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原理与案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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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序

坊间流传的国家赔偿法教材和专著已有不少,著者各展智慧,对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理论、规则以及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未来发展方向,提供了许多真知灼见。我在给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开设国家赔偿法课程时,受益于这些教材和专著良多。然而,在授课过程中,也慢慢体味到当前众多国家赔偿法教材的风格较为一致,而这个风格适用于研究生群体时存在一些捉襟见肘之处。

第一,多数教材以基本原理或理论的阐述和相关规则的解释为主,整体上倾向于知识的传授,而较少问题和方法的引导。的确,现在的法学本科生较少全面接触与学习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理、理论和规则。少量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生,即便在入学考试复习阶段,因报考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会充实国家赔偿法相关知识,但这种“自学”状态下的收获,也是不可高估的。所以,无论是教材,还是课堂讲授,必先着力于基本原理、理论和规则的阐述与解读。

不过,研究生毕竟是从更多地知道“是什么”的学习阶段,进入到应该更多地知道“为什么”的学习阶段。了解知识背后的问题意识,领会知识形成的路径和方法,培养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研究生治学的主要目标。因此,如何在这一目标引导下,将基本知识、问题意识、研究方法以及思考能力融汇于教材之中,是创新教材需要不断探索的。

第二,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任何法律问题都不是作为供人死记硬背的技术规范,而是被展现为在社会中运作的法律过程的一部分。”[1]在现代法学教育中,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虽有不同的法律传统,可都重视案例教学,只是案例教学的目的、内容和方式有所差异而已。反映在教材之中,英美法系偏于使用既有的判决书,希冀学生通过阅读,理解、掌握法官是如何解释和演绎法律、发展法律原理的;大陆法系则偏于运用经过大幅删节、改编的“简明案例”,来说明占据教材主要篇幅的基本原理、理论和规则的意义。

当前的国家赔偿法教材,要么基本上不使用案例,无论是实际发生的讼案还是经过改编的,要么在篇幅的限制下,沿袭大陆法系教材的特色,零星地使用改编后的案例,或者只是在注释中简单地指出实际案例的名称和来源。这种教材的编写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著者在说话”。其实,如果要在教材中体现出对法律运作现实而不仅仅是对基本原理、技术规范的关怀的话,那么,使用一些判决书,根据需要删节其中部分内容,应予保留的则原样保留,就会在著者之外让“法官在说话”。尽管采用哪些判决书、删节哪些、保留哪些,著者的意志仍然十分强烈,但是,法官的判案思路、逻辑、结论以及语言,毕竟被展示出来,从而可以让读者(主要是在校的学生群体)更加真切地贴近“行动中的法律”,哪怕只是部分地贴近。

第三,国家赔偿是国家为公务组织/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人民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负责赔偿,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也是特别的侵权法。因此,国家赔偿法与普通侵权法——也就是民法或私法的侵权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历史上,国家赔偿法就是脱胎于普通侵权法,后者可谓前者的“母法”。在许多基本原理、理论和规则方面,二者具有共同性和相通性。不过,现有的多数国家赔偿法教材,在国家赔偿法与普通侵权赔偿法的比较、借鉴方面,甚少着力。我在授课与讨论时,经常会向自己和学生提问:民法上、普通侵权法上,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由此,既希望国家赔偿法的未来发展能更多地汲取普通侵权法的营养,同时希望能够在某些问题上,了解国家赔偿法的特殊之处。“当缺少对比又不了解差异的时候,一只公鸡能够冒充一只孔雀或者一只夜莺。”[2]

鉴于以上三点粗浅的认识,我有意尝试撰写一本新的国家赔偿法教材。该教材面向法学研究生以及高年级法学本科生。撰写的主要目的是,以问题探究为出发点,通过理论梳理、法律文本解读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国家赔偿法领域的若干重要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超越理论混乱和制度局限,对当前国家赔偿法的现状以及未来可能的改革,有比较清晰的认识和思路。

为实现此目的,本教材在撰写过程之中,努力突出以下特色:

(1)每一章都会有“重点问题”“基本原理”“思考”“即时思考”和“案例讨论”等板块,通过它们,让提示与发问贯穿于正文中,引导读者保持“学思结合”的状态,以使启发式教学的特色融于教材之中。

(2)“案例讨论”的板块主要使用既有的判决书或者法官撰写的案件评析报告原文。这个板块以它们为分析对象,提出若干与国家赔偿法原理、规则等有关的问题。一方面,希望借此促进读者关注案件细节,培养其熟悉、理解和运用国家赔偿法原理、规则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希望读者能够站在“案例”之上,反观国家赔偿法原理、规则的不足。当然,对案例的关注与分析,并不完全限于“案例讨论”板块,也不完全限于诉讼案例。教材其他板块会偶尔使用非诉讼的事件作为分析对象,或者会改编案例、事件或介绍域外案例。然而,旨在反映“法官如何说话”的判决书或者案件报告,是案例讨论的主要文本基础。

(3)本教材在许多基本原理和重要问题上注意引介普通侵权法学说,借此希望读者在观察、思考国家赔偿法问题和规则的时候,具备一种比较、借鉴普通侵权法的意识和方法。这一努力对我自身而言,也是一种智识上的挑战,也会有门外汉“胡言乱语”、贻笑大方的风险。但是,本教材仍然着意进行必要的探索,这并非出于“无知者无畏”的心态,而是出于认真对待方法论的考虑。

此外,本教材的撰写,还试图较多地体现我自己的授课重点和研究思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偏向于研究型或专著型教材的特点。这种尝试有利有弊:利者,可在内容、形式上适当地有别于其他教材,从而不至于因为太多的雷同而很快地被淹没于芸芸之中;弊者,的确会在知识点上有所取舍,会在阐述过程中挂一漏万,以至于不能做到周全的覆盖。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在几乎所有国家赔偿法教材中都会论及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这部分内容,在本教材中虽有零星的、分散的述及,却未成独立章节。依个人浅见,如何在政府系统内确立合理的赔偿费用管理体制,尽管是整个国家赔偿制度之中非常重要、具有关键性影响的部分,但是,这更多地是“政治的”或“管理的”问题,而不是“法律的”问题。站在赔偿请求人或赔偿决定者的视角,如何解释和运用法律规则解决国家赔偿请求,才是关注的重点。因此,我放弃了最初将其作为独立一章或一节的设想。不过,我相信,本教材之不足,读者可通过阅读其他教材予以克服;本教材之特色,读者或许会从中受益一二。

以上诸般努力,究竟成效如何,惶恐之至,有待方家和读者评判、教正。

2010年9月5日

于北京·清扬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