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三 发票的领购程序
一、自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即自制发票。如果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后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刷。自制发票仅限于普通发票。
自制发票领购程序如下:
(1)用票单位要根据业务特点和经营需要,设计发票式样,预计使用数量。
(2)填写《自制发票申请审批表》,写明所需发票的种类、名称、格式、联次和需要数量,连同发票式样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3)取得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后,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发票印制完毕后,用票单位要建立发票领用存的管理制度,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报表》。
二、税务机关统印发票
1.提出购票申请
用票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初次发票领购手续时,首先应向税务机关提出购票申请,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核表》,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一照一码模式下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关证明,以及纳税人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见表1-3)。纳税人领取的《发票领购簿》是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的法定凭证。只有取得《发票领购簿》,才能据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发票领购簿》的主要内容由税务机关填写。
2.领购发票
用票单位或个人根据《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表1-3 发票领购簿
发票领购记录
发票缴销、挂失记录
发票违章记录
填写说明:
对于再次领购发票的用票单位,应按税务机关发票保管与使用的规定,认真审查发票存根联的各项内容,对于发票中发现的问题,用票单位应予以纠正后,再根据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确定的发票领购方式,相应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对于实行批量供应方式领购发票的用票单位可以凭《发票领购簿》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证件、资料直接领购发票。对于采用验旧购新或交旧购新方式领购发票的,还要提供发票交验簿、发票存根。对交验有问题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停供发票,待按规定处理完毕后,才能向其供应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