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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语
物的概念及其构成是物权法的基础问题。本文选取其中若干概念,分析我国学者在理解上所存在的问题,并试图阐释各概念于制度关联中的意义。如同民法上的其他概念,物的概念体系并非我国法所固有,是“舶来品”,是法律继受的产物。以有体物为核心所构建的物的概念体系,源于《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承此体例,但有所改造。我国学者继受时往往就近取材,又有所改造,结果未能彰显概念的制度关联意义。本文的目的,不在于亦步亦趋地效法德国民法,而是如已故学者谢怀縂先生所语:“只有通过取法乎上,才能自己有所创造,达到更高的水平。”[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