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义务教育制度
视频讲解
(一)义务教育的概念
义务教育是指国家采用法律形式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带有强制性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
真题及解析
(二)义务教育的特点
1. 强制性
强制性又称义务性,是义务教育最本质的特征。强制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适龄儿童必须接受教育;二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义务教育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推行和实施。任何违反义务教育法律规定、阻碍或破坏义务教育实施的行为,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受到强制性处罚或制裁。
2. 普及性
在《教育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如《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原则上,义务教育覆盖我国所有的适龄儿童、少年,也包括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盲、聋、哑、弱智和残疾的儿童、少年。
3. 免费性
免费性又称公益性,是指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除全部或者大部分的上学费用。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杂费。义务教育的免费性还表现在,对那些贫困的学生不仅免收学费,而且《义务教育法》还规定了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4. 公共性
义务教育是一种社会公共事业,属于国民教育的范畴。公共性表现在:一是教育与宗教分离;二是义务教育由国家设立或批准的学校来实施;三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和教师具有公共和公务性质;四是国家对实施义务教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5. 基础性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所有的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完成规定年限的教育,并接受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方法和基本态度等方面的教育。义务教育的基础性表现在义务教育是一种全民性的教育,而不是英才教育。
(三)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基础教育,多次提出在全国普及初等教育。1985年5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制定《义务教育法》、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任务。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志着我国已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主体、入学、教育教学、实施、物质保障等方面从法律上做出了比较全面的保证。这是一部意义深远的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意味着“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从此成为法定义务,揭开了中国教育史上以法治教的新篇章,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普及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对于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两个文明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订,规定了“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等一系列制度,对于学龄儿童的入学年龄,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权利和义务等都做了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