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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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从价定率计算法

按从价定率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1.销售额的确定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下列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1)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的运费发票。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除此之外,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17%)或征收率(3%)]

(二)从量定额计算法

按从量定额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对采用定额税率征税的货物,必须核定其销售数量,以作为计税依据。具体的核定方法如下: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在应税消费品中,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四种产品在计税时需要以其生产、进口或委托加工了多少吨或多少升来确定销售数量。采用复合计税方法时,白酒以“斤”来确定销售数量,烟以每标准箱(50 000支折合250条,每标准条200支)作为计税依据,其他应税消费品则都是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的。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方法

在应税消费品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税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比例税率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核定价格公式为:

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2)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三、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税法规定,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上述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外购消费品仅限于烟丝、化妆品、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摩托车、高尔夫球杆、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等9项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抵扣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需要注意的是:

(1)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外购酒的已纳税款不再允许扣除。

(2)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只是向工业企业购进后再加工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烟火和珠宝玉石等,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四、税额减征的规定

税额减征的规定主要是指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符合欧洲 Ⅲ号标准)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从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 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计算方法为:

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税额×30%

应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税额-减征额

五、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这体现了税不重征和计税简便的原则。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而是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所谓“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汽油调和制成国家计划内的溶剂汽油)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费、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例如,摩托车厂把自己生产的摩托车赠送或赞助给其他单位使用等。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加权平均单价计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3)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的计算方法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定额税

其中,“成本”是指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成本利润率”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具体如表3-2所示。

表3-2 平均成本利润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