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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规程
一、一般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所谓小规模纳税人是指: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上述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外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以外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3)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规程
(1)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2)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