得相应的财政资金。但举债是有偿的,政府要向债权人还本付息,并且,举债规模越大,偿债的规模也越大。因此,发行国债作为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虽然是可行的,但其规模必须适度。因而国债收入不可能在财政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即国债收入也不能成为提供公共物品的主要资金来源。

(3)收取费用。政府可以依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向公共物品的使用者和受益者收取费用,以满足财政之需。但这在具体操作上存在许多困难,而且收取的金额也不可能很大。因此,收费的形式不能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它同罚没收入等辅助形式一样,都不能作为提供公共物品的主要资金来源。

可见,上述几种获取财政收入的形式因各有其缺陷,因而都不能成为提供公共物品的主要资金来源。而税收则不同,它可以弥补上述几种形式的缺陷。因为政府通过税收形式取得财政收入,只是一种购买力的转移,它不会引发无度的通货膨胀;同时,政府取得税收收入是无偿的,无需像发行国债那样要承担还本付息的压力,不会增加远期的财政负担。此外,依法强制、无偿征收的税收收入数额巨大且相对稳定,因而可以为财政支出提供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从而也使其成为提供公共物品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总之,税收的存在是十分必要的,它是国家或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对于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国家的公共职能、保障公共物品(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对经济、社会稳定的保障等亦属之)的有效提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