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说明
一、关于国家赔偿法的称谓
1.本书多处分别提及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和2010年的《国家赔偿法》,故以《国家赔偿法》(1994)、《国家赔偿法》(2010)分别指称之。
2.“国家赔偿法”一词未加书名号的,除在其之前专门注明新旧或具体年代以示区别的以外,没有特别指向哪个文本的用意。
二、关于其他法律文件的称谓
1.凡法律文件称谓全称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的,皆省去。
2.法律文件在书中第一次出现的,皆于名称后注明其颁布或修订年代,此后出现不再注明。
3.司法解释文件的全称较长的,以章为单位使用简称,在该章中第一次出现的,皆于名称后注明其文号及“本章以下简称……”。
三、关于案例
1.引用的案例,除特别注明的,皆来源于“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
2.案例的载体有两类文献,一类是判决书原文,一类是由法官撰写的案件评析报告。本书引用时对其皆有文字删减(以省略号示之),但保留的文字基本没有修改。判决书原文的作者是合议庭成员,出于节省篇幅的考虑,省略他们的署名;案件评析报告一般保留编写人的署名,但“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中未载明编写人的除外。
3.案例中当事人、法院所援引的法律文件,都是案例发生时有效的法律文件,本书不注明其是否现行有效。尤其是,所用《国家赔偿法》条文都是1994年颁布的。
四、关于案例、图表序号
1.案例的编排以章为单位,无论案例位于哪一节,在该章中依次排序;
2.图、表的编排不分章节,在本书中统一依次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