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一、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5]未按规定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7]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二、专用发票开具的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三、专用发票开具的要求
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开具。
其中,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例2-9】某税务机关在检查华新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时,发现一张专用发票填开的30万元销售金额没有做销售入账。问其原因,华新公司财务人员告知由于该公司新成立一个下属公司,还未办理税务登记,不能领取专用发票,但已有销售业务发生。为了不影响业务,暂由华新公司代开发票,30万元销售收入已入下属公司账上,所以华新公司未入账。试分析华新公司有无违规。
分析:
(1)代开发票违反发票管理规定。
(2)代开发票30万元应计入华新公司账上作为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谁开发票记作谁的收入。
(3)对华新公司按偷税论处。
四、专用发票开具联次及票样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
(1)第一联为存根联,销货方留存备查。
(2)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3)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4)第四联为记账联,销售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五、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具体规定如下:
(1)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2)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3)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要求。
六、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退货情况:购货方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未做账)在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
(2)如果销售方已做账,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并将其记账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余三联不得撕下。再将从原购买方收到的原抵扣联、发票联贴在红字专用发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和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3)折让情况: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1)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交给销货方取得红字专用发票,扣减当期进项税额。
(2)销售方取得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后,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存根联、记账联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购货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七、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不超过半年内停止领购专用发票。
(2)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办理报失。
(1)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
(2)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构成犯罪的,按《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处以刑罚。
(1)购货方与销货方交易真实、发票真实,但不知销货方是以非法手段获得专用发票的,不以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或不予退税;已抵扣或已退税的,应依法追缴。
(2)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应准予抵扣或退税。
(3)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抵扣或退税前已知道销货方以非法手段获得发票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4)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专用发票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必须认证,认证通过的防伪专用发票必须在当月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