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写说明
2013年8月,我接受北京大学出版社关于编写或者组织编写一本《能源法学》的约稿,它将作为博雅系教材“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中的一部新兴课程教材。不久,我便草拟了编写说明、要求和大纲,向一些高校中从事能源法(学)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发出了参编邀请。多数参编人员当年11月1日在西安开会讨论了编写事宜和有关学术问题,编写工作随后开始。
在世界范围内,能源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能源法学是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在我国更是如此。国家教委1985年决定在高等学校正式增设经济法专业时,把“能源法”定为经济法专业的专业课,从而为能源法学学科的建设提供了发展空间。虽然我国第一本能源法学教材、肖乾刚和魏宗琪编著的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能源法教程》早在1988年6月就已经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其后肖乾刚和肖国兴编著的“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能源法》(1996年6月出版)产生了更大影响,但是能源法学教材类图书目前仍然屈指可数。
我虽然于20世纪80年代在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攻读国际法专业学士学位时就关注过能源法律问题,但是学术研究性的关注则始于2001年—2005年在英国邓迪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和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我对能源法(学)的研究理论进路和重点是以市场经济运行为主线,研究市场经济发达经济体的能源法、国际能源法及其经验和教训对中国的启示和借鉴价值。研究思路上,注重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能源三个领域中科学、政策和法律的系统性关系以及合理融合,即“科学/技术”“理念/信仰”“政策/法律”之间的系统性三角关系。研究路径和方法上,立足于相关自然科学(如环境科学、生态学、气候变化科学、系统科学)的前沿研究成果,运用经济学和管理科学的理论、知识和研究方法,研究政策法律应该在哪些环节、运用哪些方法措施、在何种程度上对宏观能源经济活动进行调控、对种类能源经济活动进行监管、对具体能源经济活动进行处理。编著《美国能源法律与政策》(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出版)的过程,从多方面提升了我的能源法学研究能力和水平,特别是坚定了我关于科学的能源法学研究应该以市场经济运行为主线的研究思想。经能源法学前辈肖乾刚老师的推荐,该书还荣获了“2010—2011年河南省优秀图书奖”二等奖。此外,我从中更加深刻地认识了能源法学的交叉学科和综合学科特点,研究者需要避免由于科技盲、经济盲和法盲任何之一而产生的偏差或者错误。
能源是生活之要,生产之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项能源活动都具有经济活动的属性,尽管还可能同时具有其他属性。由于能源法(学)的新兴特点,能源事务是我国计划经济或者国家调控关注的重点领域,利益纠葛复杂而深;加之能源事项事关民生福祉、影响生态环境、涉及国家安全,不同学者对能源法的调整对象以及调整能源活动的范围,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有些还属于见仁见智的。这使得这一新兴学科的教学内容和体系的确定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存在着不少值得研究之处;不同教材的编写内容、方法和体例也不尽相同。
为了便于读者全面而系统地了解和理解本教材的体例和内容,下面就六个关键事项作出说明。
一、关于能源法学的研究思想。一项学术性的或者引导学术性的文献,如果没有研究思想,或者运用了多个相互矛盾的研究思想,是没有灵魂的文献。全球化的核心内在动力是市场经济,互联网科技又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插上了腾飞的翅膀;而互联网科技发展的内在动力却是市场,并且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多维发展。1987年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指出:“经济学与生态学必须完全统一到决策和立法过程中。”2014年6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我国能源安全发展的“四个革命、一个合作”战略思想:推动能源消费革命,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推动能源供给革命,建立多元供应体系;推动能源技术革命,带动产业升级;推动能源体制革命,打通能源发展快车道;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实现开放条件下能源安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源革命的推进实施以及成果保障,应该经由法治的路径,因而需要能源法学的理论支撑。本教材关于能源法学的研究思想是,维护平等竞争条件下的能源市场生产供应的运行、预防和纠正市场失灵以及经由市场路径促进主体基于能源消费端的节能减排,保障和促进实现清洁导向的能源供应安全。离开了这一研究思想,所设计出来的能源政策、法律和制度必然迟早会暴露出其错误,引发纠纷和造成社会问题。我国近两年出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领域的严重“弃风限光”现象,就是其制度设计不符合市场规律的必然结果。
二、关于能源法学的研究目标。基于对第一个关键事项的说明,可以将能源法学的研究目标确定为:运用法学理论,经由法治的路径,通过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以及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则、规范和制度,确保完全竞争市场充分发挥其在能源资源、原材料和产品(商品)配置中的积极作用,维护能源供应安全,解决能源活动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这一重大负外部性,同时实现保障生活用能、维护国家(能源)安全的目标。
古罗马皇帝优士丁尼钦定的教科书《法学阶梯》中这样定义法学和正义:“法学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以其应该得到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理想和追求。”虽然经济学理论中的完全竞争市场是一个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假设,但是几乎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以及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基于市场经济的历史发展规律都承认市场是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这说明了对完全竞争市场的追求就如同法学上对正义的追求一样,存在宏观上的客观和主观现实需求),尽管有时会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因此,包括能源法学在内的法学学科、法学研究所追求的正义应该是运用法律规则、规范和制度维护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正义以及通过例外规定纠正市场失灵的正义。关于能源法学的研究目标,需要注意的两点例外:一是,在对国家安全有着关键性影响的能源活动环节,应该加强政府管理、实施国家垄断或者国家控制下的垄断,但是需要处理好其与市场的衔接;二是,在国家安全受到危害的情形下,在保障生活用能紧急情况所必要之时,可能需要也应该在适当的市场环节,适时、适度、暂时地偏离市场规律。
三、关于能源法的调整范围。任何一个部门法的调整范围都是该部门法及相应部门法学的关键和核心问题,也往往是有争议的问题,有时甚至是不同部门法之间就此发生较大争议的问题;例如,民法学界和经济法学界之间关于两个相应部门法的调整范围以及两者调整范围之间关系问题的争论。人类社会活动中所产生的任一社会关系因其涉及的自然要素和社会因素,往往会被人们基于不同的学科理论同时纳入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之中,并被赋予不同的属性。但是,自然生态和人类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任何一类社会关系不能都由一个其所谓相应的部门法来调整,相关社会管理事务通常也不能都由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来管理(详细讨论请见本书第三章第一节第一部分“能源法的概念”的有关内容)。部门法的调整范围如同政府部门的职责配置一样,需要合理分工,需要有适当的交叉便于衔接。我认为,任何一个部门法的调整范围都需要宽窄适宜,在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上,应该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特别是对于能源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这样的交叉性、综合性法律部门来说。
目前,人们关于能源法的调整范围问题既存在争议,也存在混乱。在已有的能源法(学)教材中,问题和混乱总体上表现为:能源法定义中的能源法调整范围过于宽泛,存在无边无际之嫌;分论或者各论中并没有全面讨论(这也是不可能的),对有些方面的讨论不少是采取从其他部门法中的简单拿来主义。分析产生这方面争议或者混乱的根本性原因,一是缺乏对“能源产业”“能源部门”“能源链”“能源领域”这四个概念的外延的科学认识和明确界定,二是没有合理处理能源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分工和配合。为此,本教材在对它们的外延予以明确的基础上,基于对宽窄适宜、市场经济、矛盾论和国外主流做法趋势(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或者能源生产或消费大国能源类政策法律的发展历史和现状)这四项因素的思考,合理考量部门法之间的分工和配合问题,将能源法的概念表述为:能源法是指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为了维护和促进能源领域的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以及保障国家安全、民生福祉和生态环境,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以能源企业为一方主体的能源原材料和产品(商品)生产供应活动以及直接影响能源生产、供应和消费的节能减排活动中所产生的能源社会关系的,以规定当事人的能源权利和能源义务为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例如,在考量能源法与环境法之间的分工与配合方面,不应该将与能源活动有关的任何环境保护问题都纳入能源法的范围,否则大部分环境法都成能源法的一部分了。因此,这里定义的能源法仅将主体基于能源消费端调控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展清洁能源、节约能源、应对气候变化)纳入能源法。
四、关于能源法学的交叉学科和综合学科属性。尽管科学在当代的学科分工越来越细、越多,但是在解决问题时越来越需要多学科知识的交叉、综合和运用。能源法学领域的研究是需要运用诸多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知识和成果、研究方法的交叉研究和综合研究,尽管它是以法学研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指出:“人类的法律必须重新制定,以使人类的活动与自然界的永恒普遍规律相协调。”“经济学与生态学必须完全统一到决策和立法过程中,不仅要保护环境,而且也要保护和促进发展。”也就是说,局限于并沿袭传统法学理念和方法来研究和制定能源法,难免会使能源法走向人类传统人本主义价值观的误区之中,与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绿色发展理念格格不入。
一个人所认为的一项常识,其他人可能并不知道它、认为它不是常识乃至认为它是谬误。学习交叉学科和综合学科,特别是对之研究,必须避免出现不了解相关学科中的常识的错误。了解和理解能源领域相关学科的常识,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解决能源法调整范围内的能源社会关系问题不可或缺的基础。本教材在第一章“导论”对能源、能源资源、能源部门、能源问题以及基础且必要的自然科学和经济学理论和知识进行了介绍,在各论的每一章都首先基于相关的自然科学知识对相关能源产业情况、能源活动流程等予以介绍。如此编排的目的,是方便并希望读者基于科学知识、经济学理论来理解或者研读,避免或者减少对能源法领域中的学术和应用问题进行科技盲式、经济盲式或者法盲式的任何之一的解读。存在任何一盲,都往往会导致对现行能源政策法律及其实施作出不科学的评判,在关于解决能源问题的政策法律规则、规范和制度的设计中存在漏洞,以至于不是解决问题而是创造新的问题、更多的问题。
五、关于能源法的法学二级学科属性。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学二级学科,能源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对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和利用以及其他某些能源活动的直接控制管理的立法和行政措施需要运用行政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能源活动中平等主体之间能源权利的救济需要运用民法(学)的理论和方法;能源问题的产生与能源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密切相关,需要运用经济法(学)的理论和方法,特别是需要注意与其中有关宏观调控、财政投资和体制改革、税收和审计等制度的联系;对危害能源生产类设施以及输送配送的犯罪行为,需要注意运用刑法(学)的理论和方法设计适当的刑事制裁措施;对能源原材料和产品(商品)周期过程中能源活动负外部性中的生态环境成本的消除问题,总体上属于环境法的范畴,但是节能减排活动主要属于能源法的范围,两者需要进行合理的衔接;对能源资源的所有权以及勘探权、开发权和利用权的配置问题,总体上属于自然资源法的范畴,但是能源法需要关注能源资源的特殊性问题;对包括应对气候变化在内的国际或者全球能源问题的国际控制和行动,属于国际法的范畴,但是问题的解决需要能源法学研究的支撑。
然而,上述关系并不说明能源法(学)是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环境法(学)、自然资源法(学)以及国际法(学)等部门法(学)的简单集合体,更不意味着能源法是碎片化的部门法。这是因为,首先,能源法所调整的能源社会关系产生于能源原材料和产品(商品)周期过程中的能源生产供应活动以及直接影响能源生产、供应和消费的节能减排活动这两条不宜人为分割的主线,相应的能源法律关系具有系统性和整体性,从而决定了能源法(学)的独立性。其次,上述关系一方面说明能源法(学)是基于能源和能源事项的基础性,为应对能源问题而作出反应和调整的产物;另一方面说明,其他部门法(学)对能源法(学)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再次,能源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与包括环境科学、生态学、气候变化科学和系统科学等自然科学以及经济学、管理科学等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进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最后,能源法(学)中所运用的有些措施是其他部门法(学)中所没有的,或者是对其他部门法(学)已有措施的创新性组合。
六、关于能源法学的理论体系。能源法学理论体系在架构上应该由能源法总论、能源生产供应分论和节能减排分论共三个部分组成;两个分论的结构在于大体上对应确保能源供应安全以及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于一个适当水平这两个能源议题的核心问题。这是一种与已有能源法(学)教材不同的理论体系;关于这一建构的理由,请见本书第二章第二节第一部分的有关讨论。能源法总论主要讨论能源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内容包括能源、能源资源和能源部门等的概念,能源问题,经济学和经济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知识以及能源监管,能源法学的学科地位、学科体系、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等内容;能源法的概念、产生和发展,能源法律关系和能源法律责任,能源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问题。能源生产供应分论研究基于能源类别划分的能源法分支学科,例如石油法、天然气法、煤炭法、电力法、水电法、核电法等。节能减排分论研究主体上基于能源消费端调控的节能减排活动方面的能源法分支学科,包括气候变化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本教材的编写体例遵循了这一理论体系。
参加本教材编写工作的作者情况如下(按章节先后顺序):
胡德胜,博士,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兴华,博士,北方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
张冰,博士,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时颖,硕士,博士生,西安石油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葛少芸,硕士,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江,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吕江,博士,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龚向前,博士,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根据编写分工,作者们提供了各自的初稿。具体情况是:第一、二、三章,胡德胜;第四章,陈兴华;第五章,张冰;第六章,胡德胜;第七章第一、三、四、五、六节,胡德胜;第七章第二、七、八节,陈兴华;第八、九章,时颖;第十章,葛少芸;第十一章,张冰;第十二、十三章,王江;第十四章,吕江;第十五章,葛少芸;第十六章,龚向前。
在统稿的过程中,基于教材体例的统一性、系统性、协调性的考虑,以及,特别是对上述六个关键事项说明的考量,我作为主编对其他作者的初稿或其部分进行了修改、补充乃至重写。基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考虑,定稿后的署名确定如下:第一、二、三章,胡德胜;第四章,陈兴华、胡德胜;第五章,胡德胜、张冰;第六章,胡德胜;第七章第一至六节,胡德胜;第七章第七、八节,陈兴华;第八章,时颖、胡德胜;第九章,胡德胜、时颖;第十章第一节,胡德胜;第十章第二、三节,葛少芸;第十一章,张冰;第十二章,胡德胜、王江;第十三章,王江、胡德胜;第十四章,吕江;第十五章,葛少芸;第十六章,龚向前。
在互联网为载体的信息时代,资料和信息的获取已经不再是难事。尽管如此,面对面的交流和亲身经历仍然对于学术研究有着深刻的影响。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作为中美富布赖特项目访问学者在美国太平洋大学麦克乔治法学院的访学经历,编写期间参加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和讨论,都对我编写和主编本教材的工作产生了或多或少,或深或浅的影响。特别是2016年8月在张家口召开的中国能源法研究会年会的讨论,迫使我又对书稿进行了旨在避免或者减少对能源法学进行科技盲式、经济盲式或者法盲式理解、解读乃至研究的一些修改。
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5月17日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要加快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使这些学科研究成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突破点。能源的生活之要和生产之基的属性,决定了能源法学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地位。希望本教材的出版能够为我国能源法学的发展和繁荣产生些许绵薄贡献。
能源(法)领域的前辈和中国能源法研究会顾问肖乾刚先生和吴钟瑚先生,审阅了本书的初定稿;前者对书稿框架结构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修改建议,后者基本上通读了书稿并作出了大量批注、提出了许多建议、提供了不少鲜为人知的史料,着实令人感动。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陈新松法务经理对第八章“天然气法”,国家电网公司经济法律部刘春瑞处长和能源研究院刘进研究员对第十章“电力法总论”提出了建设性的修改建议。中国能源法研究会个人会员微信群和中国绿色智库微信群中一些人士对本编写说明草稿进行了评论。这些建议和评论促使我对书中一些观点或者表述作出了进一步的阐明、解释或者改进。谨此表示感谢。然而,对于书中的任何错误和不当之处,我当负不可推卸的主编之责。
在本教材编写的最后阶段,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研究生王涛和欧俊同学作为第一读者通读了书稿,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修改建议和润色意见。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的宋瑾瑜硕士研究生参加了第十五章初稿的编写工作。在此表示感谢。
本教材的编写工作得到了陕西省法学会能源法学研究会的些许资助;出版得到了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事业部的大力支持。谨在此表示感谢。
本教材可供高等学校法学专业、财经专业以及能源科学与管理类学科专业的学生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作为立法和司法部门以及能源、环境与资源保护有关行政机构人员的参考用书,还可作为能源企业及能源相关企业法务部门的参考资料。
科学是通过理性的精神和手段对具体事物的规律进行探索的知识活动,它与封闭、无知和迷信相对立,需要在开放、批判乃至对抗中不断创新和发展,从而走向成熟。由于我学识水平有限,书中不当、疏漏乃至错误之处在所难免,欢迎读者致函deshenghu@126.com予以批评指正。
胡德胜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