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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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财产在中国的特殊保护机制[304]

一、引言

在中国现行法上,并不存在类如德国法的公法物(öffentliche Sache)概念[305],从而一物须具备什么要件方可成为公法物,以及公法物内部的区分,在中国法中均无从体现,学理对此的讨论也不很深入。在中国,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之政治前提下,凡属于全民所有的物或财产,均归国家所有,国家成为其唯一的所有权人[306]——至少是在名义上或抽象意义上。[307]至于其在形态或用途上,是自然资源性财产、由国库拨付或购置的财政性财产(Finanzvermögen deröffentlichen Hand)、经营性资产(如国有或国家参股的企业),还是公共设施或公营造物(öffentliche Einrichtungen),均不影响国家所有权的享有,只不过在利用形态上见其差异。

因此在中国法现实上,所谓“公法物”的特殊保护机制,也就主要体现在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上。改革开放一方面带来物质生活的繁荣,另一方面也带来腐败以及与之相伴随的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如何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尤其是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流失,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国有财产保护上的重头戏。

粗略梳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律法规以及执政党的重要文件,在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上,其工作环节大体包括:第一,产权界定与产权纠纷处理;第二,国有财产内部管理;第三,国有财产之进入交易或流通领域。以下主要围绕这几个方面,来看看中国法上对国有资产如何施予特殊保护,以及其中所存在的问题。

需说明的是,由于题材在中国背景下的特殊性,因此很难直接套用德国法公法物(öffentliche Sache)理论来架构本报告的逻辑。而且,本报告主要着眼于经营性财产,即企业中的国有财产,捎带述及行政单位的国有财产、集体组织的集体所有财产,至于公共设施或公营造物(öffentliche Einrichtungen)以及其他公共财产,限于资料暂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