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委托加工与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有以下两个条件,缺一不可:(1)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2)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但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对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其计税依据是:(1)已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2)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对受托方应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上月或近期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上月或近期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定额税
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与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范围相同。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例3-1】某市烟草集团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烟草批发许可证,2015年10月购进已税烟丝800万元(不含增值税),委托M企业加工甲类卷烟500箱(250条/箱,200支/条),M企业按每箱0.1万元收取加工费(不含税),当月M企业按正常进度投料加工生产卷烟200箱交由集团公司收回,集团公司将其中20箱销售给烟草批发商N企业,取得含税销售收入86.58万元;80箱销售给烟草零售商Y专卖店,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20万元;100箱作为股本与F企业合资成立一家烟草零售经销商Z公司。甲类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为56%加0.003元/支;在批发环节,卷烟的税率为11%加0.005元/支。
要求:根据资料,按以下顺序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M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集团公司向N企业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集团公司向Y专卖店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集团公司向Z公司投资应缴纳的消费税。
解:
(1)M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800+500×0.1+500×150/10 000)/(1-56%)×200/500×56%+200×150/10 000=436.55+3=439.55(万元)
(2)集团公司向N企业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为0元。因为是直接销售给批发商,不需缴纳消费税。
(3)集团公司向Y专卖店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320×11%+80×250/10 000=37.2(万元)
(4)集团公司向Z公司投资应缴纳的消费税=320/80×100×11%=44(万元)
说明:投资零售企业按照批发行为缴纳消费税。
二、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酒类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的处理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规定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方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定额税
其中,“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实行从量定额方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给予减税、免税。
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方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