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刑法各论,又称为刑法分论,罪刑各论,罪刑分论。刑法各论以规定了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分则性规范为研究对象。因此,本书研究对象是刑法典第102条至第451条规定的犯罪,以及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外汇犯罪决定》)中的罪刑规范。刑法典颁布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九部刑法修正案,依次是: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这九部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中的有关内容作了修改,本书包括这九部修正案的罪刑规范。
与刑法典总则和刑法典分则相适应,刑法学体系由刑法学总论和刑法学各论两大部分构成。刑法学总论以刑法典第一编总则为研究对象,以适用于刑法学各论为前提;刑法学各论以刑法典第二编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罪行为研究对象,是对总论的具体运用。刑法学总论为各论认定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提供关于犯罪和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原则和制度;刑法学各论则是将总论的刑法基础理论、犯罪理论、刑事责任论等具体应用到各种各样具体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之中。
在整个刑法学理论中,刑法学各论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意义。对此,日本刑法学者前田雅英指出,在过去的刑法学中,往往以为在理论上仅仅只有刑法学总论是重要的,因此,如果将从刑法学总论中的原理运用于各论之中,那么各论中各个具体犯罪类型也将自然获得具体的解决。“但是,实际思考的顺序恰好与此相反,因此只有将各论中每个犯罪类型的解释累积起来,那么总论的理论才能具有内涵。”[1]没有总论的各论虽然不稳定,但是仍然能够得以存在,而没有各论的总论则不能独自存在。前田雅英还指出,近来的日本刑法学研究,总算从偏重总论的桎梏中解脱出来了。因此似乎可以说“各论的时代”正在实质化。支持这一趋势的有日本学者平川忠信的《名誉毁损罪与表现自由》、川端博的《伪造文书罪的理论》、曾根威严的《表现自由与刑事规则》、林干人的《财产犯的保护法益》、木村光江的《财产犯论之研究》等所代表的优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