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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部门法中的社会科学运用
编者按
在我国当下的法学知识格局中,社科法学不同于注重文本分析的规范性立场,倡导综合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心理学等社会科学知识传统,从经验维度认识复杂的社会法律现象。自法学方法论角度观之,社科法学具有如下特征:强调“以实用主义态度对待法条”;“从案件后果评判法律问题”;“注重法律问题的因果关系”;“倡导以小见大的个案研究”;“强调理论与经验的语境特征”。这些特征完全迥异于部门法中的“教义学”传统,即注重逻辑体系、以解释规范文本为中心的研究进路:表面上二者构成了冲突对立的格局。然而,无论是在法律实践还是在法学研究中,二者均存在良性对话与优势互补。易言之,社会科学方法能够同教义学分析良好结合,分析、解决具体的部门法理论、实践问题。而如何运用社会科学方法分析、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如何在部门法层面与教义学形成“良性对话”,正是本辑“专题”栏目的主题:“部门法中的社会科学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