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利及其保护(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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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者多层次权益之间的关系

前述劳动者所享有的人权、公民权利、民事权利、就业权、工作权等五个层次权益,而充分保障的人权和公民权利是民事权利、就业权、工作权实现的基础,前两者若无充分保障和实现,后三者权益就很容易遭受严重的侵犯。

本书关于劳动者权益及其保护在内容上,主要集中在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权利和劳动者在工作中的权利。必须提醒读者注意的是,这两大类权利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劳动者作为人的权利和劳动者作为公民的权利,三者紧密相关,没有人权或者公民权利或者这两者的保障不到位,那么劳动者作为求职者的权益以及作为雇员的权益很难充分实现。

我国在基本人权方面的保障还有待改善,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虽然《宪法》中有所规定,但是实现程度非常低。应该尽快批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承担联合国成员国义务,全面履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以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真正落实。

本书后面的讲述集中在劳动者作为求职者的权利和劳动者作为雇员的权利。如果读者对劳动者作为人的权利(人权)、作为公民的权利(公民权利)感兴趣,请参阅其他书籍,例如《人权是什么》《作为人权的社会权》《中国民权哲学》[12]等。

举例说明这五层权益之间的关系。

2010年4月15日,118名湖北籍农民工在包工头的带领下,赴西安承接包头至西安铁路联络线西安市临潼区新丰段的桥涵工程。6月29日工程完工后,他们却没有拿到按事先承诺结清的工程款。7月21日,农民工连续数天讨薪未果,在西安市临潼区新丰镇召安村,却遭到300多名手持木棒的人长达40分钟的围攻殴打,30多位农民工被打伤,9人重伤,其中湖北省南漳籍农民工重伤6人。[13]

首先,此118名湖北人享有作为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或者伤害。在本事件中,那些殴打他们的人粗暴地侵犯了他们的基本人权;其次,118名湖北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政府有义务保障其安全,而事件显示的是,他们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遭受暴力侵犯时,没有看到应当保障公共安全的警务人员及时出现,警察是公民纳税雇佣来保障其生命安全的,这表明,这118名湖北人的公民权利未得到真正的实现。他们在被殴打时,其受民法保护的民事权利同样遭受了侵害。而此次事件的起因是为了讨工程款从而实现他们的工资权。由此可见,如果其基本人权、公民权利得到保障,那么双方的纠纷仅仅是经济纠纷。很显然,组织300多人去殴打118名工人的人,在其思想意识中,丝毫没有尊重他人人权,珍惜他人生命的基本文明价值,此外,更显示其有恃无恐,对公共警察机关亦无丝毫畏惧,他们这种无视他人生命、不尊重国家法律、不懂得欠债还钱的基本法则的行为是如何养成的呢?笔者初次看到这个事件的新闻报道时,就深深地感到我们社会中,缺乏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对他人尊严的基本尊重,而政府对每一个公民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都严重缺失,这种缺失导致了这118人的作为雇员的权利缺乏支撑,遭受了严重而粗暴地侵犯。

以此事件为例,只是希望提示关于权利的一个立体化思维模式给读者,以建立起形而上的法之公平正义[14]与形而下的法律权利之实现的紧密关联。长期以来,我国法学及法律思维常常存在形而上的理念思考与形而下的权利实现之脱节的问题。这样的状况必须克服,否则法治文明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