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传统婚姻案件需要关注的案情基本信息
办理婚姻案件的过程中,会接触到各种类型的当事人。每个当事人向律师讲述案情时的方式不一样,有的思维很清晰;有的则声泪俱下,阐述很“碎片化”。这时,需要律师提炼出对案情判断有用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人物、时间、事件等。
一、人物
了解案情,当然包括了解当事人的姓名、年龄和性格等特点。关于当事人的姓名,一般情况下,律师会在与当事人见面前就已经和当事人进行过简短的电话沟通或电话咨询,当时就应该记住对方的姓名。如此,面谈时,可以拉近与当事人间的距离。另外,如果你的当事人较有名气,如是电视节目主持人、娱乐圈或体育圈内的明星等人物时,你问当事人的姓名显然不适合。这就需要我们做好十足的前期准备工作,比如上网先行了解当事人的信息和相关新闻。对于当事人的性格,我们也需要了解。比如,有些当事人对律师的要求很高,恨不得律师一天24小时只为他/她的案子工作。即使案子确实是基于法律的因素而败诉的,他们也往往将案件败诉的理由归结为“律师不行”,甚至有可能向律协投诉。对此类当事人,要谨慎对待。
因此,作为一名律师,在面对当事人时需要“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当然,律师还需要从根本上拓展自己的知识面,不能仅仅只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否则思维容易固化。律师平常还应多注意日常生活知识、人文地理知识及其他方面基础知识的积累,这样在与当事人沟通时,更能显现出律师的博学和专业。
二、时间
日期对于案件的把握非常重要。对于婚姻案件而言,律师需要掌握男方和女方相处过程的重要时间节点,如男方和女方相识的时间、确立恋爱关系的时间、举行婚礼的时间、登记结婚的时间、生儿育女的时间、剧烈冲突的时间、第一次正式提出离婚的时间、分居的时间(如有)等。
通过掌握男女双方从相识到离婚的重要时间节点,律师可以对案情有一个基本的判断。例如,从分居的时间,可以判断出男女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登记结婚的时间,可以判断出男女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确定;从生育子女的时间和离婚的时间,可以判断出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谁的概率更大……
三、事件
离婚纠纷中的事件主要是指引起夫妻感情不和的原因。该原因也是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重要因素。如果是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等日常琐事而引起夫妻感情纠葛的,法院不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但如果是因为一方被判处刑罚了,或是一方失踪,杳无音讯,或是一方具有《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法定判决离婚理由的,鉴于双方已经丧失了婚姻互信的基础,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
四、现状
作为一名婚姻律师,还需要了解男女双方的感情现状,如两口子是仍然在一起居住还是已经分开居住、平日的沟通是否频繁、双方对离婚的态度如何、财产分割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什么、目前子女与谁一起居住等问题,由此判断双方有无和好的可能,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如若判决离婚,财产应如何分割,子女抚养权会如何判决等。
在了解当事人的上述信息后,婚姻律师就需要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和自己的办案经验,并根据当事人说明的有关案情,给予当事人法律上或操作技术层面上的专业意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