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治理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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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全球治理的研究范式

自全球治理的概念诞生以来,全球治理作为一种理论视角引起了广泛讨论。20世纪90年代,以罗西瑙为代表的西方学者普遍把全球治理视为自下而上的革命。受此影响,全球治理的研究对象更多指向国际组织、跨国公民社会团体和跨国公司的活动,以及它们在国际规制方面所做出的贡献,形成了以多层治理和多元治理为标志的全球治理理论。进入新的历史时期,随着新型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以及新兴国家利益集团的出现,原有的治理研究范式也有了明显的变迁,新时期的全球治理理论呈现出全球主义、国家主义和跨国主义[117]三种研究路径与方式。

一、全球主义范式

全球主义范式的全球治理理论强调全球契约关系,致力于全球层面的价值共识和公共舆论,推动建立自上而下的全球治理体制,并试图通过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和有约束力的全球宪章、条约实现有效治理的目标。

(一)理论基点:全球主义[118]

所谓全球主义,是一种区别于国家主义的世界整体论和人类中心论的文化意识、社会主张、行为规范。全球主义既是一种思维方式,也是一种付之行动的主张和构建现实的规范。所以,全球主义包含着全球意识但并不止于全球意识,它指向社会实践,并积极介入社会现实的整合,而无论是指导思想还是行为规范,全球主义都要求摆脱国家中心论的束缚,代之以人类中心论、世界整体论。

关于全球主义的相关论述中,罗马俱乐部的全球主义见解最为著名。佩西不止一次谈及人类共同体与主权国家的关系,指出:“在人类全球帝国时代,通向人类解放道路上的一个主要障碍是国家主权原则。它作为人类政治制度的基础,根深蒂固,已成为文化发展停滞和因此陷入困境的典型病症。”[119]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认为,“国家主义——对地方民族国家集团力量的崇拜——是西方脱离基督教时代的主要宗教”。今天,“必须剥夺地方国家的主权。一切都要服从于全球的世界政府的主权。”[120]美国学者莱斯特·布朗则在他1973年出版的《没有国界的世界》一书中阐述了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间的冲突将被合作与共同体意识所取代,从而传统的国界已不复存在的思想。[121]跨国公司问题专家雷蒙德·弗浓提出了民族国家已成为“时代的错误,跨国公司的挑战使国家主权的作用日渐式微”的观点。[122]世界秩序学会主席罗伯特·C.约翰逊呼吁“以人类利益克服狭隘的国家利益”。[123]总之,不少西方学者认为:“在民族国家的决策中,对狭隘国家利益的忠诚越来越松弛,而且正在被对全球利益的忠诚取而代之。”[124]著名哲学家拉兹洛则指出,简单地坚持国家主权的概念,“就使得社会组织的进程冻结在一个武断规定的层次上,好像就没有高于或低于这个层次的重要组织了。这种看法不仅是20世纪后期的一个时代错误:考虑到目前正处于大转变时期,这种看法便是进步的路障。在历史上的所有时期,社会都倾向于在更高层次的系统中会聚,而在目前这个时期,这种发展趋势已促使社会大大超过了单个民族国家的组织层次。”[125]

一些政治家也谨慎地对全球主义表示认同。前联邦德国总理、社会党国际主席勃兰特在其所主持的关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经济关系研究的报告中指出:国际社会已出现了一种新的认识的苗头,即认为人类正在成为一个统一的社会,因此,“我们的目的应该是实现一个建立在契约而不是地位、协商一致而不是强制基础上的全球社会”。[126]联合国秘书长加利也于1992年撰文表示:“使用了几个世纪的绝对的排他式的主权学说已不再成立。”[127]全球主义的思想还渗透在国际社会的一些重要文献里。在这方面,最有说服力的是国际社会对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认识。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是人类就环境问题召开的第一次世界性会议,这次会议的非正式报告鲜明地阐述了只有一个地球的思想。报告指出:“我们已进入了人类进化的全球性阶段,每个人显然有两个国家,一个是自己的祖国,另一个是地球这颗行星。”[128]该报告认为,世界的相互依存空前加强,环境的统一性日趋凸显,在这种情况下,人类必须学习并确立一些新的知识,即“关于分享主权经济和主权政治的伙伴关系的新意识;关于必须超出狭隘地忠顺于部族和国家的老传统,而忠于更广大的全人类”。[129]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立足于世界的相互依存和全球性挑战,在其著名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同样认为:“人类需要的一致性,要求有一个有效的多边系统。这一系统要尊重协商一致的民主原则,并承认,不仅地球只有一个,而且世界只有一个。”[130]

值得注意的是,面对人类的困境与挑战,宗教界也从伦理角度做出了全球主义的回应。1893年第一次世界宗教议会大会后一百年,世界宗教人士于1993年在芝加哥召开了第二次世界宗教议会大会。大会发表的《走向全球伦理宣言》深刻反映了全球主义的影响。宣言概括了人类面临的困境,认为摆脱这种困境需要一种全球秩序,而全球秩序的建立又有赖于全球伦理。“我们所说的全球伦理,指的是对一些有约束性的价值观、一些不可取消的标准和人格态度的一种基本共识。”[131]宣言主张,人类应“献身于共同的全球伦理,更好的相互理解,以及有益于社会的、有助于和平的、对地球友好的生活方式”。[132]为起草《走向全球伦理宣言》做出贡献的英国教授威德勒在谈及宣言的原则时强调,宣言“应该是人类中心的,而且,还必须是人类秩序中心的”。[133]

(二)实践践行:全球契约下的全球治理

全球主义理念下的全球治理如何实现,各国的学者们也有不同的主张。其中,英国学者罗伯特·斯基德尔斯基主张打造“全球契约”。他认为,当前“我们面临着世界政府与解体二选一的局面”,国际社会不得不打造“全球契约”,“否则,全球化的政治经济体系就会开始解体”。[134]法国学者阿塔利则主张建立“全球政府”。他认为,目前“全球化已经进入一个新的极端,各种国际法规和准则也在逐步趋同,特别是对于人类的价值观,基本有了较为一致的看法,也有合法性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联合国等国际机构,目前应该思考成立全球性民主政府问题”。[135]在许多西方学者看来,“国家破产”后,“全球政府”是必要的替代方案,是一个避免全球毁灭的新的世界秩序框架。美国的伊恩·布雷默倡导确立一个世界领导者。他指出,“在当今世界,从全球经济稳定到气候变化治理,再到防止网络攻击和恐怖主义以及确保粮食和饮水安全等,诸多挑战已经超越国家边界,国际合作的需求从未像今天这样巨大。毫无疑问,合作只有在领导者指挥下才能有效展开。”[136]全球政府在实践中尚未成为现实,但全球契约下的全球治理已经在实践中开始展现魅力,成立于2002年的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和2005年开始生效的《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便是其中的代表。

国际刑事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基础是2002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因此法院将依据该规约对前述四种国际罪行使管辖权。到2010年6月,已经有114个国家加入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另外有37个国家签署了该规约,但是并未得到各自国家立法机构的批准。根据《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将对批准国及联合国安理会移交的案件进行审理,但只审理2002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案件。国际刑事法院与现有的其他国际司法机构不同,其他法庭均有一定的存在期限,而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司法机构。自2002年成立以来,已经有三个缔约国(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和中非共和国)主动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案件,一个非缔约国(科特迪瓦)自愿就其境内有关情势接受法院的管辖,联合国安理会也于2005年3月就苏丹达尔富尔情势通过第1593号决议首次向法院提交案件。此外,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除正对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和苏丹达尔富尔情势进行调查外,还密切跟踪包括中非共和国和科特迪瓦在内的8个情势。

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与运作实现了超越国家直接管辖个人的普遍管辖权,其代表了全球法治和全球主义范式全球治理理论的一贯主张,这就是建立在全球公民社会之上的“共识”——“主权取决于它保护个人权利的责任,无论任何国家失去了这个责任,其他的主权国家就可以运用国际权威保护和维护个人的权利”。[137]

《京都议定书》所展示的则是另一个“全球契约”。为了防止气候变暖最终导致无法控制的可怕后果,《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制定了“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的目标。该条约规定,它在“不少于55个参与国签署条约并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附件中规定国家在1990年总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这两个条件中,“55个国家”在2002年5月23日冰岛签署该条约后首先达到,2004年12月18日俄罗斯通过了该条约后达到了总排放量“55%”的条件,于是,条约在90天后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从《京都议定书》的签署与推进可以看出,全球主义范式的全球治理理论的主要内容,就是通过在全球共识的基础上首先达成一个全球行动方案,然后再在国际舆论的压力下通过缔约的方式去贯彻执行。但是,全球契约下的全球治理也面临着现实的挑战,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谈判大会由于未能达成有约束力的协议以代替2012年即将到期的《京都议定书》,使得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行动遭到重大挫折。不仅如此,由于各方关于气候变化的博弈日趋激烈,谈判导致分化出欧盟、美国、伞形集团、“基础四国”、小海岛国家以及最贫穷国家等立场各异的国家集团。因此,这在某种程度上不是团结而是撕裂了世界,完全背离了全球治理凝聚全球之力解决全球问题的宗旨,充分暴露出以《京都议定书》为标志的这种全球主义范式的根本性缺陷。此后,虽然2011年在德班举行的气候谈判大会在形式上保住了《京都议定书》的“第二承诺期”,但《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需要正式被批准,距离2015年达成一个具有全球法律效力的气候保护协议的时间所剩无几。就在德班会议结束后不久,加拿大宣布正式退出《京都议定书》,以《京都议定书》为标志的全球主义治理范式似乎走入了死胡同。

二、国家主义范式

所谓国家主义范式的全球治理理论,其基本主张仍是强调国家在全球治理中的主导性地位。在国家主义范式的全球治理参与者看来,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合作仍是实现全球治理目标的终极单位和最有效途径。

(一)理论基点:国家主义[138]

国家主义是针对两个参照系而言的。其一,以个人为参照系,指的是在主权国家内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要以国家为中轴;其二,以全球为参照系,强调的是在国际社会中主权国家与人类共同体的关系要以国家为中心。以个人为参照系的国家主义也可称为国内政治意义上的国家主义。这种国家主义推崇国家理性,认为国家有独自的利益,为了追求和维护国家的利益,国家(或国家的代表)可以采取任何手段、形式。国家的权威是毋庸置疑的,它拥有全面的、最高的权力。以全球为参照系的国家主义是国际政治意义上的国家主义,这种国家主义是由《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奠定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不仅是近代国际关系史上第一个国际体系,也是国际关系史上第一次以条约的形式肯定国家主义的国际体系,从而使国家主义具有了某种法律的意义。与此同时,格劳秀斯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提出了领土完整、国家独立、主权平等等重要原则,从理论上阐述了国家主义。之后,无论是维也纳体系、凡尔赛—华盛顿体系还是雅尔塔体系,都重申并贯穿了处理国际关系的国家中心主义原则。

国家中心主义思想远非局限于现实主义与新现实主义。面对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不少思想家都在审视国际社会与主权国家关系时肯定了国家在当代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那些把全球化视为全球资本主义化(如美国学者阿里夫·德里克),把跨国公司定位于延续着殖民主义(如日本学者三好将夫)的思想家来说,国家的作用依旧存在,只不过变换方式披上新的伪装罢了。正如德里克所指出的,“除了最天真幼稚的人外,再无人想指出民族国家已成为过去的事件,或者它再也无法在抵消全球化的影响方面起任何作用了”。[139]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基于对自身政治、经济、文化利益的保护,尤其是对现行国际秩序不平等、不公正性的抵制与反对,表现出强烈认同国家主义的倾向,因而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国家主义的影响。这一点也通过其理论家得以体现。著名的埃及新马克思主义者萨米尔·阿明针对全球化特别是经济全球化指出:全球化已侵蚀了民族国家的权力,这是资本对国家的进攻,它反映了“资本主义经济管理的全球化空间与其政治和社会管理的民族空间的分裂”。他认为,这种分裂不能用单一的市场方式克服,而需要“市场加国家”。也就是说,自由主义撇开国家的观点是乌托邦,国家的作用不可或缺,“脱离政治和国家的经济是不存在的”。[140]

尽管全球主义呈现出历史必然性,但国家主义仍然根深蒂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国家的历史作用远未终结,国家主义尚有不言而喻的现实合理性。

(二)实践践行:大国协调治理

理论上,可以把以联合国为代表的所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活动视为国家主义全球治理理论的实践,这是因为国际组织建立时确立的宗旨和目标并不是为了全球利益,而是维护各自的国家利益以及为了各自利益而相互谈判、妥协。实际上,更加符合此理论主张的国际机构是1975年为了应对石油危机而成立的“七国集团”(G7)和1997年俄罗斯加入后的“八国集团”(G8)以及后来的“二十国集团”(G20)。这是因为在G7、G8、G20的议事日程中,经济危机和粮食危机等全球性问题一直占据着重要位置。

2008年秋,美国的金融危机愈演愈烈并波及全球,在法国和英国的提议下,时任美国总统布什同意于11月在华盛顿召开二十国集团首脑峰会,共同商讨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之策,由此二十国集团也正式由部长级论坛上升为首脑峰会。特别是在匹兹堡峰会上,二十国集团代替八国集团被确认为全球经济合作的首要机制。在已经举行的六次首脑峰会上,与会国领导人就加强金融监管和经济合作、均衡与可持续经济增长、改革布雷顿森林体系以反映变化了的国际经济格局、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等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并达成了重要共识,对防止全球金融危机恶化、防止贸易保护主义、促进全球经济复苏和平衡增长,以及推进布雷顿森林体系改革的深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新兴经济体与发达国家在刺激经济等一系列国内和国际经济、金融政策上的协调行动与共同努力,有效避免了此次金融危机进一步恶化,开创了新兴经济体与发达国家进行全球经济共同治理之先河。尽管从第四次峰会开始,二十国集团内部在财政政策、汇率问题以及贸易等问题上出现了一些分歧,但总的来说,二十国集团在全球经济合作与治理上颇具影响力。

另外,新兴大国内部加强合作、对话与协调,是冷战后全球治理出现的又一新现象。新兴大国在冷战后的群体性崛起,不仅正在改变全球权力格局,也为全球治理体系改革提供了新动力。据IMF统计,2011年新兴经济体与发展中国家按购买力平价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8.63万亿美元,在全球经济中的比重占到49%。到2014年,金砖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将与美国旗鼓相当;到2016年,金砖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将达到20.04万亿美元,占全球产出的比重将增至23.3%。[141]英国《经济学家》在一篇文章里评论,“新兴经济体是全球增长的驱动器,……它们将会对世界经济提供自工业革命以来的最大繁荣”。[142]由此可以看出,新兴国家正逐步成为全球经济的重要支撑力量。基于共同利益,崛起中的新兴国家群体内部逐步形成新的合作机制雏形,虽然尚未成为定制,效力有限,但新兴国家多层次多领域的合作对国际社会有着重要意义。例如,在地区层次,新兴国家大都是区域合作的主要推动力量——俄罗斯是欧亚地区组织独联体的主导力量,中国和俄罗斯是上海合作组织、金砖五国的双引擎,印度是南亚区域合作联盟的核心国家,巴西是南方共同市场的倡导国,南非在南部非洲举足轻重,墨西哥在北美自由贸易区中的地位也在提升。在双边层次,中国和俄罗斯、印度、巴西、南非、墨西哥等国家建立了战略伙伴关系或战略对话机制,创造性地推出了后冷战时期大国关系的新机制;在多边层次,有中国、俄罗斯、印度、巴基斯坦在联合国会议期间的部长级磋商以及2003年成立的“印度、巴西、南非对话论坛(IBSA)”等,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金砖国家机制(BRICS),已经在第五次峰会后建立起金砖国家发展银行和金砖国家货币储备库,合力谋变。可见在新兴国家群体内部,多种协调机制正在逐步形成,首脑级会晤趋于常态化,外长级磋商机制化。

总的来看,G20顺应了形势发展,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性问题、提供全球公共物品上的制度创新,也反映了新兴经济体日益崛起的经济实力和平等参与全球治理的需求。BRICS则完全是新兴大国进行内部合作、协调以及参与全球治理的初步尝试。在现实的运作中,大国协调治理的框架中也充满了博弈,G7既想让新兴大国分担全球治理的责任,又不愿让渡治理权,甚至不愿给予新兴大国形式上的平等权而逐步丧失领导全球治理的权威性。鉴于西方大国内部业已存在较为成熟的协调机制,新兴大国参与全球治理特别是全球经济治理才刚刚起步,因而在可见的未来,上述新兴大国内部的对话协调机制以及新兴经济体与发达国家共同组成的G20将会与西方大国内部的协调机制G7/G8平行存在,履行各自不同的职能。[143]相对于发达国家,新兴大国无论在参与全球治理的深度与广度、在全球治理机制中的发言权和代表性以及设置国际议题的能力,都相对不足,这就需要新兴大国加强彼此间的交流、合作与协调,以集团身份参与、改进全球治理,推进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平、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

三、跨国主义范式

跨国主义范式应该是全球治理理论的新近发展。但跨国合作机制在当前的全球治理机制中远未发育完善,应该说尚处于起始阶段。

(一)理论基点:跨国的行动主义

一般而言,跨国的行动主义(activism)被认为是一系列的动员过程,这一过程往往涉及跨国或者全球性的议题,通过多国的参与者形成集体目标。并旨在实现多国政府、国际政府间组织或者是其他国际行为体的目标。[144]跨国的行动主义是应对国际权力结构发生的变化和国际规范的新发展而产生的新的全球治理思路,其理论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45]

第一,以宏观的历史眼光审视人类社会的发展,认清当代国际关系已远非国家间的关系,必须在全球政治的框架内,研究各种国际关系行为体的交互作用。

第二,自觉认同主权的相对性,探究全球化时代主权的要旨和新的表现形态。经济主权开始被分享,主权与人权的统一观影响越来越大,国际法和国际组织对国内事务的干预趋于“硬化”,这些基本事实标志着主权的绝对性(即不可分割、不能让渡、不受干预)正逐步让位于主权的相对性。但是,主权毕竟是主权,它有质的规定性,其不可或缺的作用也不容否认。主权的要旨恐怕还是自主性,即不受威胁、不被强制地处理国内外事务。至于哪些事务是纯粹的国内事务,他国无权问津,哪些事务可能国际化,以共享主权、对话合作的方式处理,恰恰应该认真研究,仔细区分。

第三,按照民主化的原则改造国际组织,强化国际机制。既然有更多的问题与事务已不得不依托于国际社会去协调、解决,就应尽快从主权是否要让渡的疑惑与争论中摆脱出来,紧紧抓住国际组织与国际机制的民主化问题。这里包括改革原有的国际组织和机制,创建新的国际机制与制度。逐步淡化国际组织与国际机制中的国家本位主义(或国家原子主义),赋予地方共同体、社区直至公民个人更多的选择自由,在此基础上重构国际组织与国际机制,强化国际法、国际机构的作用,可能是一个方向。在此过程中问题肯定不少,但按照全球民主的思路协调主权国家与国际社会的关系,大概是迄今为止最好的选择。

第四,尊重和认可民族国家在国际体系中的独特地位,同时重视国际体系中多元化行为体的力量。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民族国家仍然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支点,任何急于全面超越国家主义的观点与行为都是违背现实的。但同时,21世纪的国际权力结构也在发生着扩散,权力正在从所有的国家向非国家的行为者扩散,因而使世界变得更加复杂。[146]

第五,认识到新形势下的国际合作或者制度形态开始发生深刻的变化,全球治理的合作模式也更加多样化,“意愿者联盟”、非正式制度安排、伙伴关系等不断发展。自上而下的非正式性的“意愿者联盟”和小集团制度安排与自下而上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因其具有的灵活性和软约束性的特点,更利于在实践中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全球治理面临的困境。[147]

(二)实践践行:跨国网络治理

在跨国行动主义的范畴内,跨国网络是非常重要的行为体。这个网络可以在几个国家同时设立机构,并集中关注一个特定的国际议题,在追求共同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国家层面和超国家层面的联合行动或者社会动员等形式支持或者反对相关的国际议题。跨国网络以自愿的、横向的合作为特征,以相互信任为核心,具有不对称性等特点。事实上,这些网络并非故步自封,流动性和灵活性是其两个主要特点,因而,跨国网络能够有效适应社会变化,并可以超越组织之间的界限。[148]

目前的跨国网络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其一是跨国政府部门网络;其二是主要由跨国非政府组织和跨国公民社会团体的参与而形成的跨国社会网络;其三是借助市场规律和市场力量而产生的有利于解决全球问题的市场机制。从一定意义上说,跨国行动主义范式的全球治理其实是灵活利用世界上现有的权力机制、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及其内在规律,尤其是对于市场机制、社会机制内在规律的巧妙运用,使得许多难以突破的难题得到一定程度的化解或缓和。[149]

跨国政府部门网络主要是指各国政府的次级政府部门之间所形成的横向联系网络。由于它们促进了国家在制定政策方面的相互协调,这些网络实际上可以实质性地产生全球治理效应。近些年来,各国政府部门和次级政府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但它们之间已经隐然形成了一个跨国跨部门的政策协调和执行网络,在司法、立法部门、金融银行机构甚至次级政府和次级政府部门之间交流、共享信息和资源,联合执法的情况越来越多。由于它们才是政策的实际制定者和执行者,这些政府部门和次级政府之间的横向联合网络化趋势所产生的全球治理效应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概而言之,正在出现的跨国政府部门网络具有共享主权和责任、灵活的治理程序以及在政府和民众之间建立更具时空多样性的关系等特点。但从整体上看,现有的跨国政府部门网络是在实践中自发生成的,某些特别的决议之间往往产生相互矛盾的规则和制度,使得政治控制力降低。

跨国社会机制是全球治理中最为引人瞩目的网络机制,活跃的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团体以及它们发起的跨国社会运动已经在全球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政策倡议和咨询的作用,成为推动全球议题发生政治经济变化的最典型行为体,是全球治理机制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中代表性的网络包括:对大多数的国际贸易问题都有影响的,名为“我们的世界不是用来出售的”(Our World is Not for Sale, OWINFS)的组织;主张在农业问题中保护中小农民权利的,名为“农民之路”(Via Campesina)的组织;通过组建各国商会的全球性网络对贸易和经济政策施加影响的“课征金融交易税以协助公民组织”(Association pour la taxation des transactions pour I'aide aux citoyens, ATTAC);以及解决债务问题的南方债务免除组织(Jubilees South)等。跨国社会网络通常以通过采取跨国行动影响社会舆论,推动政治领域的规范变革为特征,这一网络在议程设定与倡导、推动国家合作、提升公共参与以及促使国际公共政策变化等方面正在发挥并将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跨国市场机制即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及其内在规律,有效解决全球治理的难题。在这一领域,一种合作形式是极具发展潜力的公私伙伴关系(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PPPs)。例如在气候变化领域,尽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谈判艰巨而又进展缓慢,但关于气候和环境治理的自下而上的自组织行为已经在悄然发展。1989年,美国艾伊斯电力集团(AES)与世界能源研究所(WRI)、美国援外合作社(CARE)、美国和平队、美国国际开发署(USAID)、危地马拉林业局合作筹资1450万美元,在中美洲的危地马拉种植了5200万株松树和桉树,用以抵消该企业在美国康涅狄格州新伦敦县蒙特维尔镇(Montville, New London, CT)的泰晤士火力发电厂40年预计释放的1500万吨温室气体,成为世界上首个以碳捕集方式抵消碳排放,履行企业低碳社会责任的合作项目。[150]这一案例表明,在气候公益领域的全球治理中,自下而上的跨国市场机制也在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总的来看,跨国主义范式的全球治理正在当代全球治理实践中不断展现它的活力,并仍有巨大的理论发展空间,尤其是当全球主义范式和国家主义范式的全球治理实践遇到阻力或陷入停顿时,跨国主义范式的全球治理往往能够发挥特殊作用,取得实质性突破。但是该理论显然也不是万能的,在现有以主权国家为主导的国际秩序中,无论是其实践效果还是理论影响力都比较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