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的遗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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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遗产体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无疑是现代遗产运动最重要的主角。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以下简称1972年公约),三十年来获得全球的认同(截至2014年12月,公约有缔约国191个,列入名录的世界遗产有1007项[1]),成为当下世界最成功、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公约之一。2003年,经过近16年的讨论、实践、磨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终于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2]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以下简称2003年公约),以图覆盖1972年公约无法加以全面和专门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此搭建起全面系统保护人类遗产的国际法制框架。

本书整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遗产相关的四份国际文书: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89年《关于保护传统文化与民俗的建议》,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及以此为基础展开的各项遗产保护实践,将其视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套日趋完善的人类遗产体系。这是一套包含了保护世界遗产(自然的和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念、规则和实施的完整结构。今天,当我们放眼世界,察看全球遗产实践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遗产体系自然且必然首先进入我们的视野。

①1972年公约的缔造者之一米歇尔·巴提塞认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遗产体系的核心理念——“古董”(antiquities)和“自然的历史”(natural history)——广受游人和作家关注后,西方启蒙时代才真正开始[3]。至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遗产体系则直接缘起于两个独立发起、发展的保护运动:

肇始于18世纪末、19世纪上半期的现代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以下列事件为标志:1790年法国成立了第一个“历史建筑委员会”[4](Commission des Monuments,持续了5年时间);1830年创设了历史建筑总督察(Inspecteur Général des Monuments Historiques)一职,并配备了记录、保护和修缮历史建筑的资金;1871年(明治四年)5月,日本太政宫接受了大学(现在的文部省的前身)的建议,颁布了保护工艺美术品的《古器旧物保存方》等。

②发端于19世纪30—70年代的现代自然保护运动,以下列事件为标志:1831年9月24日波士顿第一个国家“景观墓园”(scenic cemetery)诞生;1851年美国纽约中央公园(Central Park)立项;1872年,美国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国家公园)诞生。

以上这些历史事件是早期倾向于系统地保护文化和自然财产的行动,它们都严格地限制在国家层面上。事实上,这些行动通常是为了增进国家精神而展开的。法国当时处于君主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交替之时,新政权意欲通过“国家遗产”来整合国民的认同。日本也处于明治维新时期,也有同样需求。而美国,当时还是一个新兴的弱国,区别于欧洲母国的荒野自然,不仅激发其拓殖者们对自然的独特审美,更成为他们引发民族国家自豪感的重要工具。

此外,一些国际性的会议或国际性宪章也被视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遗产体系的源头。挪威学者阿特尔·奥姆兰德(Atle Omland)[5],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自然遗产保护运动的源头置于1913年柏林会议(作者没有找到更详细的资料,只找到了1913年在瑞士伯尔尼召开过一次自然保护的国家会议[6]);将文化遗产保护的源头置于1931年10月在雅典由国际联盟(League of Nations)赞助的第一届历史建筑建筑师与技师国际大会(First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Architects andTechnicians of Historic Monuments,国际古迹和遗址理事会前身),这次大会通过了《雅典宪章》。2007年世界遗产中心的一份出版物[7]将自然保护的源头追溯到跟自然保护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公约的缔结,以及类似大英帝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8](the Society for Preservation of the Wild Fauna and Flora of the Empire,1903年创立)这一类组织的创立。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源头则追溯到1919年国际联盟的成立,因为它开创了非常重要的一系列文化、智力财产的保护活动,之后皆由联合国继承。

国际自然保护联盟前主席马丁·霍尔德盖特(Martin W.Holdgate)(任期1988-1994)在梳理国际保护运动的历史时也采用了“个人—国家—国际”的线索:

①建构理念的人:1866年恩斯特·海克尔(Ernst Haeckel),首先使用了“生态”(ecology)一词,指出这是一个连接了生物及其生活物质环境的网络,他的自然整体论(holism of nature)强烈地影响了生态学科的发展。后来自然整体论得到俄罗斯科学家维尔纳茨基(V.I.Vernadsky)的推进,他认为生物圈最主要的特点为:它是所有生命的居所。

②国家层面:美国人走在前面,他们努力在掠夺者手中挽救荒野(wilderness)。1864年6月30日美国林肯总统正式签署了法案,将约瑟米提山谷以及马里波萨大树林赠与加州政府,并规定加州只能将其用于公共的用途、休闲和娱乐,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挪作他用。1872年黄石国家公园诞生。很快国家公园的运动扩展到澳大利亚(1879年指定了第一个国家公园用地)、加拿大(1885年开始)和新西兰(1894年毛利族酋长将神圣的汤加里罗火山送给国家,后来这里成为国家公园)。到了1914年,国家公园遍及阿根廷、瑞典和瑞士等地。

③国际组织:发端于欧洲,旨在保护景观、自然和历史遗址。1895年英国国家信托基金(The British National Trust)成立,接着在荷兰、德国和瑞士出现了类似的机构。也是在1895年,第一个保护鸟类的国际大会在巴黎召开,1902年开了第二届会议。1900年伦敦召开了一次保护非洲哺乳动物的会议。1906年美国总统罗斯福在海牙召集了一次重要的国际会议,45个国家列了一份对经济至关重要的自然资源清单,并讨论保护它们最好的办法。1909年在巴黎还召开了一次保护自然的国际会议,直接导致1913年17个欧洲国家在瑞士伯恩签署了一项决议,为自然的国际保护建立一个咨询委员会。于是1922年成立了国际鸟类保护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Bird Preservation),1929年建立了自然保护国际办公室(International Office for the Protection of Nature)。[9]

国家层面与国际层面的保护运动在发展中开始了它们的互动。1919年巴黎和平大会创立的国际联盟便是这一浪潮的标志,为各国政府、环保主义者等或公、或私的保护者提供了更大的舞台,各方为更好地实施自己的环保政策和理念而相互竞争,客观上促进了整个保护运动的快速发展。[10]在工业化和全球化主导的20世纪,众多国家、国际遗产保护运动在各不相同的诱因下在国际社会上掀起“波浪”,渐渐汇成文化和自然两股浪潮,造就了20世纪独特的人类历史景观。两股浪潮都分别导向了平行的国际协议,由于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的公约草案涵盖了自然区域以及重要的历史遗迹,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的文化保护公约重叠了,这迫使在筹备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过程中各方作出新的决定:在一次讨论人类环境的国际会议上通过一份给予文化和自然财产同等对待的国际公约,即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两股几乎齐头并进的浪潮最终由一个独特的国际公约汇成一个人类历史上最庞大的世界遗产保护运动。

就在1972年公约通过后不到半年,1973年4月玻利维亚政府的一份提案(提请在《世界版权公约》中加入保护民俗的条款)掀起了一场保护民俗(未纳入1972年公约的文化遗产)的国际大讨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即刻被拉入一个全新的保护运动,一场在1972年公约基础上建构完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遗产体系的漫长旅程,至今没有完结。如何保护民俗的国际大讨论历时16年之久,终于在1989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次大会上取得阶段性成果——《关于保护传统文化与民俗的建议案》。

这是由1972年公约开创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遗产体系首次重要的拓展。1972年公约的世界遗产当中没有包括民俗方面的遗产。如果比较1972年公约里的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和1989年建议案里的民俗,两者之间的差别很明显:

表1-1 1972年公约世界遗产(文化和自然)与1989年建议案“民俗”之比较

1989年建议案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遗产体系对民俗——非精英的民间遗产类型的发现。它不是主流文化中用文字、艺术等有形物记录和传承的,不是举世瞩目的、令人叹为观止的“奇迹”型遗产,不是帝王或显赫人物留下的珍宝,也不是穿越漫长历史后镀上远古光环的古迹;民俗刚好是一些在现代社会中被边缘化的东西,它们要么仍流行于远离现代都市的“落后”地区,要么是年轻人不屑的“老土”、老年人新鲜的记忆,没有光环,不是奇迹。但作为第一份,也是当时唯一的专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的国际法律文件,1989年建议案不仅开启了对民俗的全面保护,也开启了对民俗智力产权的法律保护。同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从此进入了另一扇早在东方打开了的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日本与欧洲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先锋法国几乎同时开启文化遗产的保护运动,但是总是被西方遗产研究和实践所忽略。与西方相比,人们在东方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视野中看到的是非常不同的文化遗产——活态文化。

1972年公约是对有形遗产的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类遗产体系直到1989年才开始涉及对另一种类型的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移植了博物馆的保护模式来保护民俗这一西方学科体系中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1989年建议案主要的保护对象其实是“以有形形式固化”的民俗,一部分是用文字以及相机、录音机、摄影机等现代的传媒工具记录和物化的民俗,保护的是有关民俗的记录;另一部分则是文化社区用以表达自己文化的器物,如手工艺品、劳动工具、建筑等等。这样的保护无法涉及携带口传民俗最精华的部分——语境中活生生的文化感受,而这才是文化社区成员赖以获得社区文化身份认同和集体记忆的核心。表达文化的器物型民俗只是民俗中的一部分,尤其是当这些器物被拿出社区后,大有“死亡”之嫌。就在1989年建议案被反思的时候,东方的视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登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遗产体系建设的舞台,其标志性成果为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遗产系统终于建构起一个比较完整的框架,将自然遗产(有形的和无形的)和文化遗产都纳入当下人类最庞大的反思平台和传承系统之一。

在这一过程中,日本以其百年的遗产保护实践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遗产体系的建设形成了卓有成效的互动。日本1951年7月2日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直到1992年6月30日才正式签署1972年公约。1989年,也就是在日本还未成为1972年公约缔约国之前,日本为实践日本新的文化政策(国际合作)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设计了一个专为保护世界遗产的基金——日本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信托基金(The Japanese Trust Fund for the Preserva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Heritage)。此前,日本也参与了对努比亚遗址、印度尼西亚婆罗浮屠以及巴基斯坦摩亨佐达罗考古遗址的保护工作。基金建立后,主要协助保护亚洲地区的文化遗产地,但也援助了欧洲的罗马尼亚、非洲的贝宁和埃及,以及拉丁美洲的秘鲁和智利等国的文化遗产地保护工作。世界遗产中心还用这些基金帮助超过15个发展中国家筹备世界遗产的鉴定和提名工作,在亚洲进行发展文化遗产监测和报告制度的能力建设项目。近年来该基金援助的最大的项目是“巴米扬遗址的保护”(2003—2006)。

1993年日本政府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了“日本保护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托基金”,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中第一个信托基金,旨在增强发展中国家采取行动保护、复兴、促进和传承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能力。这个基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的形成作出了极大的贡献,让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社区对文化遗产的复杂性有了更综合性的认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意识到,自1972年以来的几十年间,文化遗产的概念不断地变化,变得越来越丰富和宽泛,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念渐渐理解为组成文化遗产的一个部分,文化遗产概念因而包含了有形和无形的方面,这使得对文化遗产的理解变得整体而均衡。基金还在世界范围内资助了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国际项目,赞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国际、地区层面召开了多次专家会议,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并大力支持和推动了2003年公约的筹备工作。日本因此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遗产体系建设中的重要角色。

此外,韩国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方面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1993年6月韩国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行局的一封公函里正式提出建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活着的文化财产”制度(System of“Living Cultural Properties”)的提案,提案得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组织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新规划项目:非物质遗产的国际咨询会”上提出。这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会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提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部,并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存、保护、传承、促进和复兴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定新的方向、途径和机制。1993年执行局第142次大会正式通过了建立“人间珍宝制度”(System of Living Human Treasures)的决议,旨在鼓励各成员国采取积极而有力的措施在所有层面保护传统文化。人间珍宝被正式定义为:人们在生活中所创造的优秀文化,以及在特殊物质文化遗产中那些拥有高超技能和技术的人。[11]

在对1989年建议案的全面反思以及日韩经验的推动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遗产体系出现全新的局面。在1997西班牙作家胡安·戈伊蒂索洛(Juan Goytisolo)等人的呼吁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遗产处与摩洛哥教科文全委会于1997年6月底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召开了“保护大众流行文化空间的国际咨询会”(International Consultation on the Preservation of Popular Cultural Spaces),形成两个新概念:“人类口头遗产”和“文化空间”,并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议案,要求设立一个国际荣誉奖项,确保被宣布为“人类口头遗产代表作”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受到保护和宣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次大会决定启动宣布“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每两年接受各成员国的申请,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的国际评审团评审,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以弥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体系的不均衡。[12]这就是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Regulations Relating to the Proclamation by UNESCO of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以下简称1998年代表作条例)出台的过程。

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宣布了第一批“代表作”,从32个候选项目中遴选出19项,这次评选取得很好的效果。但是在2001年第一批宣布的“代表作”中能见到明显的两极分化:发达国家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普遍保护良好,而发展中国家的则大都处于濒危状态。同时还暴露了一些实施方面的问题,如宣传力度不大,导致申报数量不多;没有申报指南,提交的材料难以处理。于是在第一批“代表作”宣布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编撰了《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文件准备指南》,并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指导各国申报的重要文件。

2001年第一批“代表作”出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遗产体系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框架总算是真正建构起来了。2003年公约渐渐成为一支安放在弓弦上的“箭”,蓄势待发。就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第一批“代表作”的同时,还提出《关于是否应该制定一份在国际范围内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新准则性文件的初步研究报告》,这次会议是一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遗产领域的一次大反思。报告的结论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需要制定一份新的准则性文件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1972年公约的诞生相比,2003年公约的诞生过程是一个充满激情和幸运的过程,诸多因素促使原计划于2005年才讨论是否通过的新公约十分顺利地在2003年就“早产”了。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次大会上公约通过了,没有任何修改意见,而且几乎是一致通过。这标志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解的决定性转折。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出台最终填补了有关遗产准则性文件的缺口。

至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遗产体系的历史大致梳理完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短短半个世纪里的开拓,整合全球力量建构了这一体系,这是人类发现自己、反思自己,并不断超越自己的努力。这个体系本身就如那些宏伟的人类文明遗址一样,是为了对我们而言极为重要的意义而建构起来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遗产保护体系本身就是最具有卓越普世价值的“世界遗产”和最具有生命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图1-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类遗产体系成长图示

在这一套遗产理念和实践的基础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通过了其他一些公约来保护和管理特殊状态或者环境中的遗产,如武装冲突和非法交易以及进出口状态中的文化遗产(包括不可移动的和可移动的)、水下遗产等。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努比亚保护运动到2006年生效的2003年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走过了一段漫长、艰难而卓有成效的遗产保护道路,这项事业的开创者之一米歇尔·巴提塞(Michel Batisse)[13]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守护遗产的工作表述为一次“伟大的征途”。[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