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融合教育的意义
本章导言
残疾人一直以来是社会的边缘群体,他们的生活境遇恶劣,经常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残疾人是应该予以消灭的群体。在中世纪的西方人眼中,残疾人是魔鬼附身,是对罪恶灵魂的惩罚,残疾人不被认为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的人,他们没有独立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直到12世纪前夕,聋人结婚还必须获得罗马教皇的允许才算合法。在当时的小说描写中,残疾人通常被赋予的角色是罪犯、怪物或性变态者。[136]正如科林·劳所言:“由于残疾,他们遭受着社会的压迫,为了获得仅有的一点物质资料,只有不停地抗争;残疾带给他们的,更多的是贫穷、失业和被隔离。不仅如此,他们成为这个极其落后和封闭的、旧体制的牺牲品。这些都是因为他们本身的残疾。他们的个性和人格被逐渐地消磨,从而被认为是无助的、无能的和不独立的群体。总而言之,他们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与常人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并不断受到社会的歧视”。[137]
直至文艺复兴运动开始,在自由、平等、博爱等精神理念的光照下,残疾人才从囚禁的牢笼中解放出来。人们对残疾人的身份认识,从他们是“受奴役的人”逐渐转变为“独立的人”“自由的人”,最终成为“法律的人”和“社会的人”。对残疾人的教育,也逐渐发生了一些变化。在1760年,法国的莱佩创建了第一所聋校,1784年霍维在巴黎创建了第一所盲校,残疾人教育逐渐浮现于社会公众的眼前,人们开始认识到残疾人不仅需要同正常人一样获得身份的确立,还应该同正常人一样获得教育关怀。
我国古代对残疾人的态度只是有所“养”,而无所“教”。直至1874年由传教士在北京创办了第一所盲校——瞽叟通文馆,1877年在山东登州创办了第一所聋校——启喑学馆,残疾人的教育才真正开始在东方社会中开展。
长期以来,无论东方还是西方,一直都实行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相隔离的双轨制教育体系。这种教育体制在一定时期内对残疾人接受教育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推翻了“残疾人不可受教育”的论断,同时也转变了人们对残疾人的恐慌和鄙夷的态度。在伊塔德对狼孩的训练中,人们发现,通过医学的治疗和干预残疾人可以实现语言、认知等各方面能力的发展使行为得到矫正。双轨制教育模式延续了很久,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各种弊端,比如特殊教育体系与普通教育体系各自分离、封闭,资源分配不公平,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出现各种问题,残疾人不能就近入学等,人们逐渐认识到残疾人的教育不能继续沿用传统的双轨制教育模式。
随着人权运动的兴起,融合教育成为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一种选择。融合教育的产生与推广对残疾人回归主流、接受教育以及社会的健康发展等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它可以促使残疾人身心健康发展,提高残疾人的社会适应能力,指导残疾人制定明确的人生职业规划,并推进普通教育学校教育体制改革,实现特殊教育学校功能的转变。融合教育推动人们对残疾人的教育从以康复和干预为主的医疗模式转向以教育和服务为主的社会支持模式,促使社会文明健康发展,从注重残疾人的“缺陷”向关注残疾人的“潜能”转变,实现社会从物质文明向精神文明的转变、从道德文明向制度文明的转变,并最终实现生态文明的和谐构建。2013年我国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在校生有19.1万人,其中,小学阶段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在校生有13.3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比例为51.2%,初中阶段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在校生为5.8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比例为58.7%。这意味着融合教育在逐步发展,并对残疾儿童自身、残疾儿童与社会、残疾儿童的家庭等诸多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因此十分有必要探讨残疾儿童融合教育的意义。
本章从融合教育对残疾儿童、普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改革,以及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意义探讨。当然,融合教育的意义远不止如此,它广泛地存在于残疾儿童、普通儿童、家庭、学校、社会组织等各种社会主体之中,并发挥着人文关怀、价值构建等各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