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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二
浙江财经大学于雪锋博士于多年前到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进行研究,而与本人有多次进行学术讨论、促膝长谈的机会。在与雪锋兄的交谈过程中,可以感受他对于学术的高度热诚与具有文化底蕴的内涵,诚然是一位具有人文素养的法律人。
在阔别多年后,他当初完成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论文,在经改进后,特别优秀,被评选为“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出版的书籍,值得道贺。
本书的主题为,侵权行为法的可预见性规则,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全书论述可预见性规则的比较法研究、历史发展、在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应用、与因果关系中断的区辨、作为责任范围的标准、及可预见性标准的例外等,内容丰富,论证扎实。本书统合各项理论争议,进行分析研究,应该是目前中文论著中,对于可预见性规则作为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最为全面性的著作。
在侵权行为法,关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断,系属责任界限的问题,无论依相当因果关系说、可预见说或法规目的说,均具有浓厚的法政策色彩。在台湾法院实务上,虽采相当因果关系说,但不乏采酌合理可预见说理论,说明因果关系相当性之内涵者。再者,可预见性的判准,于英美侵权行为法,无论在过失判断上,或在因果关系判断上,均具有重要性。此外,合理可预见性作为契约责任上所失利益范围的界定标准,亦属常见。本书深入研究可预见性规则在因果关系判断上的理论争议,著作宏论,提出创见,对于后学者研究可预见性理论,著有贡献,本人特别予以推荐。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特聘教授
台湾大学学生事务长
2017年5月30日端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