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学(第三版)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节 竞争关系与竞争要素

竞争法调整的是竞争关系。竞争关系是特殊的主体关系,其特殊性源于客体关系的限定条件(客观条件)。所以,对竞争的定义,不论是法律(学)上的还是经济学上的,都从主体出发,最终落脚于客观条件上。

一、竞争的概念与特点

竞争是内涵丰富的经济学上的概念,鲜有法律直接对其进行定义。极少数国家在立法上对其进行定义,即使有也基本上是经济学意义上的。[3]在经济学上,人们对它的理解并不一致。有人将竞争作为利益实现的方式,认为竞争是经济主体在市场上为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既定目标而不断进行角逐的过程。[4]也有人认为竞争是一种追求交易的过程:市场参与者为了达成交易作出了努力,而同一市场的其他参与者也进行着同样的努力。[5]还有人将竞争作为一种信息获取的渠道,认为竞争是市场中买方和卖方相互交往的演化性过程:购买者获取相关知识——去哪里购买、如何购买、什么新产品处于试验中、如何做成一笔有利的生意;销售者则与提供密切替代品的其他供应者争胜,目的是利用新知识使自己在面对潜在购买者时占有优势地位。[6]此外,还有人将竞争作为一种发现的过程。

上述概念视角虽不同,但都指出了作为竞争的市场结构特征和行为特征,即在一个市场上必须存在众多的独立参与者;市场参与者的兴趣在于能否在相互争夺中成交。由此,揭示出理解竞争关系的基本路径:主体关系和客体要件。

从主体构成上讲,竞争关系至少需有两个以上的生产或销售同一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经营者或两个以上购买同一产品或类似产品的购买者。首先,竞争关系是处于同一经济环节的经营者之间的制约关系,一方经济利益和既定目标实现程度越大,另一方的实现程度就越小。其次,按照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经济过程及生产服从和服务于消费的经济规则,某一环节的主体竞争关系通常由下游主体来确定,生产者之间的竞争由销售者的购买选择体现出来;销售者之间的竞争由消费者的购买选择体现出来。处于这一关系中的经营者或消费者的人数既决定竞争关系的质(效应),又影响竞争关系的量(程度)。下游主体的数量越大,竞争就越激烈。

从客观条件上讲,竞争必须发生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如果争胜过程发生在体育比赛或智力竞赛中,则完全是另一回事。在中文里,生产经营中与文化体育中的你争我夺可以区分开来,前者称竞争,后者为竞赛。这不同于西方国家,用同一个词来表示竞争和竞赛(competition)。竞争孕育在经济关系之中,而不是政治或宗教关系之中。[7]孕育在经济关系中的竞争,需要具备两个基础性条件:

(1)不同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服务)具有替代性。生产或经营同类商品的企业之间,或提供同类服务的企业之间是最基本的竞争关系类型。如在同一城市里若干百货商场之间就是竞争关系,但百货商场与建筑材料商店一般不是竞争关系。不同商品之间也可能发生竞争关系,如录像机和数码相机之间、网络新闻和报纸之间。通常,在特定的群体或特定的时间内由不同功能的商品形成暂时性的替代性,不是竞争法所涉及的竞争关系,如鲜花和咖啡,作为礼品在节日时在特殊人群(如教师、学生、朋友)中可能具有可替代性,但从长期看,这两种产品相互之间的制约性很小。因此,竞争法所针对的竞争关系是基于一般替代性产生的竞争关系,而不包括特殊替代性形成的竞争关系。

商品的一般替代关系源于产品性能。商品的替代性和竞争性呈正相关关系:替代性越强,竞争性越强。一个富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可以成功地开发一种暂时无可替代物的产品,随着竞争对手开发出相同或近似的产品,创新企业的优势地位会随之降低。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产品的替代性增大了。

(2)竞争必须发生在一个特定的商品市场或地域市场上。竞争范围和强度涉及市场问题。在经济学上,用以反映商品间替代关系的一项基本指标是需求交叉弹性。不同的产品,其需求交叉弹性不同:饮料的需求交叉弹性很大,胰岛素的需求交叉弹性则很小。需求交叉弹性小的商品自身即可视为一个独立的商品市场,需求交叉弹性大的商品可能将目标商品和替代品划归为一个商品市场。另外,商品的销售或服务的供给有地域性,运输成本的大小、保鲜性等决定了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法律要求对竞争的评价需要建立在特定市场的基础上,主要基于法律的实践性,因而具有动态性,这一点不同于经济学对竞争所作的静态分析。

二、竞争要素

在此,将产生竞争力的源泉称为竞争要素。竞争要素在竞争关系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一定意义上,竞争要素运用是否合理恰是竞争法发挥评价作用的衡量标准。

传统观点认为,竞争要素主要来源于生产要素。经济学家萨伊认为,生产要素主要是劳动、资本和土地。农业经济时代财富的创造主要依赖于土地。土地在早期的农耕经济中是重要的竞争手段,但在工业经济和知识经济时代,土地作为竞争力的基础性作用已经被大大地削弱了。

近现代以来,竞争要素被极大地挖掘出来。技术、组织、商业标志等超越了传统生产要素积极地彰显企业的形象和商品的竞争力。另外,区别于传统,现代竞争要素发挥作用的方式是联合式的,而不是单打独斗。这种变化带来的影响是每一种竞争要素的积极作用或消极作用都不可忽视。

概括而言,新的竞争要素有两个方面:市场主体的规模、产品的内在品质。

第一,市场主体的规模。马歇尔在萨伊的生产三要素基础上,提出了第四生产要素——组织。在《经济学原理》中,马歇尔借用生物组织机能之于自然竞争之对比,演绎经济组织在社会竞争中的原理,“在社会组织——特别是工业组织——与高等动物的身体组织之间有许多奇妙的相似点”,大规模组织在竞争中能够取胜。理由包括:(1)规模竞争力。“大企业大量采购,因而价格低廉;它的运费支出是低的,而运输上有许多方面也是节省的——特别是有铁路侧线直通厂中的情况下;它往往大量销售,同时还可以有很好的售价;大企业的声誉使顾客对它有信心;它能支付巨额广告费用。”[8](2)成本降低形成的竞争力。有组织的采购和销售是使同一工业或行业中许多企业合并成为一个大的联合组织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包括德国的卡特尔和集中的合作组织在内的各种同业联合的主要原因之一。[9]组织集中增强竞争力的原因是外部成本内部化。

第二,产品的内在品质。产品价格、技术含量、质量标准、商业标识等对产品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

首先,就价格而言,在一般市场条件下,会存在不同厂商生产的不同价格的同种产品,价格不同,市场竞争力也不同。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就是以价格为中心来展开论述的;马克思所揭示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规律,即价格围绕价值波动的规律、供求关系规律等也是建立在价格基础上的。

其次,技术在竞争中的广泛应用发生于20世纪50年代以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经济恢复时期,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空前重视技术的开发、引进,和新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果。自此,企业对技术的认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重视对新技术产品的模仿转变为注重技术开发利用。产品竞争力与产品科技含量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工业革命以后,财富的创造主要依赖资源和货币;知识经济的发展,对资源的依赖逐渐减弱,知识在产品价值构成中的比例逐渐上升。相应地,产品竞争力的内涵发生了转化,即由产品中物化成本的降低,转为科技含量的提高。

再次,商业标识是工业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也是现代产品竞争力的主要方面。随着商品的极大丰富、流通频率提高、流通范围扩大,经营者要想在同类商品中突出自己的特色,需借助于商品各种的标识来实现,这种标识包括商标和其他商业标志。起初,这些商业标识的功能是“表彰商品来源”,即一般消费者据此可确定商品是否是由同一生产主体所生产制造。随着消费支出比例的增大,消费者不仅仅关心商品的出处,更关注商品的品质。当商业标志的功能由“来源”转向“品质”后,商业标志就成为标表企业竞争力的要素了。

最后,产品标准能够作为竞争力的标志,是由标准的垄断性和达到标准的渐进性决定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不论哪种标准,对于未达到该标准的企业来说都是一种合法的壁垒,而对于已经达到该标准的企业来说,就构成了一种技术上的暂时垄断。在非国家垄断的情况下,高标准产品的替代性小,竞争力强。

三、竞争的状态

竞争的状态即竞争与垄断的关系状态。西方国家的市场竞争起源于封建垄断,在发展中又走向资本主义垄断。竞争有理想状态、现实状态之分。理论上,两者截然对立并互相共存。

在经济学上,为了说明竞争和垄断的关系,采取划分模型的方式,列出竞争与垄断组合的三种基本模型,即完全竞争、完全垄断、垄断竞争。

第一,完全竞争,指市场上存在许多生产者,生产相同的产品,每个生产者对市场价格都没有控制力。这种情况下,生产者所面临的需求曲线基本上是一条水平线,他可以卖掉任何数量的商品。[10]完全竞争模式是依据理想模式并借助于数学公式建立起来的均衡模型,虽然从纯粹经济学角度看并非毫无意义,但该模型得以建立的前提条件却与市场竞争过程的实际情况相去甚远。[11]以这一理论为基础的竞争政策在现实中根本无法实现,该理论由此失去了它的实践意义。

第二,完全垄断,是指一个部门只有一个生产者,生产独特的没有替代性的商品,生产者对市场价格具有很大的控制力。完全垄断模式通常分布于特许的地方服务性行业中,如煤气、自来水、电力、知识产权等领域。现今这些行业或领域不仅少,也不可能纯正。因为市场上存在其他燃料代替电力或煤气使用,存在自来水的代用品等,存在着其他替代技术可部分代替垄断技术。所以这些特殊的行业或领域不可能处于完全的绝对垄断地位,只是其受到的竞争的冲击较小而已。

第三,垄断竞争,是指在某行业中存在着为数众多的厂商,这些厂商生产相似的但并非完全同质的商品。产品差别赋予厂商一种垄断力量,以至于每个厂商面临一条斜率向下的需求曲线。[12]垄断竞争模式是现实经济领域中的主要竞争类型。E.H.张伯伦和琼·罗宾逊将具有普遍性的垄断竞争现象上升为经济学理论,创设了“垄断经济学”。[13]这种经济学理论改变了过去经济理论中将竞争和垄断相互割裂的分析方法,将两者联系起来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这种经济学指出,现实世界上不存在所谓完全的竞争,资本主义经济活动既存在垄断的因素,又存在竞争的因素,只有把垄断和竞争结合起来才能解释资本主义的经济现象。不同的是,罗宾逊从消费者偏好和产品之间的可替代性出发,认为所有消费品之间构成了一个替代链条,同类产品之间的替代性大于不同类产品之间的替代性。张伯伦主要从产品差异出发,认为厂商不仅进行价格竞争,而且也进行产品质量、广告、商标和包装技术等非价格竞争。产品的差异性越大厂商的垄断性越强。

经济学家对竞争与垄断的理性划分,为竞争法立法目标的确定奠定了思想基础。竞争法的调整目标没有离开竞争和垄断关系的这三种状态。完全竞争被作为法律调整的理想目标,法律通过排除现实中的限制竞争行为来接近这一目标。在反垄断法中对完全垄断给予特殊的处理,赋予部分行业以合法的垄断地位来调节市场竞争的范围和强度。竞争法以垄断竞争状态为法律存在的社会背景,以完全垄断状态为例外,以完全竞争状态为理想目标来创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