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体维度的差异性分配
任何制度都是关于主体的制度,制度运行对主体的权益产生影响,主体的行为模式也会影响制度效能,所以,主体是观察制度运行及其效果的重要视角。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主体是高度同质化的,社会结构因主体身份而固化,缺少多元化的利益诉求。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发育日益成熟,主体形态分散,主体诉求存在差异性,从而需要相应的制度调整以满足多元化的利益,所以,制度设计需要将不同主体纳入考量,从而实现制度的有机整合。
根据经济法的主体理论,经济法主体包括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等,其中,经营者是经济法中的强势主体,而消费者与劳动者是经济法中的弱势主体。其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由于经济能力、信息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消费者的权利会受到不良经营者的侵害,从而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产生差异化分配的效果,但这种差异化分配不是本书意义上的分配模式,本书不对其作重点论述。而劳动者相对经营者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其工资收入、社会保障等水平的高低,直接关乎分配的结果,所以,本章主要关注作为弱势主体的劳动者的制度保护问题。
因此,这里所谓的主体维度的差异性分配是指受行业分布、产业政策、资源禀赋、劳动素质等因素的影响,不同行业、不同产业、不同所有制形式中的劳动者收入存在较大差距,从而形成主体维度的收入差异性分配。在我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机会、资源、禀赋的不平等,不同主体之间的收入差距更为明显。在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的背景下,“社会资源的弥散型分配原则正在让位于一体化的分配原则。其结果是各种资源向同一个群体集中,而另外的一些群体则在各种资源的拥有上均处于劣势。”[166]这一趋势在劳动者群体中体现得最为明显,也是收入分配改革中需要着重关注的主体。
(一)劳动者弱势地位的生成
农民工的收入分配问题不仅仅牵涉到农民工的工资权益,针对农民工的制度歧视、农民工的职业安全等问题也属于分配性问题,因为这些问题间接影响收入分配的结果,所以,对农民工收入分配问题的讨论不仅仅关乎工资问题,同样离不开农民工的制度歧视、职业安全、劳动保护等问题。
1.社会转型与劳动力构成的变化
“整个社会如同一个巨大的劳动力市场,基于社会分工将职位、报酬和人员匹配于一体,社会不平等就是这样一种市场性配置过程的结果。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的需要不断改变,它所提供的职位和报酬系统也不断改变,从而推动社会不平等结构和形式的不断改变。”[167]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劳动力构成发生变化,农民工、职业经理人、垄断行业职工等都是伴随着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出现的新群体,他们虽然都属于劳动者的范畴,但他们的经济地位、资源占有等方面的能力并不平等,所以,我国劳动力构成发生了较大变化,劳动者内部的分层现象日益明显。
我国收入分配不公平很大程度上与劳动者分层有关系,而劳动者分层又是由我国劳动者素质和产业结构决定的,因此,劳动者分层现象将会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上长期存在,并主导我国的收入分配格局。“由于专业的分割和地区的分割,我们看到的是多个劳动力市场,而不是一个劳动力市场。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化,劳动力也是专业化的,每个专业都有自己特定的劳动力市场。”[168]比如,职业经理人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出现的新群体,他们虽然也是劳动者群体的组成部分,但由于他们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资源禀赋,从而赋予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很强的谈判能力,表现出与其他劳动者明显的差别地位,职业经理人的薪酬往往较高,体现出对他们专业能力的报偿。所以,他们并不是传统弱势意义上的劳动者。农民工作为劳动者群体中典型的弱势群体,其收入问题备受关注。
随着经济体制转型和社会变迁,农民工成为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的跨地域流动为我国工业化进程提供了大量廉价的劳动力,为我国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分工提供了比较优势,并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了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与此相对的是,农民工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并没有随着经济发展得到同等幅度的改善。现实中,农民工权益被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工资微薄、权利缺失、制度歧视等使农民工群体成为社会中庞大的弱势群体之一,并且成为劳动者群体中独特的组成部分。对此,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年)曾指出,当前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包括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休息权不能保障;安全卫生条件差,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社会保障缺乏;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其他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上述问题至今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所以,农民工问题的有效解决将会是长期的制度过程,需要更深层次的制度调整和制度建设。
随着经济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转变身份,成为城市劳动力市场上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农村劳动力并非无限供给,人口政策的调整影响我国人口红利,经济模式转型是必然趋势;面对产业结构调整,劳动者总体素质的短板效应逐步显现,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在劳动力构成、经济水平、社会结构变动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应当作出适当的政策调整,构建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制度体系。
农民工收入分配问题与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律的实施绩效、农民工的就业保障、农民工的歧视问题、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农民工工资权益保障等问题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通过维护劳动者权益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是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着力点,农民工问题与我国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模式互为支撑。“在农村劳动力流动进入城市的情况下,维持户籍的身份歧视,是中国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下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一个重要的目的是长期维持劳动力的低成本优势。”[169]因此,根据劳动力结构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我国的劳动者保护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不同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主要是由于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地位予以体现的。因此,通过研究劳动力流动背景下的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可以探索劳动者收入分配差异的制度路径。
不同产业的分离组合、交替演进是长期的历史过程。畜牧业和农业的分离、农业和手工业的分离、商人阶层的出现、近代产业革命及新科技带来的现代产业变革说明产业是逐步发展和演变的,因此,产业政策也必然契合产业发展演变的阶段特征而呈现动态性。现代社会的产业种类不断细化,产业形态日益成熟,产业体系日趋完善,随着人类经济环境、生活环境的变化和新科技变革,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新兴产业,而更多夕阳产业也会逐渐消亡。在这个过程中,产业发展观念会随之更新,产业政策也会随之演变,所以,变易性和时代性是产业政策的重要特征,无论长期产业政策还是短期产业政策,它们都是阶段性和历史性的。
产业政策的演变与执行会影响劳动者分层和劳动者的就业状况,从而对劳动者收入分配产生重要影响。我国目前的产业结构不合理,制造业在产业体系中占比较大,主要产业处于全球产业链的低端,容易受到原材料等成本变化的影响,难以抵御较大经济波动的冲击。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我国面临产业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迫切需求。但在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由于受制于我国资源禀赋、劳动者素质、产业发展规律等各种因素,产业升级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低端制造业仍然主导我国的产业格局。同时,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还有相当数量的从业者,收入增长极其缓慢。
从我国的产业政策实践看,产业政策具有经济赶超的政策意蕴。同时,我们又面临技术变革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因此,我国产业政策的目标是多重的:既要发挥比较优势,通过承接传统产业转移实现经济赶超,又要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既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发挥规模优势,又要维持自由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既要通过产业政策“鼓励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又要通过国内产业转移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区域协调发展。所以,我国的产业政策有较多的公权因素,产业政策的内容和重心随着经济发展阶段和转型实现程度而变动。
受制于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发展战略、劳动力状况、资源禀赋等因素,我国产业结构极不合理。从改革开放之初吸引外资起,作为低端产业的制造业蓬勃发展,占据我国产业结构的主流。无可否认,这一产业模式对解决我国就业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了我国的比较优势,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我国产业结构过于单一,不能为经济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面对产业发展瓶颈,政府提出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以应对劳动力构成和经济发展条件的变化。但受制于发展惯性和制度瓶颈,产业转型升级并不顺畅,制造业在我国的产业体系中仍占较大比重,第三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增长乏力,虽然针对高科技企业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激励,但成效并不明显。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制造业仍然占据主要地位,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等多种产业并存,但产业结构不合理,中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仍面临着艰巨的任务。
我国的经济发展是从积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开始的,对国际产业转移的承接具有区域差别,这种经济发展战略决定了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邓小平指出:“沿海地区要加快对外开放,使这个拥有两亿人口的广大地带较快地先发展起来,从而带动内地更好地发展,这是一个事关大局的问题。内地要顾全这个大局。反过来,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又要求沿海拿出更多力量来帮助内地发展,这也是个大局。那时沿海也要服从这个大局。”[170]由于区域发展水平的对比变化,产业转移和产业优化升级在目前的产业发展中交替演进,共同主导着我国目前的产业发展。
中国传统的制造业不需要过多的技术投入,只需要较多的低廉劳动力,这正是中国的比较优势所在。所以,在制造业发展初期,居民收入增长明显。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劳动者收入的增长遭遇瓶颈。较长时期内,劳动者的收入增长缓慢,特别是占劳动者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收入水平较低,并难以改善,这与我国的产业政策和劳动力供求状况有关。一方面,产业政策要鼓励产业转型和优化升级,另一方面,难以舍弃大规模的制造业,否则便会出现严重的失业问题。从总体上看,目前的产业结构变动主要是横向变动,即产业的跨区域转移。因为产业升级需要一定的产业基础、经济投入和教育科技等经济性和体制性支撑,即使在发达地区,实现产业升级也存在相当的难度。更重要的是,产业升级周期较长,其政策效果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显现出来,而产业转移是资本的跨地域流动,当资本与转入地的劳动力等要素结合起来时,就会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和明显的政策效果,比如拉动地方就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中西部地区产业基础薄弱,而产业转移是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产业发展的规律性决定了产业升级的难度,产业升级建立在成熟的产业基础之上,并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作为支撑,而这是产业基础薄弱的不发达地区所不具备的。因此,产业转移不可避免地成为地方政府产业政策的核心内容。
我国目前的产业结构处于产业转型升级未完的状态,多样化的产业结构决定我国劳动力分层,从最低级的产业工人到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了我国劳动者的多样化分布。目前的产业结构调整会在多方面影响居民收入水平,使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知识密集型产业与劳动密集型产业等不同产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从而在居民收入分配方面带来负面影响。
同时,在我国产业结构中存在的垄断问题,会导致我国收入分配体制中的差异性分配问题。不同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集中程度、发展规模、所有制状况等因素都会对收入分配造成比较大的影响,其中,传统行业中的劳动者收入处于较低水平,而垄断性行业的工资和福利较好,国有企业中的劳动者享受较高的工资待遇,并且能够享受到相应的福利等各种各样的隐性补贴,从而拉大了不同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加大了收入分配改革的难度。
3.制度歧视对劳动者权益的影响
从西方劳动力市场看,劳动力市场歧视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工资歧视、就业歧视、职业和工作歧视、人力资本投资歧视[171],这种制度性歧视通过立法和政策对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进行排斥、限制,造成了对某些劳动者的差别对待。诸如缺乏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完全信息和劳动力的非流动性等市场缺陷,构成了市场歧视的主要来源。一些人接受低工资(这些工资低于他们可以在其他就业机会中所能挣得的工资),是因为他们不知道还有其他工作机会。更好地获取工作信息,可以使得一个人在一个类似的工作中接受低工资的事情不太可能发生。[172]从我国产业结构、劳动力构成、制度歧视等方面看,不同劳动者的经济地位、资源禀赋、谈判能力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形成不同层次劳动者的收入差异性分配,这种差异性分配既有合理的因素,也有基于经济水平、劳动力构成、社会变迁等因素加以改进的地方,从而制度化地保护劳动者权益,矫正收入分配中的不公平。
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上,除了以上歧视,还有很多制度性的歧视,比如户籍歧视。从目前的制度构成看,户籍制度是造成劳动者歧视问题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很多大城市在户籍准入条件的设定中,将收入水平、社会保险缴纳等作为准入门槛,将大多数低收入群体过滤掉,收入较低但数量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被排斥在城市之外。这种户籍制度降低了农民工融入城市的可能,使其身份处于游离状态,不利于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降低了农民工职业的稳定性和职业发展的可能性,加之户籍制度上附着的各种隐性福利,缺少户籍的农民工在分配制度上承受更大的不公平,进一步强化其弱势地位。并且,在目前的就业体系中,劳务派遣制度是针对农民工的比较严重的就业歧视制度,劳务派遣的劳动者中,农民工占大多数,他们不能获得同工同酬的待遇,并且职业发展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由于针对农民工的制度歧视使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而他们在收入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
农民工职业安全的制度保障,是与农民工收入分配有重要关系的又一种制度安排。在劳动力分化的背景下,不同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保障体系差别较大,特别是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保障体系漏洞较多,并且在目前资本优先的发展话语下,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受到极大忽视,职业病等问题频发,而制度性的救济渠道很难有效发挥作用。由于对农民工职业安全的制度保障也是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特别在目前劳动力流动的背景下,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保障在分配制度改革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劳动者权益保护状况会影响收入分配的结果,因此,为了矫正劳动者的收入分配差距,需要通过制度手段保护劳动者权益,避免由于劳动者权益受损而影响其收入状况。所以,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制度供给中,应当根据劳动者实际享受的劳动权益离法律规定的要求之间的差距,运用多种理论和方法解释这种差距,对我国劳动者的每一种实体权利实施机制的有无、好坏、优劣等展开分析,揭示制度、市场和个体等因素对劳动者权益的具体影响程度,并据此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1.劳动者工资权益的制度保障
劳动者的工资权益是与分配制度直接相关的问题。工资包括直接工资和间接工资,直接工资主要表现为以货币形式获得的收入,间接工资表现为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隐性收入。
劳动者的工资问题主要包括构建科学的劳动者工资水平决定机制以保障工资合理增长的制度路径、完善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以解决欠薪问题的制度设计和劳动者工资债权的救济制度等,这些都与分配问题密切相关。
我国目前劳动者的工资整体上处于较低水平,这与我国劳动力供求状况、劳动者素质、产业结构等多种因素有关,与之相应的工资增长机制不健全,工资增长较为缓慢,且工资拖欠现象较为严重。在劳动密集型产业结构、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劳动者素质较低等因素长期存在的背景下,普通劳动者工资较低的问题将会长期存在。在目前的制度体系中,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权益:
(1)工资水平决定机制的构建。市场经济体制中,工资水平主要由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决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最为基础的工资决定机制,很多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速度、物价变动等因素调整最低工资水平,使之与居民基本消费水平相适应,但一些地方政府并没有随相关因素的变化作动态调整,导致很多地方的最低工资标准落后于经济现状和社会现实,不能有效保护劳动者利益。同时,对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集体合同形成工资水平应是我国提高劳动者工资水平的长效机制,但目前的制度实践不能根据劳动关系状况和中国社会阶层变化改变目前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使劳动维权处于分散状态,而不能建立有效的集体协商和工会维权途径,使劳动标准与劳动关系复杂化的现实相脱节,使工资权益成为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在工资调整中,很多地方由于制度设计不严谨,工资调整机制被企业规避,没能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根据目前的劳动标准,很多城市在考量当地的发展状况、生活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为劳动者设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但很多地方的最低工资标准仍然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所以,在劳动关系实践中,企业遵守最低工资规定,但最低工资不能满足劳动者基本生活水平,必须超时加班才能获得相对可观的劳动报酬,从而使超时加班获得某种程度的合理性,或者提高劳动者的名义最低工资,但对原本免费的住宿、就餐收费,这些现象成为目前劳动力市场的常态存在。任何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上升的政策都被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抵消其效力,企业会通过政策的替代执行来规避政策的强制性要求。在工资水平决定机制的构建中,应当考虑到这一问题,避免良好的政策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对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而言,工资水平处于劣势的原因还在于补偿性工资差异,造成补偿性工资差异的主要原因,源于不同工种在工资之外的其他方面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具体包括工伤和死亡的风险、附加福利、工作的社会声誉、工作地点、工作保障、收入规律性、增加工资的前景等。[173]由于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职业声望、社会保障等都处于劣势地位,进一步恶化了劳动者工资权益的保障水平。
根据本国在产业链上的位置、劳动力供求状况、发展中的比较优势的不同,应当结合中国国情和已有的经验积累,对我国工资水平决定机制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以保障劳动者工资水平能够随着GDP增长而增长,实现社会分配公平。
(2)工资拖欠保障。在我国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中,工资拖欠的现象并不鲜见。工资拖欠可分为个人拖欠和集体拖欠,前者可通过劳动监察和司法救济途径解决,而后者涉及社会风险,必须建立工资社会风险保障机制。针对我国工资拖欠群体性事件较多的事实,广东等地建立了欠薪保障法律制度,强制性要求企业在登记注册时交纳一定数额的欠薪保障金,防止企业恶意欠薪逃匿。针对企业破产中的欠薪问题,应当对破产程序中的工资债权优先性予以强调,包括工资债权的权利位阶、作为优先债权的工资构成等。
(3)劳动者工资债权的司法救济。劳动者工资债权的司法救济是保障劳动者工资权益的另一条途径,也是最终保障。基于劳动者的经济弱势,针对劳动者的司法路径也应该以便捷为基本原则。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充分考虑了普通劳动者的利益诉求,在程序、费用、时间等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制度调整,比如该法第5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可以有效减轻劳动者的经济负担。同时该法还规定了较短的审理期限,并且部分案件可以一裁终局等。如果能遵守上述规定,则有助于保证劳动者的工资权益落到实处。
2.劳务派遣制度的改革
劳务派遣制度是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中广受诟病的制度之一。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降低用人单位的劳动力成本,但由于制度操作中的不规范,不适当地扩大了劳务派遣制度的适用范围,导致很多劳动力雇佣都是由劳务派遣实现的。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使这些劳动者不能享有与服务单位正式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权益,造成同工不同酬现象。并且,劳务派遣制度会导致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预期,所以,劳务派遣制度在降低用人单位劳动力成本的同时,损害了普通劳动者的权益,不适当地造成收入差距问题。
由于认识到了劳务派遣制度的弊端,劳动部门已经开始着手规范劳动派遣制度在劳动力市场中的运用,特别强调要控制劳务派遣制度的适用范围,避免通过劳务派遣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减少劳务派遣制度的适用,保障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进而提高其收入水平。
(三)主体差异性分配的财税法矫正及其制度局限
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设计有很多,除了社会保障制度、工资保障制度等,还可以通过财税法的制度设计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
1.劳动者收入的财税法调控
(1)个人所得税的完善与收入分配改革。财税法对劳动者收入的调控首先表现在个人收入所得税法领域,通过设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减轻普通劳动者的税负,从而保障其收入水平。
为了减轻个人的纳税负担,我国多次修订《个人收入所得税法》,但目前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制度仍不完善,应当建立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并逐渐向以家庭为单位征收过渡,建立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整与相关因素的关联机制等。
(2)城乡居民消费的财税法关联。由于我国社会转型尚未完成,经济水平、社会阶层、消费模式等都呈现出多样性。以消费模式为例,受制于收入水平,农村地区的消费与城市地区的消费就表现出较大的差别。农村地区收入较低,主要的消费品仍集中于生活必需品,而城市地区的消费内容已大大扩展,消费品的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以基本生活为需求的消费不占重要部分,这一现象与我国的税制结构有重要关系,并且此类税制结构又会进一步影响到居民收入之间的分配。
从我国目前的税收收入看,增值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占有重要比重,而增值税主要是对普通商品征收的一种税,在目前的消费市场上,在普通商品的消费者中,中低收入者占有很大比重,所以,增值税的税负主要由中低收入者负担,这不利于通过税收体制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收入分配差距导致不同收入群体的消费动机和消费行为存在重大差别,因此,“在收入分配失衡背景下,应对不同收入人群消费需求做好目标定位,并采取差别化的税收政策措施来刺激不同收入人群的消费需求的有效增长。”[174]除了可以解决收入分配差异问题,也能够促进经济增长。
(3)针对特定弱势群体的税收减免。针对农民负担过重问题而免除农业税,是收入分配改革领域最为典型的税收优惠措施。由于就业也会影响收入分配,为推动下岗职工、残疾人等就业,针对这些群体也应实行相应的税收优惠。由于这类税收优惠是针对特定的弱势群体,通过消极的利益让渡以改善其收入分配,因而作为典型的“特惠”措施,应当根据经济条件和社会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享有这类优惠措施的主体,扩大税收优惠的覆盖面,将其他适格主体纳入税收优惠措施的制度体系。
2.财税法对矫正主体差异性分配的制度局限
财税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可以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但是,财税法制度的调整是对存量利益的调整,无论是税法还是财政法,都是对现有收入的再分配,而不能直接提高劳动者的增量收入,所以,财税法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存在一定的制度局限。而要真正实现劳动者收入的增长,应当拓展劳动者就业渠道,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提高劳动者收入。同时,加强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以实现与产业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相匹配的劳动力供给。这是单纯的财税法制度所难以做到的,需要通过多种制度的综合调整予以实现。
同时,还应当看到,由于财税法制度设计的漏洞,即使对存量收入的调整,财税法也存在一定的制度局限。例如,在要素市场领域,“政府对要素市场的干预要多于对产品市场的干预”[175]。财税法对由要素参与分配而实现的收入,难以实现很好的调控。所有制形式、就业形式、产业结构等的多样化共同决定了目前要素分配形式的多样化,要素分配形式的多样化导致收入分配的群体性差异。“越是有效的市场,越是维持市场最初开始运作的收入分配状况。资源禀赋的差异,决定了市场机制不能在收入分配中发挥有效的作用。政府通过课税改变资源禀赋分布格局,能够促进社会公平。”[176]而通过税收政策缩小通过要素分配产生的收入差距,对于缩小整体收入分配差距具有重要意义。针对目前中国的要素形式多样化,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确立了要素分配的基本形式。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各种要素带来的收入分配日益重要,比如科技成果、知识贡献等带来的收入分配差距越来越明显,股息、红利等要素分配也在收入分配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通过股息、红利等方式获得收入的,收入分配中存在的差距就更为明显。这些收入分配方式都是符合现行法律和政策的,并且,在效率优先的政策话语中,这些分配方式都是得到鼓励的。
按要素分配符合市场规律和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要求,但它不可避免地会拉大收入分配差距。重要的问题是,针对这些收入差距,财税法制度如何才能发挥有效作用,使通过要素分配获得的收入维持在合理的水平,以保证收入分配差距的可控性。比如,不同群体在要素占有和变现方面的权利并不均等,而产权缺失会严重影响分配[177],农民占有大量土地,但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权属模糊,权利的边界不清,农民的谈判地位很弱,土地参与分配或变现的可能很小,不能对农民的收入增长有实质性帮助。农民在土地方面的权利缺失导致要素市场存在很大的不均衡性,农民很难从土地增值中获得足够的补偿和收益。所以,我们会看到,“收入差距继续扩大的主要原因是资源和资产的分配不公,……过度依仗在劳动报酬为主的常规收入分配上的再分配,而并不能触动不合理地大规模占有资源的群体,反而伤害中等收入者。与此同时,这种政策含义的缺失,还会引导政策忽视资源分配严重不平等所造成的弊端和潜在的更大风险。”[178]针对这些问题,财税法也难以发挥作用,而需要相关制度的变革才能规范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格局。
收入分配的差异化也与我国的投资体制有关。后发型的经济发展模式需要强大的资本驱动,因此,在收入分配中,存在对资本的无限让渡,而忽视了劳动者的利益,使劳动者的收入长期在低水平徘徊。这种收入分配格局同样难以通过财税法制度予以规范,而只能改革目前的经济发展方式和投资体制,在维护资本权益的同时,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