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节 风险与环境风险

“风险”(risk)概念源自西方。作为一个专门术语被发明出来是在中世纪的晚期向现代的早期转换阶段,它最早被发现存在于中世纪的文献中,伴随着印刷业的产生才出现在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中。直到16世纪,“风险”一词在德国第一次以印刷的形式出现,17世纪经由法语、意大利语而进入英语。英文中“风险”概念逐渐发生了某些微妙的转变。这种转变与现代化的进程相关,特别是与早期重商主义资本家的商业探险活动有着直接的相关性,“风险概念的产生背景可以追溯到近代欧洲地中海一带频繁的商船贸易往来,风险概念被创造出来主要是为了形容商船在运输货物过程中可能遭遇的触礁或海难等因素招致损失的危险”。[12]风险的本意是指冒险和危险,是对未知地理领域的一种探寻,表述的是一种空间的概念。在海上贸易的财产保障需求以及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矛盾的驱动下,“风险”不再仅仅指一种可怕的力量,而是逐渐与人的决定和行动的后果联系起来,并被看做是影响个体和群体应对事件的特殊模式。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风险概念所包含的时间维度上的,尤其是理性的不确定性才凸显出来。[13]并进一步被作为理解一个时代的关键性概念所使用。

一、风险的现代意涵

现代意义上的风险概念已经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共识性含义,即“可能发生的危险”是一个面向未来的可能性范畴,并非是一个事实性范畴。“风险这个概念与可能性和不确定性概念是分不开的。当某种结果是百分之百地确定时,我们不能说这个人是在冒风险。”[14]在汉语中,虽然自古就有很多形容风险的词汇,但是直到现代汉语才出现风险这个合成词。《现代汉语词典》解:风险就是“可能发生的危险”,危险就是不安全,遭到损失或失败的可能。《辞海》对风险一词做了比较全面的界定:风险就是“人们在生产建设和日常生活中遭遇能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不测事件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风险是具有一定危险的可能性,或者说是有可能发生危险、形成灾难,或者产生不利影响,即风险具有未然性。

风险总是与毁损、不幸事故等不利影响相关联。在社会学者看来,“风险”与“危险”是不同的。“风险指的是在与将来可能性关系中被评价的危险程度,它只是在将来的社会中被广泛使用——这个社会正好把将来看做是被征服或者被殖民的范围。”[15]而危险概念适用于任何时期。[16]“风险”与“危机”“灾难”也有着实质性的区别。“风险”概念是抽象的,谈“风险”是为了揭示问题,“风险”是尚未发生的“灾难”[17],而“危机”或“灾难”概念是具象的,意味着控制,更侧重于解决问题。严格地说,“危机”或“灾难”是“风险”的实践性后果,任何“风险”的发生都是将一种损害后果的可能性转化成为客观存在,对这种客观存在不能再称之为“风险”,而应称之为“危机”或“灾难”。“危险”“危机”“灾难”都是一种不利的状态,是人类社会所极力去避免的一种结果。对于风险,不利结果出现只是一种可能性,人类社会需要做的就是对不利后果的避免。风险概念的发明本身体现的就是人们主动规避不确定性损失的一种努力。

对于风险的传统理解,它所关注和侧重的是重视风险的物质特性,强调风险的可计算性和可补偿性,并赋予个人理性发挥的空间;对于风险的现代解读,不仅要把风险看做一种物质特性,更要视为一种社会建构,从更宏观、更综合的框架上来深化对风险的认识。[18]这一点从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对于现代性风险的界定就可以看出来。

乌尔里希·贝克通过对风险的界定建立对现代社会的理解,他认为产生于晚期现代性的风险:“首先是指完全逃脱人类感知能力的放射性、空气、水和食物中的毒素和污染物,以及相伴随的短期和长期的对植物、动物和人的影响。它们引致系统的、常常是不可逆转的伤害,而且这些伤害一般是不可见的。然而,它们却基于因果解释,而且最初是以有关它们的(科学的或反科学的)知识这样的形式而存在。因而,它们在知识里可以被改变、夸大、转化或者削减,并就此而言,它们是可以随意被社会界定和建构的。从而,掌握着界定风险的权力的媒体、科学和法律等专业,拥有关键的社会和政治地位。”[19]

这一定义说明了风险的社会属性。现实存在的基于环境改变而对人类产生伤害影响的风险,在现代社会对其认知只能通过知识的解释而存在,知识在对环境风险的认知上起到了桥梁的作用,然而正是由于知识的解释作用,客观存在的源自于自然环境的伤害的可能性经过人类社会运用知识进行认知,形成社会所认可的风险。这个认知过程就是一个社会建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风险的制造者、风险的实际承受者、专家、媒体、政治、法律起到复杂的作用,最终,源自于环境的风险经过社会的建构过程后,转化为社会性的风险,并进一步影响到社会的行动。

二、风险的现代性与风险社会的基本内涵

风险具有客观性,是一种客观现象。风险概念的渊源与资本主义的拓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反映着当时人们面向未来、趋利避害的主动追求和积极冒险精神,由此彰显了人类的一种主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主体性和能动性,这恰恰包含了韦伯所阐述的一种资本主义精神,也构成了当代社会理论家所分析的现代性的精神要素,是现代性的必然伴生现象和典型表现。

风险的概念发展呈现出一种进化的过程,逐渐的从统计决策概率的概念转变成为一个社会性的概念。著名英国社会科学家安东尼·吉登斯精辟地指出,风险具有明显的两面性:“它的本性决定了它导致危害性后果的可能性”,同时,“它是经济活力和多数创新,包括科学或者技术创新的源泉”。[20]“风险是一个致力于变化的社会的推动力。”[21]

随着近现代以来在全球范围内资本逻辑支配下的现代性生长与发展,人类自身日益成为风险的主要生产者,风险的结构和特征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风险对于安全的追求,使得人们在更加复杂的社会构成上考虑风险的特性和应对。

乌尔里希·贝克对风险的现代性解读,并非只是将“风险”作为事物面上的一般性概念,运用到任何可能被观察到的利益或损失上,将其标示为风险或危险,而是将风险作为理解现代社会的关键性概念。它所表明的是一种文明,以便使主体自己的决定将会造成的不可预见的后果具备可预见性,从而控制不可控制的事情,通过有意采取的预防性行动以及相应的制度化的措施战胜种种(发展带来的)副作用。[22]风险的存在形态和影响范围对整个社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正如贝克所言:“风险是预测和控制人类活动的未来结果,即激进现代化的各种各样、不可预料的后果的现代手段,是一种拓殖未来(制度化)的企图,一种认识的图谱。”[23]

乌尔里希·贝克指出,人类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各种社会形态从一定意义上说都是一种风险社会,因为所有具有主体意识的生命都能够意识到死亡的危险。[24]的确,风险是与人类共存的,随着人类活动频率的加快、活动范围的扩大,其决策和行动对自然和人类社会本身的影响力也大大增强,人类逐渐成为风险的主要生产者,风险的结构和特征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风险”。

安东尼·吉登斯曾这样分析过“人造风险”的特点:“一是人为风险是启蒙运动引发的发展所导致的,是‘现代制度长期成熟的结果’,是人类对社会条件和自然干预的结果;二是其发展以及影响更加无法预测,‘无法用旧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同时它们也不符合启蒙运动开列的知识越多,控制越强的药方’;三是其中的‘后果严重的风险’是全球性的,可以影响到全球几乎每一个人,甚至人类整体的存在。”[25]由于风险是一个时代和社会的特征,所以可以在此意义上认为出现了“风险社会”。

从社会结构历史发展的演进来看,风险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封建社会的结构经过现代化消解后,产生了工业社会,而今天现代化正在消解工业社会,产生的即为风险社会。与古典的现代化不同,这一现代化过程是反思性的现代化,并且这一过程是颠覆性的。风险社会产生于工业社会,是对工业社会的反思和重构,新的风险社会的形成过程是工业社会“反思性现代化”的过程。工业社会的概念建立在现代性的普遍原则所固有的矛盾和工业社会制度的特殊结构之间,也就是说风险社会是现代性原则从工业社会里面的分离和限制状态中重新得以表现的结果,正是由于工业社会的体制使得其自身变得不稳定了,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蕴含了自然风险进入了集中爆发的阶段,“连续性成为了非连续性的‘原因’”[26]

从本质上看,风险社会是近代以来工业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现代性危机全面展示的社会。伴随着工业化的推进,现代化的过程确实提高了人类的物质生活水平。高度的现代性使我们拥有了从来没有过的丰富的联系与交往,个人、国家和整个人类的生存、发展都与整个世界(自然、社会、人的统一)的存在状态紧密相连。但是伴随着这种进步的副产品却是“简单现代化”的价值体系所带来的生态危机,把人类社会带入到高风险和多危机的阶段,而且这些问题无法凭借财富的增加而获得解决。乌尔里希·贝克曾指出,现代社会的风险来源不再是无知,而是知识;不再是缺乏对自然的控制,而是对自然日趋“完美”的控制。“在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的指数式增长,使危险和潜在威胁的释放达到了一个我们前所未知的程度。”[27]核裂变的放射性污染、空气和水的毒化、森林的消失等工业化的“副作用”正带给人类不可预料的可怕性后果。风险随时都可能带来致命的、毁灭性的打击,但对此人们又无法精确预测。“风险社会从本质上讲是一个人力所难以完全控制和企及的社会,一句话,风险社会中的人类无法决定自己的命运和预知自己的未来。”[28]生活在现代社会中,就好比“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29]

风险社会是对工业社会以来基于科技发展所形成的一系列特殊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对社会结构的冲击和影响的分析。在风险社会里,这些因素具有普遍的人为不确定性的特征,它们承担着现存社会结构、体制和社会关系向着更加复杂,更加偶然和更易分裂的社团组织转型的重任。安东尼·吉登斯也讨论了现代社会体制的反思性问题,试图超越现代/后现代的讨论,而重新思考风险与信任、安全与危险之间的关系。他明确提出制度的反省性才是现代性独特的地方。

就生态危机而言,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它已经不单纯是所谓的“环境问题”,而是工业社会本身的一个深刻的制度性危机。对于环境问题的应对和解决,也需要从制度的根源上进行反思和解决。在风险社会中,对由技术工业发展所引起的威胁的不可预测性的认识需要对社会凝聚之基础的自我反思和“理性”的普遍准则和基础加以审查。[30]风险社会的出现标示着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新阶段: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个体的风险逐渐增加,超越工业社会所能监督与保护范围之外。[31]

风险社会通过对现代性的反思来构建一套新的“反省性现代化”,以促使个体自觉的通过决策来评估风险、抑制风险,同时寻求各种途径来防止风险发生。[32]这也是个人风险意识增加后的必然要求。在风险社会中,“得到讨论的不仅有降低风险的要求,还有相关者在一个民主化的程序中在为将来所建立的场景(人类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评估风险和确定其合理的程度的发挥影响的可能性。”[33]也就是个人参与风险决策的现实可能性。

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导致风险认知的困难,风险决策“需要探究危险和不确定性的源头,特别是,由与社会相关的决策对个人自身和他人造成的在质和量方面的新的成果,也需要在后果与主观的风险接受性不一致的条件下予以深究”[34]。风险的可接受性的问题即具有了决定性的意义:“这不是探究事实上存在的风险接受性和接受度的经验性的问题,而是关于是否可以且如何找到对于不可避免的风险的可接受性的合意。”其中,“可接受性不同于接受,它是一个规范概念。它描述社会成员在特定条件下可容忍的每一个接受行为。”“换句话说,这是关于在发展和引入现代科技时鉴于其难以估量的后果而产生的社会政治的责任问题。”[35]风险社会承担着现存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向着更加偶然,更易裂变的社团组织转型的重任。[36]

对于风险社会特征的认识,是反思工业社会政治结构变化的基础。“我们不能消极地对待风险,风险总是要规避的。而积极的冒险精神正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经济和充满创新的社会中最积极的因素。生活在全球化的时代里意味着我们要面对更多的、各种各样的风险。我们在支持科学创新或者其他种类的变革中,可能应该表现得更为积极些,而不能过于谨慎。毕竟,‘风险’一词的词根在古葡萄牙语中的意思是‘敢于’。”[37]只有在对风险加以认真分析和思考的基础之上,妥善地找出解决的方案,才能最大限度地克服和减少风险给人类带来的不利和负面影响,并充分发掘寓于风险之中的机遇。正如乌尔里希·贝克所相信的:风险社会的来临并非代表着世界末日,而是新的机会与新的开始。

三、从风险的视角看环境问题

社会科学研究的惯例是“问题研究”,把具有社会普遍性或具有典型意义的“问题”作为研究的初始和基点。环境问题是环境法研究的对象和前提;对环境问题的新发展,环境法学亦理所当然地予以回应。

环境问题是由于自然界或人类活动,使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生态破坏,对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人体健康以致生命安全及其他生物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38]就一般意义而言,环境问题可以分为第一环境问题和第二环境问题。第一环境问题是由自然界的活动所引起的,第二环境问题是由人类活动所引起的。而环境法学研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指第二环境即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问题。[39]对第二环境问题的关注是基于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调控作用,即通过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减少由于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生态破坏,最终有利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人体健康、生物安全目标的实现。从不利影响的结果是否实际出现为划分标准,未出现环境灾难时的环境问题呈现出的是一种损害性后果出现的可能性,是风险。

风险是社会学家认识与环境有关的社会问题研究的起点,是涉及所谓“人类的终极关怀”的基本问题研究。在对风险的认知上,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把风险分为“外部风险”与“人为制造的风险”。“外部风险”指的是来自外部的、传统或自然的恒定性所带来的风险体验,比如火山、地震、台风等。传统的观点认为,对于这种外部风险人类是无力应对的,只能是被动接受。但是某些极端性天气的出现,不能不说是人类活动影响环境进而改变自然力作用的结果。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使得“外部风险”所导致的破坏力进一步加剧,对于外部风险的发生源人类可能还无力控制,但是与社会结构的复合作用,使得外部风险的破坏力进一步加剧。“人为制造的风险”指的是由于人类自身知识的增长而对整个世界带来的强烈作用所创造的风险,对于这种风险境况人类几乎没有历史遭遇的体验。[40]

环境法所关注的主要是由于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问题,可以归为吉登斯所说的“人为制造的风险”。就人为的环境风险而言,可以说伴随人类历史的环境问题本身就是人类经济活动,特别是企业活动带来的结果。这类环境风险指的是由我们不断发展的知识对这个世界的影响所产生的风险,是我们没有多少历史经验的情况下所产生的风险。

对环境风险的定义,众说不一。亚洲开发银行关于环境风险的定义是:“由于自然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在自然环境中发生或经过自然环境传递,超出人类社会最大可承受程度的危害生态、人体健康和社会财富的不确定事件。”环境法学界有学者将其定义为,“所谓环境风险是指由自然或人为活动引起,孕育于人—机—环境系统中,并通过自然环境的媒介作用,对人—机—环境系统构成潜在威胁的一种危险状态。包括这种危险状态爆发的可能性与不确定性,以及危险可能导致的危害性后果两方面内容。”[41]可见关于环境风险定义的核心在于环境风险是一种可能,意味着不确定。

环境风险是人类社会发展到风险社会阶段后环境问题的必然表现。工业革命以前人们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所导致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是由于过分开垦荒地、滥伐林木、过度放牧等而引起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草原退化、旱涝灾害频繁。对环境资源利用行为与其后对环境形成损害性后果之间的形成原理是人类现有的科学知识可以给出确定解释的。

工业化、城市化高速发展的同时,早期的工业“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污染、噪声污染、农药污染等和延展的放射性污染、食品安全等导致公众健康深受威胁,引发人类社会对环境质量的扩张性和深刻性认识,推动环境保护和环境法治的深刻变化。与人类的生产、生活、消费活动相共生和伴生的超过环境容量的不适当的物质和能量排放,是环境科学所指摘的环境问题发生的基本原因。这些物质和能量对环境生态系统的影响是持续的,其损害性后果通常不会在短时间内就能够出现。这一历史阶段的环境问题不同于传统的环境问题,其影响的广度和深度已远超越了此前任何时期的环境问题。这是一个现代化的问题。

随着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以科学革命为先导的工业文明在工业革命的各个阶段推动着科学、技术与工业在互动互益的基础上飞速发展并前所未有地日益互相结合,把社会生产力提高到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同时,科学技术的发展几乎可以使人类随心所欲地改变并且在可见和可预期的将来更容易地改变人类的自然生活条件。科学机制已经渗入并充斥到人类生活的全过程和所有环节,如同水银泻地,无孔不入。由于现代人类的活动与科学技术的运用呈现出密不可分的联系,使得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和应用的科技理性主义在环境问题上愈来愈表现出“严重化”和“普遍化”的趋势,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不可抑制的劣性影响。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难辞其咎。这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双刃剑”作用的自然表现,它使得在更多情况下,环境损害多以灾难的可能性表现出来。

通过环境风险这个概念,对环境问题的分析可以进一步得到深入:因人类向环境中不适当的排放物质和能量而导致环境的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的性能发生改变是环境污染,因不适当的从环境中攫取资源,是环境破坏。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都是改变环境的生态平衡而对人类产生不利影响的结果。风险这个概念所强调的是一种可能性,是产生环境污染或破坏的损害性结果的可能性。所以,从发生的阶段性来说,环境风险是对环境产生损害性后果之前的一种状态,对环境风险规制的目的是降低风险转化为危险的可能性,将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危险抑制在萌芽状态。

环境风险可以分为因污染物质的排放而导致的生态环境风险和因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施而引发的制度风险。环境风险在人类的工业生产活动中,由于污染物质长期的低浓度排放,超出地区环境容量会导致环境质量的长期缓慢下降,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的威胁,形成长期性的生态环境风险;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会导致某些污染物质的大量泄漏导致环境质量短期内迅速下降,引发急剧健康影响和生态破坏,形成突发性生态环境风险。生态环境风险是由于污染物长期的低浓度排放,整体环境质量下降而引发原有生态系统的失衡在客观形成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可性能增大。由于高科技的运用,污染物质排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加剧了生态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发生概率。

制度风险是由于客观生态环境风险的认知与科学知识的关联性而引发的社会制度层面的不确定性,以及这种不确定性对现有制度的冲击。科学的不确定性加剧了对环境问题认知的难度,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无法在科学上找到确切的解释。这就表现出一种深不可测的不确定性:在一般意义上,原本似乎可以通过科学原理予以确切解释并通过科学技术可以解决的环境问题,却随着科学认知的深入出现了相悖的情况,显现出一种巨大的不确定性。可以说,工业革命所产生的现代环境问题,基本都是人类向环境不适当的排入物质和能量(从环境科学的角度认为的超过环境容量的排放),改变了环境原初的物理、化学或生态方面的本底状态(环境基准,含种类、结构、系统及共生互动关系与过程等),从而给人类及地球环境造成了系统性和多样性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据此,可以认为,以“科学的不确定性”为基础的环境风险是环境问题或生态灾难发生的无可置疑的可能性,是“因人们被环境中的风险源包围而产生生命、健康、财产损害”的可能性,或者说是“人们活动所产生的环境负担通过环境路径,在某种条件下,可能给健康、生活系统带来影响”。[42]并且在这个概念中还隐含了公正、信任以及社会认可度等问题。[43]环境风险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