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义利、理欲之辨
义与利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一对范畴。关于二者的关系,中国历史上各学派持各种观点,或彼此对立,或互相补充和传承,由此形成了中国思想史上著名的“义利之辨”。
义(義)和利在甲骨文中都已出现。《说文》:“義,己之威儀也。从我羊。”是人在特定的伦理关系中,从言行举动、德行容止等一切方面,表现出来的一种令人敬畏、引人效法的内在威严,可以理解为“道义”。《说文》中“利,铦也。从刀;和然后利,从和省易”,本义是,使用农具从事农业生产,以采集自然果实或收割成熟的庄稼,可以引申指“利益”“功利”。
在对待义和利的关系问题上,分别有重义轻利、重利轻义以及义利合一或是义利并重几派。在义利之辨的过程中,各个学派对“义”和“利”的理解也是各不相同的,如义可以理解为道义、个人人格修养,也可以进一步理解为对君、父尽忠尽孝,利既可理解为个人的私利,又能说是整个社会的公利。这在看待各家的“义利之辨”时,需具体分析。但一般情况下,义大致是从道德角度来说,利是从物质角度说的。
在中国思想发展的长河中,义利之辨跌宕起伏,曾出现过三次高潮:春秋战国之际、两汉、宋明时期。
第一节 春秋战国时期的义利之辨——众说纷纭并行发展
春秋战国之际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经济生活上,井田制瓦解、私田出现,社会经济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政治制度上,宗法制度分崩离析、礼仪制度“礼崩乐坏”,整个社会秩序混乱,反映到思想上就是纷繁复杂众说纷纭,出现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在先秦诸子争鸣辩驳中,辨析义利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当时,儒、墨、法等家各自提出了对义利的不同看法。
影响最为广泛的是“义以为上”的儒家义利观。
辨析义利是儒家的重要特点。朱熹曾说,“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表明义利问题乃是儒家价值观的核心。中国思想史上的义利之辨发端于儒家的开创者孔子。孔子把义利看成两种对立的价值取向,并把对待义利的态度作为划分“君子”和“小人”的标准。他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君子义以为上”(《论语·阳货》),“君子义以为质”(《论语·卫灵公》)。孔子把“义”看成是实现君子德性人格的一项必要条件。战国时期儒家的代表人物孟子称“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唯义所在”(《孟子·离娄上》),把“义”视为高于一切的东西。梁惠王问孟子如何治国,孟子称国君不必言利,但行“仁义而已”。所以孟子再三劝告统治者,应去利而怀仁义。在他看来,当义与利发生冲突时,应“不顾其利”,而不是“怀利以相接”。必要的时候,应“舍身取义”,在所不惜。战国时期儒家的又一位重要代表人物荀子强调以“义”为先,“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荀子·荣辱》),把言无常信、行无常贞、唯利所在、无所不倾的行为视之为“小人”的行为。
先秦儒家辨析义利,总的倾向是义利两分、尚义排利,强调“义”的价值,故《论语》称孔子“罕言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先秦儒家完全否定和彻底取消“利”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事实上,儒家并不绝对排斥功利。比如,荀子称“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荀子·大略》)。但是,儒家追求的是“以义制利”的模式,即强调“利”的追求应置于“义”的制约之下,逐利应当以尚义为依归。所以孔子在《论语》中又强调“见利思义”,视不义的富贵为浮云。
一度与儒学有同样影响的是墨家贵义尚利的义利观。
在先秦诸子中,儒、墨号称“显学”。与儒家一样,墨家十分重视和强调“义”的价值和作用,甚至把它放到“万事”首位。墨子称:“万事莫贵于义”,“贵义于其身”(《墨子·贵义》)。一个真正的墨者可以为了义而“杀己以存天下”。但墨对“义”的解释又有别于孔子,他常常是贵义尚利,爱利并提:“爱利万民”,“兼而爱之,从而利之”。在墨家看来,义之所以为贵主要在于它能带来功利的效果,所以《墨子·经上》把“义”直接解释为“义,利也”。这种对“义”的界定表明,“义”是建立在“利”的基础之上的,“义”本身已内在地蕴涵着功利的原则。所以,墨家既贵义又尚利,主张道德准则应以“爱人利人”“兴天下之利”为目的,认为行为的道德价值在于“义可以利人”,从而把义、利统一起来;在对行为的道德评价上,主张动机与效果的统一,“合其志功而观焉”(《墨子·鲁问》)。
墨家注重功利,肯定人追求功利的合理性,这毫无疑问是对儒家义利观的回应和扬弃。应该指出的是,墨家言“利”并不是指个人的私利,而是“公利”“天下之利”。墨子认为“用义为政于国家,人民必众,刑政必治,社稷必安。所谓贵良宝者,可以利民也。而义可以利人,故曰:义,天下之良宝也。”(《墨子·耕柱》)知道了这些,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墨家一再宣称“万事莫贵于义”,墨家三表法中为什么称“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墨子·非命上》)的道理了。
法家义理观则是重利贱义。
与墨家相比,法家赋予功利原则以更为极端的形式。墨家主张义利统一,法家则把功利作为一切的价值之源,主张重利贱义,把功利原则发挥到极致。在法家看来,人生来就具有利己之心,追求功利是人的本性。所以《商君书》宣称“名与利交至,民之性”。同时法家认为“仁义惠爱”不足以治国,“世所谓义者,暴之道也”(《商君书·开塞》),道德教育解决不了问题,治国最有效的是严刑峻法。另外,由于法家多是政治上的实践派,在现实中辅助君王实现称霸的目的,因此,法家的功利论带有政治色彩,在承认个人私利的基础上,把利归结为君王之利,并予以重视和提倡。
春秋战国时期的义利之辨,众说纷纭,儒、墨、法三家由于对“义”和“利”这两个字的理解各异,演化出了不同的观点,孔孟的“义”在一定程度上指的是君父为核心的人伦及其国家利益和家族利益。孔孟更多地是讨论道义,“罕言利”甚至耻于言利。另外,孔孟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的正当利益是赞可的,认为是合乎道义的。而墨家把义、利合而为一,贵义尚利。墨家言义就是利,他们所说的利是天下公利而非私利。法家轻视的义也只是儒家提倡的道义,并不是一切道德价值,而且法家所重的利也只是君王之利。同时,儒、墨、法三家的义利观各有他们的合理性和偏颇之处。儒家“义以为上”的价值原则对于人的道德节操的培养和人格完善有重要意义,在中国历史上出现了许多舍生取义、杀身成仁的志士仁人,应当说与儒家提倡的“义以为上”的人生价值观有着重要的关系。但是“义以为上”的价值观和“以义制利”的思维、行为方式又会导致对功利意思的过度压抑,中华文化重德性而轻道问学,强调德性之知优于闻见之知,道德心性层面过度发达,与这种价值观念不无关系。墨家把“义”界定为“利”,义要以利为依归,突出功利思想,肯定人们对功利追求的合理性,无疑是对儒家重义思想的一种反拨,然而义固然有其功利的一面,也有超功利的一面,只讲前者而忽略后者,容易忽视对人生价值的追求,使人本身趋向于工具化。法家重利贱义,彻底否定和取消“义”的价值,功利原则成为衡量事物唯一的价值标准,必然会导致功利意识的过度膨胀,并使人的价值追求走向歧途。
第二节 两汉时期的义利之辨——儒家重义轻利价值观主导地位的确立
汉代以后,儒家取代其他各家成为主流思想,相应地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在理论上也居于主导地位。董仲舒对儒家思想进行改造,吸收和融合了法家、阴阳家的一些思想,建立了“天人感应”学说。在义利观上,又进一步发展了孔孟重义轻利的思想,认为“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春秋繁露》卷九),“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否定了人们的自利意识及行为,进一步割裂了义利之间的联系并把二者完全对立起来。事实上把重义轻利的思想权威化、绝对化、普遍化了。即便是这样,同一时期的盐铁之议,实质上就是一场关于义利问题的大辩论:以各郡国贤良、文学等六十余人为一方,以御史大夫桑弘羊等公卿为另一方,在义利问题上展开了针锋相对的争论。前者坚持孔孟以来耻言财利而行“仁义”的传统,主张罢郡国盐铁、酒榷、均输、平准,“务本抑末,毋与天下争利”;后者认为盐铁酒榷是安边境、制四夷的国家大业,不可废除。后来桓宽著《盐铁论》,认为二者“或上仁义,或务权利”,是一次关于义利问题的大辩论。这是一场事实上的“义利之辨”而非理论上的“义利之辨”,但它反映了在儒家思想内部,在理论之外的世俗生活中,义利的对立仍然存在。尽管从整个“义利之辨”的历史沿革中看,此时此次远远算不上高潮,但由于一方面“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义利之辨由几家理论之争变成了以后的一家内部之辨;另一方面两汉之后,佛、道两家影响渐大,儒学渐趋衰微,义利之辨并不凸显,因此,了解两汉时期的义理之争,目的是显现中国古代义利之辨的完整历史。
第三节 宋明时期是义利之辨的第二个高潮
以“二程”和朱熹为代表的宋代理学家对义利之辨持之尤力。首先,他们把义和利绝然对立起来,程颢说:“大凡出义则入利,出利则入义。天下之事,唯义利而已。”(《河南程氏遗书》卷一一)其次,朱熹把义利之辨由孔子作为君子和小人的划分标准上升到二者的根本区别,把重义轻利视为君子的根本品格。最后,他们把义利之辨推进为理欲之辨,认为理是义的最高体现,利就是人之所欲。二程明确说:“为君尽君道,为臣尽臣道,过此则无理。”(《河南程氏遗书》卷五)朱熹也认为“理便是仁义礼知”,“义者,天理之所宜”;而“利者,人情之所欲”(《论语集注·里仁》),具体就是“目则欲色,耳则欲声,以至鼻则欲香,口则欲味,体则欲安”。在朱熹看来,天理与人欲是绝对不相容的东西,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如此义利对立演变成天理和人欲的对立。将义利之辨归结为要“灭人欲而存天理”,从而把儒家重义轻利的义利观推向了极端。
以陈亮(1143-1194,字同甫,婺州永康人)为代表的浙东事功学派和以朱熹为代表的理学派展开了有关“王霸义利”“天理人欲”问题的大辩论,这可以说是宋代义利之辨的高潮。朱熹认为,夏商周三代是讲仁政、行王道的理想社会,汉唐则是人欲横流、推行霸道的罪恶世界,故称“三代专以天理行,汉唐专以人欲行”。在朱熹看来:王道推行仁政,是“义”;霸道讲求功利,是“利”。而义与利是对立不相容的,所以他推崇王道,反对霸道,主张贵义贱义。陈亮从“盈宇宙者无非物,日用之间无非事”(《陈亮集》卷一〇)的立场出发,提出了一种具有功利主义倾向的道德学说。他肯定道德和事功不可分割,反对朱熹把理与欲、义与利对立起来。他认为物质生活欲求出于人的天性,“得其正则为道,失其正则为欲”,人的情欲有分有辨,能得到正当的满足就合乎道德。空说道德结果只能“尽废天下之实”,造成一批于国于民“麻痹不知痛痒之人”。另外,在道德评价中动机(“心”)固然重要,“迹”即效果更重要,没有“迹”就无从判“心”,所以应该王霸并用、义利双行。在此之前的李觏、王安石站在改革派的立场上,提出了尊欲尚利、养欲足利的功利主义价值观,强调利己和利他的统一。南宋永嘉学派的代表人物叶适(1150-1223,字正则,号水心,温州永嘉人)反对理学家“尊性而贱欲”,公开宣称“有己则有私,有私则有欲”,即便是圣人,也不例外。叶适提倡功利之学,认为如果没有功利,那么道义便成了“无用之虚语”。所以,他强调“以利和义”,“崇义以养利”,反对离开功利而言道义,坚持道德和功利的统一。
两宋的义利之辨并没有随着宋王朝的灭亡而消失,明末清初的思想家黄宗羲、王夫之、顾炎武都提出了他们自己的义利观。清初的颜元更是明确提出了义利统一的观点。他在与别人的一段对话中公开声称,“正谊便谋利,明道便计功,是欲速,是助长;全不谋利计功,是空寂,是腐儒”(《习斋先生言行录》),并把董仲舒的“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记其功”改为“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
由此可以看出,义利之辨特别是儒家的重义轻利思想对中华民族精神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对道德建设以及人格的形成都有指导作用。当然,它的一些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重义轻利而重农抑商、重本抑末思想的产生,使得中国的小农经济长久发展。我们在现阶段相应地把握了义利之辨的辩证关系,坚持义利统一,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对处理经济建设和道德建设也是有好处的;在个人的价值取向上,一方面发展自由之人格,另一方面追求合理之利益;在社会价值导向上,集体主义应当提倡,但应尊重和保护个人对合理利益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