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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战略约束与启示

周建波 赵宇恒

“一带一路”建设是国家“走出去”战略中的重要一步,由于其广泛的对象、多样的合作内容和巨大的投资规模,在此过程中面临了非常多的非传统问题。与过去的国际交往不同,“一带一路”建设不再只局限于发展与中国有良好关系国家的经济合作,譬如亚投行的筹建就吸引了包括菲律宾、越南等与中国存在双边关系摩擦的周边国家,这一方面凸显出“一带一路”建设所具有的互利共赢性质,各国都希望能够搭上中国经济发展的快车道;另一方面也意味着特殊的自然环境和地缘政治使得“一带一路”的建设面临更多的制约因素。这些约束包括环境问题、公共关系问题、非传统安全和协调政企关系等方面。

“一带一路”沿线的诸多国家经济发展受到自然条件的严重制约,其中尤以水资源的供应与安全问题最为突出。受气候变化影响,南亚和西亚地区的降水持续减少,印度和中东地区都存在人均用水量严重不足的问题,水资源稀缺性危机日益严峻。“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及后续的商业发展,对水资源提出了巨大的需求,平衡这个过程中经济发展和当地原本生产生活的水资源消耗,是“一带一路”建设可持续发展、带来经济收益的重要条件。

除此之外,“一带一路”沿线的环境污染问题也考验着中国政府和企业。陆上丝绸之路需要关注工程建设对当地原生生态环境的改变,工程废渣的处理和土壤的回填。海上丝绸之路则面临着航线频繁变化带来的石油泄漏和珊瑚破坏风险的上升,更值得注意的是,海域的广阔和洋流的存在使得海洋污染的处理更需要相关国家加强沟通合作。大型工程建设的开展离不开技术支持、盈利预期和环境承载三个方面的制约,“一带一路”建设旨在促进沿线各国发展,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福利,但在此过程中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避免重蹈“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

由于“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的很多潜在问题(如环境保护、劳务派遣)需要高度的国际合作,中国政府和企业亟须提高在公共关系方面的能力。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中国企业的公关意识和能力都相对欠缺,但实际上公共关系的管理能力是一个现代化的国际组织,尤其是跨国公司不可或缺的。特别是很多企业需要在外国展开工作,社会关系复杂,这要求公司在组织建设、人才选配培养、公关管理制度和响应机制各方面都要加强,同时对当地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风俗、历史等要做好充分的功课,补上这一短板。例如在伊斯兰国家开展经济贸易活动时,一定要注意与当地传统文化的融合,不可将所谓的“国际惯例”生搬硬套,对于民众和当地员工的宗教活动要给予充分尊重,避免出现工作与宗教生活相冲突的情况。“一带一路”沿线的许多国家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历来是大国博弈的战场,加上新世纪以来民主政治的转型和民族冲突的激化,很多国家的社会治安都处于较为脆弱的状态,而地方政府的工作效率也不容乐观。举例来说,印度对外商投资的门槛较高,审批程序复杂,行政效率低下。与此同时基础设施严重落后,交通、电力配套设施不完备,境外投资有很高的隐性成本和风险。加上印度对于外资的保护并不健全,一旦出现纠纷很难全身而退。而民众在建设开发过程中,可能由于对项目的不了解,加上受到少数人的挑唆,产生负面的社会舆论,如果不及时发现并加以引导,可能会导致类似缅甸水坝建设过程中的群体事件。仍然有不少企业只重视与政府沟通,而不通过公共关系与当地民众联系,呈现出独处的状态。2015年中资企业在墨西哥高铁招投标过程中的几次沉浮反映的就是经济形势和政局变动对于经济投资活动的潜在影响。在世界经济复苏乏力、不少国家深陷债务危机的大背景下,项目搁置取消的风险大大增加。而参与建设“一带一路”的各国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其与华关系也不尽相同,两国关系中的负面因素可能对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造成影响,投资地的执政党更迭,也可能导致在对待中国投资问题上的误判,对已经确定和在建项目带来严重的冲击。如何克服这些非经济制约,考验的是中国企业的公共关系处理能力。

除此之外,很多沿线国家,尤其是中东国家,宗教冲突、分离主义和恐怖分子的渗入都为当地的社会发展蒙上阴影,社会生产生活无法正常进行。根据经济与和平研究所发布的2014年全球恐怖主义指数名单,其中前六位的伊拉克、阿富汗、巴基斯坦、尼日利亚、叙利亚和印度,这些国家中除尼日利亚,都位于“一带一路”的必经之路上。利比亚、叙利亚撤侨行动告诉我们,恐怖主义、政局动荡,甚至是激烈的内战,都是切实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危险,可能会对中国企业的资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带来挑战。另一方面,索马里海盗活动的猖獗则将海上丝绸之路的安全问题拉回到人们的视野之中。亚丁湾护航行动是中国根据联合国有关决议,参照有关国家做法并得到索马里政府同意后进行的。该行动不仅保护航行该海域的中国船舶人员安全,也保护世界粮食计划署等世界组织运送人道主义物资船舶安全,并且与多国一起联合护航,是中国参与国际合作保护海上安全的一个经典案例。而全世界超过70%的劫船事件发生在亚洲的公海海域,尤以东南亚海域为甚。这些问题为海上丝绸之路沿线的经济活动带来很大的困扰,仅南海海域每年的国际贸易损失额就达到160亿美元,而海上贩毒等不法活动也可能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中更加频繁的出入境而加剧。

除海上恐怖主义外,海洋安全还包括传统的海上搜救。海洋环境远比陆上环境复杂,尤其是远洋航行,远离海岸,受风暴等极端天气影响明显,每年都有大量船舶遇险。2014年马航MH370失联后的搜救行动体现出协调多主体、多领域联动的海上安全合作的重要性。2014年8月,东盟发表《关于加强海空搜救协调与合作声明》,在东盟地区论坛的框架内加强对话和协作,这可以为中国展开以大雨沿线国际合作提供良好的借鉴意义。鉴于海上搜救的巨大开支,不仅一般个人和企业无法承担,参与的主权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间的差异也存在着参与力度的区别。因此需要中国在合理的范围内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在保障资金的基础上将“一带一路”沿线海上救援合作机制化,将2011年成立的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推广到更多的沿线国家,打造一条安全高效的海上丝绸之路。

前面的环境问题、公共关系问题与非传统安全问题都强调的是中国企业在与投资目标国合作时可能遇到的问题,属于内外关系的处理。但另一方面,想要让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子迈得更稳健,国内的政企关系首先要理顺。企业在海外业务的拓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包括与投资目标国的先行外交沟通,政府牵头的融资平台的资金支持。政府在引导国内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包含有一定的经济外交目的。即使在非政府层面,参与实现经济与非经济目标的主体也是相当多元的,企业、非政府组织、文教机构都是当中的重要一环。但值得注意的是,将“一带一路”比作中国版“马歇尔计划”不仅是片面的,而且是有害的。“一带一路”不是对外援助,其目的不是通过经济援助换取地区合作甚至是结盟,而是旨在创造一个新的国际贸易平台。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尤其是私有企业,不可能也不应该背负过多的国家使命。一者本身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二者沉重的非经济负担会加大企业在当地市场竞争中的成本;三者带有鲜明非经济色彩的投资更容易引起投资目标国和国际社会的关注乃至抵制,使得经济投资的目的饱受质疑,进而影响到“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推动。

综上所述,“一带一路”建设作为一种新型区域合作,其建设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供借鉴选择,当中面临着环境问题、公共关系问题、非传统安全和协调政企关系等战略约束。只有充分意识到这些潜在的问题,在建设“一带一路”的过程中才能有的放矢,做好相应的准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