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地关系与统一不动产登记簿册——兼及不动产物权实体法与程序法间的交织关系[1]
一、导论
虽然我国2007年《物权法》(第10条第2款)已有明确交代,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立法工作,直到最近一年才在新一届政府的推动下,有声有色地开展起来。依官方公布的立法规划,将于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然后再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立法的宗旨,在于实现登记的“统一”,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2]其中登记机构的统一,在政府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的大背景下,自然最受公众与学理的关注[3],且近期国土资源部之下正式挂牌成立“不动产登记局”,也标志着不动产登记“四统一”工作已迈出重要一步,结束所谓“九龙治水”的局面。[4]不过,登记机构的统一,只是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第一步,并非其全部。自理论上言,“统一”意味着登记制度在整体上的内在体系化与系统化,意味着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程序以及各种登记之效力的实质性统一。若不能如此,即使已实现登记机构的统一,其“统一”也仅流于形式,与房地登记分属不同机构的现状相较,只是百步与五十步之别。
在登记制度实质性统一的各项要素中,登记簿册是不动产登记得以操作的载体,是不动产登记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因此登记簿册的统一,无疑是接下来登记统一工作的另一重头戏。[5]而如何形成统一的登记簿册制度,可自内外两方面来观察:在其外部,需回答应设置哪些种类的登记簿册,以及各登记簿册彼此间的关系;在其内部,登记簿册之名称、各登记栏目及其名称、各登记栏目内可登记的权利与事项、各登记栏目以及各登记事项间的关系等,这些登记簿册构成要素应如何协调统一。
同样因为登记机构的不统一,我国目前已有的不动产登记簿名目繁多。这一现状是否随登记机构的统一而有所改观,尚在未定之中。[6]其中,土地登记簿与房屋登记簿之分设,因现行法将建筑物视作独立于土地之不动产[7],似乎自始具有当然的制度正当性,而学界也因此常不具详论。[8]但在本文看来,“房地”应否分享登记簿册,恰是登记簿册统一工作的核心所在。这不仅因为房屋登记事关大众百姓且为日常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点,更因为“房地关系”在实体法构造上的疑难点,一直因未深入讨论,呈掩饰状态,而统一登记簿册之立法,恰是揭开其遮掩的契机,使其完全暴露出来,从而上述统一登记簿册之内外两方面的问题,在“房地”登记簿之统一中,也就得以全面地呈现。有鉴于此,本文特以国有建设用地领域的“房地关系”为分析重心,由实体法而至登记程序法,落脚于统一的“房地”登记簿如何构建,并借此揭示不动产物权实体法与登记程序法间的彼此交织关系。在此之前,为明晰论文思路,有必要先行详示其问题脉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