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特别行政区的官方语文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官方语文,或称“正式语文”或“法定语文”,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对内、对外使用的语言文字。
鉴于官方语文直接关系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运作,因此,两部基本法都对特别行政区的语文政策作了规定。这就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葡文),英文(葡文)也是正式语文。
一、中文是特别行政区的官方语文
基本法确立中文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的官方语文,改变了长期以来英文、葡文为香港、澳门唯一官方语文的局面。
香港、澳门是中国人为主体的社会,华人占香港总人口的98%以上,占澳门总人口的97%以上,港、澳98%以上的家庭,日常生活都以中文为母语。可是长期以来,在香港、澳门,中文却一直未能取得官方的正式语文的法律地位。在香港、澳门的行政架构,在立法和司法机关中,中文始终处于实际上的非官方地位。
尽管在香港和澳门,港英和澳葡政府都颁布了这样和那样的法律,确立了中文为香港和澳门的官方语文。例如,港英政府于1974年制定了《法定语文条例》,确立了中文的法定地位。该条例规定政府或公职人员在公事上与市民交往,中英文具有同等地位。但在回归前,中文仍难取得与英文同等的地位。在实际上,中文的使用处处受到排斥。
1994年7月26日,就香港政府公司注册处依法拒绝接受当事人仅以中文提出的公司注册登记申请一事,香港《明报》发表社评说,“港府表面上看来虽然并没有蓄意抗拒使用中文,但实际执行时,在行政架构体制之内,原来仍然存在着一座合理应用中文的大山”。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文在港英行政架构中使用的情况。
至于司法机关,法官基本上不用中文审案,律师也不用中文为当事人辩护,即使堂上堂下,诉讼双方,论辩双方都是地地道道的中国人,可仍然必须使用英文。似乎只有这样,法官才能把案件审理下去,律师才能为当事人辩护下去,香港的法治社会才能够维持下去。
1994年10月18日,香港大律师公会向香港立法局议员发表立场书,“该会强烈反对香港法庭只准使用中文,强调只有中英文双语审讯才是符合基本法条文及有利于香港未来法制健全发展的”[40]。中文尚未在香港法院推广、使用,抗拒使用中文的势力就已抬头,中文官方地位在香港的落实,尚有相当的距离。
香港法律界对在法庭中使用中文不积极,有其历史原因。“因为很多律师、大律师和法官的中文也不符合基本应用的水准,进一步推行法律中文化,只会打破他们的饭碗,自然会拼命抵抗,拒绝合作。”[41]
一直到1996年12月1日前,英文都是香港高等法院唯一的官方语文。即使法庭内的当事人都能使用中文,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仍然使用英文,由翻译人员现场翻译成中文。
从1996年12月1日起,香港高等法院在审理来自裁判法院、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的上诉案件时,可以使用中文作为法庭庭审语言。但上诉法院受理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上诉案件时,仍然使用英文作为庭审语言。[42]
也许是秉承了普通法和英国大律师的高贵传统,香港大律师公会一直坚持英文优先的理念。香港回归20年了,香港大律师公会的官方网站,仍然坚持只用英文,没有中文。香港大律师公会对待中文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官方语文的立场和态度,直接影响了中文在香港高等法院审判案件时的使用情况。难怪在香港原讼法庭审理一审案件和上诉法庭审理上诉案件时,只有40%的案件是用中文进行庭审。
在回归前,葡文是澳门唯一的官方语文,澳门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基本上仅使用葡文。占澳门总人口97%以上的中国居民,绝大多数不懂葡文,政府与市民的沟通和交流,存在着很大的障碍。
直到1991年12月12日,葡萄牙议会才正式通过法律,确认中文在澳门享有官方地位,并具有与葡文同等的法律效力。自此,中文在澳门才取得了合法的官方地位。在此之前的1989年,澳门总督曾颁布法令,规定澳门政府机构(行政机关)在与市民联系时,应使用中葡双语。可是在实际上,在政府机构内部及政府与市民沟通时,中文的使用都受到限制。有关公司注册等,当事人必须以葡文提出申请。因此,中文在澳门的使用,与中文的官方地位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至于司法机关使用中文的情况,与香港相比,真是伯仲之间。在回归前的澳门,大多数的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是葡萄牙人或土生葡人,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不会读或写中文,自然不能在司法机关使用中文了。
1.官方使用中文的情况已有改善
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条分别确立了中文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官方地位。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中,必须使用中文,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的一个重要体现。确立中文在特别行政区中正式的官方地位,有助于政府与市民的沟通和交流,有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及政府的有效运作,也有助于公务员及法律制度的本地化。
中文在法律上应当是指“普通话”,而不是指其他地方方言。普通话是中国的国语,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使用中文,就应当使用普通话。不过,由于香港、澳门地区绝大多数居民都使用粤语,在政府机关使用粤语,作为口头交流的语言,符合港、澳社会的实际情况。但在书面表达时,就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书面语言,而不是地方方言。
在香港回归祖国之后,中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使用已经有了很大进步。在行政和立法领域,中文已经得到普遍的使用,香港立法会在举行会议时,议员可以用普通话、广东话、英语发言。在司法领域,中文的使用还没有达到普及的程度。从香港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时使用中文的情况来看,回归前香港律师抗拒使用中文的情况并没有完全改变。
2.司法机构使用中文的现况
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的官方统计,在2015年司法年度中,在终审法院受理案件时,用中文审理的案件数占68%;在上诉法庭审理刑事上诉案件时,用中文审理的案件占该庭当年审理案件总数的38.3%;原诉法庭在审理来自裁判法院的上诉案件时,有80.3%的案件用中文审理。但当原讼法庭作为一审审理刑事案件时,只有40%的案件用中文审理。区域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有71.1%的案件用中文审理;在裁判法院,有84.8%的案件用中文审理。[43]
香港回归近20年的实践,说明中文在司法领域的使用情况还有待改善。总的说来,下级法院(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70%以上的案件都是用中文审理。作为香港司法体制最顶端的终审法院,也有将近70%的案件是用中文审理。这两组数据,反映了回归以后,中文作为官方语言在香港司法领域中的使用有了明显的进步。但作为香港高等法院的原诉法庭和上诉法庭,其在审理一审和上诉案件时,只有40%的案件是用中文审理,说明中文在香港司法领域的使用情况还有待改善。
3.中文是主要的官方语文
在香港,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在澳门,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英、葡文也是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正式语文。在特别行政区中,中英、中葡两种官方语文,在地位和使用上有主次之分。中文是主要的官方语文,英文、葡文的法律地位,与中文并不是平起平坐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公布《香港基本法》的英文本时,就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持审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译本为正式英文本,和中文本同样使用;英文本中的用语的含义如果有与中文本有出入的,以中文本为准。[4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通过基本法葡文本时,也有类似的规定。
确立中文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方语文,并不是排斥英文在香港、葡文在澳门的官方地位,而是强调两种正式语文在特别行政区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这种主次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位。这与香港、澳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是相称的,与香港、澳门占总人口97%以上都是中国居民的实际和要求是相适应的。
二、英、葡文的法定地位
基本法在确立中文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定官方语文的同时,还明确规定英文在香港、葡文在澳门也具有正式语文的地位。基本法的规定,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精神,符合香港、澳门的实际情况,有助于保持香港、澳门原有的制度不变、原有法律基本不变,有助于保持香港、澳门作为中西方文化交汇地的特色。
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中,英文是中文之外的正式官方语文;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中,葡文是中文之外的正式官方语文。分别确立英、葡文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官方地位,就是允许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司法机关中,可以继续使用英文、葡文。这就使英国、葡萄牙的文化传统,得以在香港、澳门继续保留;使英国、葡萄牙长期在香港、澳门确立并体现英国、葡萄牙特色的一些制度,如法律制度、经济制度、教育文化制度等,可以延续下来;使英国、葡萄牙及其后裔居民的利益和传统习俗得到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照顾、维护和尊重。
长期以来,英文在香港、葡文在澳门都是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官方语文,且是两地实际上的唯一官方语文。英语作为国际上通用的语文,在香港社会上和居民中都得到了广泛的使用。葡语在澳门虽没得到普及,但400多年来葡萄牙在澳门的存在和影响,葡文的使用是一个重要的表现。葡文作为法定的官方语文,在政府的行政运作和法律制度上,更显示出其重要性。
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确立了中文的官方地位,并不是要以此排斥英文、葡文在香港、澳门的使用。保留英、葡文的官方地位,对于保持原有的制度、政策、法律制度不变或基本不变,对于继续发挥香港、澳门在对外交往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都是十分必要的。
基本法确立中、英文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正式官方语文,中、葡文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正式官方语文,是指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司法机关的运作和活动中,必须使用中文,也可使用英文或葡文。至于在非官方的场合,即在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及各种官式活动及场所之外,香港和澳门居民可以任意使用各自习惯使用的语言。总之,香港、澳门居民日常生活、工作中使用何种语言,不受基本法中有关官方语文的限制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