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卷导读
在过去的一年里,关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讨论层出不穷,而Alpha Zero(阿尔法元)的出色表现更是让人类顶尖棋手柯洁发出了“对于AlphaGo的自我进步来讲,人类太多余”的哀叹。鉴于人工智能问题在实务界引起的巨大反响,作为学术集刊,本卷的“专题链接”一栏紧跟时代热点将主题设置为“人工智能技术中的法律问题”。其中,韩伟老师分别从云计算、大数据和算法三个与反垄断法有关的角度审视人工智能问题,并提出了我国竞争执法部门需要适度关注技术发展、适时启动相关市场调研的建议。曾雄博士则立足于从人工智能的算法共谋问题考察反垄断法对这一行为的规制,并提出算法共谋的认定需在个案中依据市场环境来完成,重要的是要找到实施算法共谋的企业之间存在合意或相互依赖性的证据。张玉洁研究员以无人驾驶汽车为例探讨了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规制问题,并提出在对无人驾驶汽车的道路行驶资格进行认定的同时,建立公私协作的无人驾驶汽车治理模式、市场评价与长效监管机制以及特许经营合同规制模式。而本专题的最后一篇文章则从知识产权法哲学的角度探讨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定性问题,并得出应当坚持内容决定主义的传统作品判断标准以及应当以演绎权模式保护作品的结论。可以说,本卷的“专题链接”栏目中的文章分别涵盖了反垄断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等不同专业领域,覆盖面宽,研讨深入,适合众多专业领域的读者研读。
本卷的“学术BBS”专栏共收录了来自不同专业领域和视角的九篇文章。苏青教授探讨了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限制规则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执法义务之间的关系,并主张在隐私权走向扩张或分化的信息时代时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也应当逐步克减,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应当优先于对隐私权的保护。金耀博士密切关注2017年6月刚刚生效的《网络安全法》,并以第42条为中心探讨了个人数据匿名化规则的设置问题,以中国的司法实践与欧盟、美国等地区或国家进行对比并最终提出中国的司法实践应当构建以无法识别个人身份为前提、以标识符类型化为基础的法律标准的建议。韩旭至博士和冯硕同学则以个人信息为主题,分别探讨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区分和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国际合作的障碍与选择问题。廖继博博士则对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提出了质疑。吕磊博士把关注点投向了互联网监管体制这一问题,指出了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借鉴政府机构改革的经验,减少、合并互联网监管部门,统一行政执法和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建议。敬力嘉博士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刑事责任为主题分析了刑事责任与非刑事法律责任的衔接问题,认为构成《刑法修正案(九)》中的“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应当以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间接故意或过失为条件。黄珊珊和陈文昊关注网络风险领域中的被害人过错,主张在被害人自己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减少行为人的责任刑。金超同学以网络表情包的产业发展困境和著作权治理问题为主题,提出了利用戏仿行为、默示许可等著作权法原理对网络表情包的使用行为进行合理解释,加强创作者维权意识、网络平台维权责任和第三方监管力度等建议。
本卷的“信息窗口”专栏的三篇文章分别展示了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法治实践或动态。其中,张玮心教授介绍了台湾地区维护互联网安全的法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思考,通过对比,张玮心教授认为大陆地区的《网络安全法》能够为台湾地区应对网络新兴犯罪提供诸多参酌意见。林敏浩博士介绍了美国新生效的《保护商业秘密法》,并从我国企业在美投资和人才引进两方面探讨了该法对我国的可能影响。黄宇宸和周辉则分别从广告立法体系与监管机构、互联网广告平台的身份和法律地位、自律监管体系三个方面介绍了韩国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情况,并总结出韩国互联网广告监管的特点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本卷的“案例收藏夹”栏目为读者带来了四个不同案例的解读和思考。张晓博士以美国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Lexmark案判决为分析对象揭示了美国专利法下“首次销售规则”理论基础的演变。徐美玲博士以2017年英国无线星球诉华为案为例,探讨了FRAND进路下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适用问题。来自实务界的初萌顾问以VidAngel禁令案为切入点,呼吁网络版权保护亟须平衡理念的回归。曾田同学则从U.S.v.VISA案说起,以SSNIP测算法为工具对信用卡网络支付服务市场中的反垄断问题的主要难点——双边市场中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进行了大胆、有益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