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价值内容和价值形式
第一章讲到,在市场中,供求、价格和竞争等市场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这就是市场机制。为什么会有供求和价格的相互影响、自行调节?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深层原因是什么?下面我们进行分析。
一、经济利益和等价交换
先来看一个故事。我国有一部著名的古典小说《镜花缘》,是清代著名文学家李汝珍写的。书中有一段故事描写了一个君子国的市场交易。
“君子国”中的商品交易,买者要高价买,卖者要低价卖,双方都是只讲道德、不讲利益的君子。这种“君子国”不过是人们心中的理想王国,不存在于当代社会中,更加不存在于市场经济的社会中。
人类社会自私有财产出现到今天,经济活动的主体(包括个人和企业)具有经济人的本质特征,他们在经济活动中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所谓经济利益(也称物质利益),就是人们获得的经济上、物质上的好处。在市场经济社会,货币可以与所有商品相交换,是社会财富的代表,所以,货币收入是经济利益的一般表现形式。此外,股份、房屋、土地、生产设备、生活资料等各种形式的财产都是经济利益的表现形式。经济利益是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原动力。马克思有一句名言:“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9]企业为利润而生产,工人为工资而劳动,经理为高年薪而经营,投资者为获利而投资……除了极少数例外,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无不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实质上是经济利益关系。
市场交换是建立在经济利益基础上的交换,而不是“君子国”中那种让别人得利、自己受损的交换。交换双方都不是“君子”。商品销售者不会无偿地把商品转让给购买者,他们必定要收取货币或交换其他物品,并且总想以高价格出售商品,希望收取的货币越多越好。商品购买者也不会无偿地把货币转让给销售者,他们必定要换回商品,并且总想以低价格购买商品,希望支付的货币越少越好。市场交易中讨价还价的竞争,就是对经济利益的争夺。市场成交价格的高低,关系到买卖双方利益的得失。
当市场供求不平衡时,实际价格就会偏离均衡价格,这时,买卖双方的利益也处于不平衡的状态。为什么供求不平衡会引起价格偏离均衡点,进而影响交易者的利益呢?下面分别对供不应求和供过于求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当市场上某种商品供不应求时,该商品买卖双方的竞争力量处于不平衡的状态。市场上的竞争除了买卖双方的竞争之外,还有买方内部的竞争和卖方内部的竞争。由于商品短缺,满足不了买方的需要,买者之间就展开了争买商品的竞争,其手段之一就是抬高价格购买。正如拍卖那样,谁出价高谁就能买到商品。买方内部的竞争加剧,就削弱了买方整体的竞争力。而卖方不愁商品卖不出去,卖者之间以降价为手段的竞争就减弱甚至停止,因而卖方整体的竞争力就提高。所以,商品供不应求造成卖方的竞争力强于买方的竞争力,从而引起价格上升到均衡价格之上。商品价格高于均衡价格,使卖方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而买方的经济利益却受到损失。买方明知自己的利益受损,但也无可奈何。“自相残杀”引起整体竞争力削弱,是作为经济人的买者个体追求自身利益的结果。
当市场上某种商品供过于求时,买卖双方的竞争力量处于与前述相反的不平衡状态。由于商品过剩,卖方难以卖出全部商品,卖者之间就展开了争卖商品的竞争,其手段之一就是压低价格出售,谁的商品价格低谁就容易卖出商品。卖方内部的竞争加剧,就削弱了卖方整体的竞争力。而买方不愁买不到商品,买者之间以提价为手段的竞争就减弱甚至停止,因而买方整体的竞争力就提高。所以,商品供过于求造成买方的竞争力强于卖方的竞争力,从而引起价格降低到均衡价格之下。商品价格低于均衡价格,使买方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而卖方的经济利益却受到损失,这是卖方“自相残杀”引起整体竞争力削弱的结果。
以上分析的是供求不平衡引起买卖双方竞争力量不平衡,进而引起价格偏离均衡点,造成买卖双方的利益不平衡。
当市场上某种商品供求平衡时,买卖双方的竞争力量处于平衡状态。由于供给量等于需求量,卖方的商品可以全部卖出,买方也能全部买到自己需要的商品,因此,卖方内部的竞争程度和买方内部的竞争程度都一样,卖方与买方处于势均力敌的状态。这时,既没有一种力量抬高商品价格,也没有一种力量压低商品价格,这就使商品价格成为相对稳定的均衡价格,等价交换得以实现。虽然买卖双方都想获得更多的利益,但是由于双方的竞争力量平衡,按照均衡价格进行等价交换的结果是双方的利益平衡,不会出现一方得利多、一方得利少或利益受损的状况。
二、交换价值和价值
现在我们思考一个问题:商品的价格是由什么决定的?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回答:“它是由买者和卖者之间的竞争即需求和供给的关系决定的。”[10]根据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的论述,决定商品价格的竞争有三个方面:卖者之间的竞争、买者之间的竞争、买者和卖者之间的竞争。这些内容在前面已经论述了。当供求不平衡时,竞争使价格发生上升或下降的变动。
现在我们再进一步思考一个问题:在供求平衡时,商品的价格是由什么决定的?
举例来说,某种衣服在供求平衡时价格为每件100元(均衡价格),在供不应求时价格上升到150元,在供过于求时价格下降到70元。这三个价格,可以说150元和70元是由供求决定的,那么100元呢?衣服的价格为100元时,供求处于平衡状态,对价格不起作用了。也就是说,供求因素不能说明为什么供求平衡时衣服价格是100元,而不是70元、90元、120元或150元。其实,由供求决定的150元和70元也是以均衡价格为基础的,它们都是对均衡价格的偏离。如果没有100元这个均衡价格,150元和70元也就不存在偏高偏低的问题。如果均衡价格是150元而不是100元,那么100元就是由于供过于求形成的偏低的价格。因此现在的问题是,均衡价格是由什么决定的?在这个例子里,为什么均衡价格是100元?它不由供求决定,又是由什么决定?
分析这个深层次的问题,我们要从对商品交换的初级形式——物物交换的分析入手。虽然我们的商品交换是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流通,但货币关系比较复杂,如果从商品流通入手进行分析,在理解上会有较大困难。从商品经济的历史发展来看,也是先有物物交换,后来才发展到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流通。
下面我们以衣服和大米相交换为例进行分析。
假定当衣服和大米都处于供求平衡时,在市场上1件衣服换20千克大米。这种不同商品相交换的比例关系叫作交换价值。[11]与商品流通不同,物物交换的双方都具有两重身份:既是买者又是卖者。在这里,衣服的卖者同时又是大米的买者,大米的卖者同时又是衣服的买者。由于供求平衡,1件衣服换20千克大米这个均衡交换价值是在交换双方的竞争力平衡的条件下形成的。按这个均衡交换价值交换,双方获得的利益是平衡的。
为什么供求平衡时会形成1件衣服换20千克大米这个比例呢?当双方竞争力平衡时,为什么不是1件衣服换1千克大米或1件衣服换100千克大米?均衡交换价值是由什么决定的?
对于大米生产者来说,他当然愿意用1千克大米换1件衣服,因为他可以获得更多利益;但是衣服生产者必定不愿意这样做,因为他的利益受到损害。由于交换自由,双方竞争力量平衡,大米生产者无法迫使衣服生产者交换,由此,这种交换比例的交换是不会实现的。利益不平衡的交换只有在供求不平衡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同样道理,1件衣服换100千克大米的交换在供求平衡条件下也不会实现。
只有等价交换才能实现双方利益平衡,而供求平衡是形成等价交换、实现利益平衡的前提条件。1件衣服换20千克大米能够成功,是因为交换双方都认为这个交换比例对自己是有利的,都愿意接受。这是利益平衡的等价交换。
可能有人会问:等价交换的“等价”是什么意思?“等”是指数量相等,那么,相等的“价”是什么?从等价交换来说,1件衣服换20千克大米可以写成:1件衣服=20千克大米。这个等式里,相等的到底是什么?
这是一个有理论深度的问题。
“1件衣服=20千克大米”这个等式说明什么呢?它说明在两种不同的物品里面,如1件衣服和20千克大米里面,有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12]。经济学把这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叫作价值。要注意,经济学讲的“价值”和人们平常讲的“价值”有不同的含义。平常我们讲的“价值”是指“用途或积极作用”[13],例如说“这些资料很有参考价值”“人生的价值”,而经济学讲的“价值”是指不同商品之间进行交换的共同的基础。
在“1件衣服=20千克大米”这个等式中,相等的是价值,也就是说:1件衣服的价值=20千克大米的价值。用通俗语言说就是:1件衣服值20千克大米。
作为商品交换基础的价值又是什么呢?要使交换等式成立,价值就必须是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它要符合两个标准:一是具有相同的质,二是具有统一的计量单位或计量标准。这两个标准,简单说就是“质上相同,量上可以比较”。
有人认为,价值就是商品的效用。1件衣服=20千克大米,是因为交换双方都认为1件衣服的效用和20千克大米的效用是相同的,也就是说:1件衣服的效用=20千克大米的效用。这种观点看起来有道理,却经不起推敲。我们用价值的两个标准来衡量,可以看到,效用虽然符合第一个标准,可是却不符合第二个标准。从具有相同的质这个标准来看,有用性是各种不同商品的共同属性,因此效用符合“质上相同”这个标准。但是,怎样衡量效用的大小呢?怎样表示1件衣服的效用和1千克大米的效用?效用没有一个客观的计量单位。经济学在分析效用量时,使用“效用单位”作为效用的计量单位,例如,1件衣服的效用是100效用单位,1千克大米的效用是5效用单位。可是,1个效用单位有多大?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效用单位”不过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一个主观的计量单位,用它来衡量效用的大小,反映的是人们的心理感觉。它不具有客观性,因而也就不具有统一性,不能用来比较不同商品的效用。因此,效用不符合“量上可以比较”这个标准。由此可见,“价值是商品的效用”这个观点是不科学的。
科学地回答“价值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理论是劳动价值论。从17世纪开始,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就提出了劳动价值论的观点。19世纪60年代,马克思在批判地继承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
三、价值内容
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相同的人类劳动,或者说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对价值的这个含义应如何理解呢?
各种商品[14],不论是衣服、大米,还是电视机、汽车、机器、钢铁,都是劳动的产物。生产不同商品的劳动,其具体形式是不同的。例如,生产服装的劳动表现为劳动者开动机器对布料进行加工,生产出服装产品;生产大米的劳动表现为劳动者开动碾米机对稻谷进行加工,生产出大米产品。其他的劳动,如生产电视机、汽车、机器、钢铁等各种商品的劳动,其目的、操作方式、对象、手段和结果都各不相同。这种在一定具体形式下进行的劳动叫作具体劳动。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不同的具体劳动生产不同效用的商品,因而具体劳动又被称为有用劳动。各种具体劳动在质上不同,在量上也无法比较,因而具体劳动不是价值的内容,不是创造价值的“劳动”。
尽管各种具体劳动千差万别,但是,在它们中间存在着一个在质上相同、在量上可以比较的东西。我们在考察劳动时,如果把劳动的具体形式撇开,劳动就只剩下一个共同点,这就是劳动力的耗费,即劳动中体力和脑力的消耗。虽然制衣劳动和碾米劳动是不同质的劳动,但它们都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的生产耗费,都是人类劳动。制衣劳动和碾米劳动只是耗费劳动力的两种不同的形式。这种撇开劳动具体形式的相同的一般人类劳动,即劳动力的耗费,叫作抽象劳动。抽象劳动是在质上相同的劳动。并且,由于抽象劳动的计量单位是劳动时间(如小时),所以在量上可以比较。抽象劳动符合价值的两个标准,因此,价值的内容是抽象劳动。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
生产商品的一切劳动都具有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双重属性。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是同一劳动的两个方面。劳动二重性理论是马克思创立的,它是科学的劳动价值论的核心。
我们认识了价值的内容是抽象劳动,对“1件衣服=20千克大米”这个等式就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前面已讲到,这个等式两边相等的是价值,现在我们进一步知道,这个等式两边相等的是抽象劳动。“1件衣服=20千克大米”实质上是“生产1件衣服耗费的抽象劳动时间=生产20千克大米耗费的抽象劳动时间”。这就是实现利益平衡的等价交换的含义。
四、价值体现的社会关系和商品经济的矛盾
由于抽象劳动是不同生产者劳动的共同点,是用于对交换商品的不同生产者的劳动作数量的比较,因而抽象劳动和价值都体现了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不过,这种社会关系被物掩盖着,人的劳动交换在市场中表现为物的交换,如衣服与大米的交换。
在商品经济中,生产商品的劳动既具有个别性,又具有社会性,存在着个别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
个别劳动即劳动的个别性,体现为劳动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劳动是各个商品生产者(企业和独立生产的个人)自己的事情,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都由他们自己决定,产品也归他们自己占有。劳动之所以具有个别的性质,是因为生产者具有独立自主权和独立经济利益。在私有制下,个别劳动就是私人劳动,即劳动的私人性。
社会劳动即劳动的社会性,体现为劳动是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劳动产品通过交换转给别人使用。商品交换实质上是劳动的交换。劳动的相互交换形成了商品生产者之间相互联系的社会关系,因而每个商品生产者的劳动都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劳动之所以具有社会的性质,是因为社会分工的存在。
在商品经济中,个别劳动和社会劳动存在着矛盾,表现为个别劳动的社会性能否实现,即劳动产品能否通过交换转给别人使用。矛盾的解决取决于市场交换。如果商品生产者的产品在市场上卖出去了,他的个别劳动就得到了社会的承认,转化为社会劳动,也就是说,个别劳动的社会性得到了实现,矛盾也就得到了解决。反之,如果产品卖不出去,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就得不到社会的承认,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也就是说,个别劳动的社会性得不到实现,矛盾得不到解决。
个别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这对矛盾决定了商品的内部矛盾,决定了商品生产者的命运。
商品的内部矛盾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商品生产者的具体劳动生产的使用价值不是用于自己消费,而是用于出售换取货币,实现由抽象劳动形成的价值。如果产品在市场上卖出去了,具体劳动生产的使用价值就转化为抽象劳动形成的价值,矛盾也就得到了解决。反之,如果产品卖不出去,具体劳动生产的使用价值不能转化为抽象劳动形成的价值,矛盾就解决不了。商品的内部矛盾根源于个别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这是因为,社会劳动决定了产品必须要交换,个别劳动又决定了产品的交换必须以交换双方的利益平等为基础,因此,具体劳动生产的使用价值就要以抽象劳动形成的价值为基础来交换。
商品生产者的命运与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有很大关系。如果产品在市场上卖出去,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商品生产者的利益就能实现。否则,产品卖不出去,个别劳动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商品生产者就会亏损,严重的甚至会破产。
五、价值形式
凝结在商品中的价值像幽灵一样看不见摸不着。我们在市场上看到的只是衣服、大米、电视机、汽车等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体。生产不同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各自有不同的形式,这些劳动也是我们看得到的。但是抽象劳动则不同,我们无法从衣服、大米、电视机、汽车等商品中看到耗费了的相同的人类劳动,即使把衣服颠来复去,把米磨碎,把电视机和汽车拆开,都不会看到丝毫的抽象劳动。价值是一种社会关系,它只有在商品交换的社会关系中才表现出来。如果我们只看衣服,或者只看大米,会看不到价值,但是当衣服和大米相交换,我们就可以从“1件衣服=20千克大米”的比例关系中知道1件衣服的价值等于20千克大米的价值。1件衣服值20千克大米,20千克大米表现了1件衣服的价值,或者说,我们是从20千克大米这些看得见的使用价值中知道了1件衣服的价值。由此可见,价值是通过交换价值表现出来的,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
在历史上,最早的商品交换是偶然发生的,因此最初的价值形式是一种商品的价值表现在另一种商品上。例如,1只羊=100千克小麦,即1只羊的价值表现为100千克小麦。
后来交换发生的次数多了,一种商品的价值就表现在多种商品上。例如,1只羊=100千克小麦,或80千克稻谷,或1只狗,或10件衣服,或0.2两黄金……由于表现羊的价值的商品不是一种,而是多种,从而表现出多种具体劳动的共同点,这就使价值真正表现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
后来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为了解决交换不便的困难,逐渐地从多种商品中分离出一种大家都乐意接受的商品作为交换媒介。在交换时,先用自己的商品与作为交换媒介的商品进行交换,然后再用作为交换媒介的商品交换自己需要的商品。假设,狗是大家都乐意接受的。当羊的主人想交换小麦,而小麦的主人却不想要羊时,羊的主人就用羊交换狗,再用狗交换小麦,这样交换就成功了。这时,各种商品的价值就表现在一种商品上,例如,1只羊=1只狗,100千克小麦=1只狗,80千克稻谷=1只狗,10件衣服=1只狗,0.2两黄金=1只狗……这种表现一切商品价值的商品叫作一般等价物。一般等价物代表了一切商品的价值,更加反映了价值的社会性和抽象劳动的共同性。
在一般等价物出现的初期,一般等价物是不固定的,有时这种商品充当一般等价物,过一段时期后又是另一种商品充当一般等价物。后来,一般等价物固定在某一种商品身上,这种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就是货币。在早期,曾有多种商品充当过货币,后来,由于贵金属的自然属性最适于担任货币职能,金银就成为了货币,各种商品的价值就表现在货币上,例如,1只羊=0.2两黄金,100千克小麦=0.2两黄金,80千克稻谷=0.2两黄金,10件衣服=0.2两黄金,1只狗=0.2两黄金,等等。
货币出现后,用货币表示的商品的交换价值就是价格。1只羊=0.2两黄金,就是说0.2两黄金是羊的价格。在商品与货币的交换中,看不见摸不着的商品价值通过一定量的货币表现出来,价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
贵金属货币本身具有价值。当供求平衡时,1只羊等于0.2两黄金这个价格实质上表示生产1只羊耗费的抽象劳动等于生产0.2两黄金耗费的抽象劳动。
纸币本身没有什么价值,但由于纸币由国家强制流通,因而它可以代表价值。当供求平衡时,1件衣服100元这个价格实质上表示生产1件衣服耗费的抽象劳动等于100元货币所代表的抽象劳动。
我们对价值和价值形式有了认识之后,对货币的本质就容易理解了。货币的本质是一般等价物。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货币是一切商品价值的代表,它表现一切商品的价值;第二,货币能够直接地无条件地同一切商品相交换,具有直接的社会性。由于价值体现了商品经济中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因此货币也体现了商品经济中人与人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