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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消费税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前者是对所有消费品包括生活必需品的普遍课税;后者是对特定消费品或特定消费行为课税。我国是对在境内从事生产、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品的单位或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税,选择部分消费品征税,因而属于特别消费税。
我国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范,是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
一、消费税与增值税比较
(1)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税额)。
(2)消费税的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只在货物出厂销售(或委托加工、进口)环节一次性征收,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改为零售环节征税;自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改为零售环节征税。这些应税消费品在缴纳消费税的同时,仍然要缴纳增值税。
(1)对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税基是相同的,均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征收消费税的目的是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纳税义务人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