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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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标权内涵与特征

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指商标权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商业性使用权,它是一种排他性的支配权。商标法的基本任务就是在于确认和保护商标权,就商标权的取得、行使、流转及终止等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我国《商标法》中主要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一词来指代商标权。言下之意,人们须将商标进行注册,才形成商标权。然而,事实上,理论上对商标权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表面分歧在于商标权的客体是否仅限于注册商标,是否包括未注册商标,实质分歧则在于对商标权权利形成机制的不同理解。[34]如果强调商标权由注册而取得,是国家行政赋权之结果,那么商标权即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认为商标权源于使用人经营活动的声誉积累,注册仅是对商标权形成的事实予以确认与公示,那么商标权就不仅指注册商标专用权,还包括对被实际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的正当权益。

从商标制度的历史沿革看,商标的实际使用是商标权产生的基础。商标是作为区别商品来源及表彰品质特征的手段而产生与存在的,其离开了商业活动即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因此,不能让个体仅因为设计了某个符号,或选定了某个符号,就轻易地取得商标权——一种带着独占意味的权利,他应该付出努力,在商事活动中实际使用该符号,使其确实发挥商品标记的作用。简言之,商标权只能通过与商品相联系的使用才能得到。早期的商标制度就是在使用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直到今天,在只承认使用产生权利的国家以及同时承认使用和注册都产生权利的国家里,商标权的客体不止是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在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意图下也受到法律的适当的保护。

我国商标制度长期带着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浓厚行政管理色彩,是单纯的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国家,对“使用”在商标价值构成上的认识较晚且较模糊。随着理论认识的推进,我国现行商标制度经历多次修订,已逐渐改变了以往将未注册商标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的做法,在要求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同时,给予未注册商标有条件的适度保护:

第一,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有与普通已注册商标一样的禁止权。《商标法》第13条第2款明确禁止注册与使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商标。该条规定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予以保护之要求,第2款实质赋予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持有人以普通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同样的权利,可以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与己方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第二,未注册商标有对抗不正当注册的权利。《商标法》第15条第2款禁止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15条第2款则是2013年修订后才增加的内容。在2013年《商标法》修订之前,受保护的只是第32条中的“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修订后虽无“一定影响”的实际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也受保护,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可以禁止合同相对人、业务关系人等恶意抢注。[35]

第三,商标先用人有先用权。此为现行《商标法》增设的一项重要制度。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总之,商标权在权利内容上分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未注册商标的正当权益。注册商标专用权即通常所讲的商标权,包括专用权、禁止权等。未注册商标的正当权益是指对抗不正当注册的权利和先用权。

二、商标权的性质

“商标作为一个符号,本身并不具备任何保护意义,只有当这一符号被某个人首先用来指定某一特定商品的时候,为了避免其他人再在同样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符号可能造成的混淆,法律才赋予在先使用人或注册人一种独占权。”[36]

商标权本质上是一种绝对权,权利人对该特定商标具有所有权般的权利,对内自主支配,对外排他干涉,权利人之外的其他人均负有不得侵犯之义务。法律之所以给予个体独占地在某一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特定符号来表彰商品信息的权利,一是对行为人先前使符号标志化的意图与投入予以承认,二是对行为人继续塑造及强化该标志的特定内涵,构建与特定商品间的联系予以鼓励,从而整体上实现将不同提供者所提供的同类或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别开来的立法目的,使商誉各归其所。

三、商标权的特征

(一)商标权的禁止权效力范围大于其专用权的效力范围

依据《商标法》,商标注册人能主动行使的范围仅限于将核定标识使用于核准商品上,却可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更是可以将禁止权的范围扩大至不同的商品上。这就是“禁”大于“行”。这一点区别于财产所有权,也区别于著作权与专利权。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为知识产权的著作权人与专利权人的权利基本是“禁行一致”的,权利人得以禁止他人“进入”的范围就是权利人完全自主支配的势力领域,不能扩大至客体相邻的区域。在引导案例中,由于“万宝路”香烟是驰名商标,可以禁止他人在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瓶贴的文字、图形、色彩与“万宝路”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基本相同的商标。这就是商标禁止权范围大于其专用权的效力范围的例证。

(二)商标权是一项相对永久的权利

商标权作为一种经营标记性知识产权,有别于著作权、专利权等创造性智力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商标制度以维护商标与特定经营者、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稳定联系为基本内容之一。表现之一,在于商标权也可以转让,但以不易导致混淆或不带来不良影响为前提。注册人转让商标的,同时持有的近似商标应与标的商标一并转让。表现之二,商标权也有保护期限,但续展无次数限制。我国商标尽管依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似乎与著作权、专利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一样也有时间性,可是商标权可以在权利期满时进行续展,且每次续展10年,续展无次数限制。该制度确保了商标可以被权利主体长期持续使用,可以通过继承移转绵绵不绝。而著作权、专利权保护期届满后不可续展,相关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得以自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