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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量刑裁量权实体控制的局限性
201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共同颁布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这两个文件代表了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中的两种思路,即法官量刑裁量权的实体规范控制或程序规范控制。尽管量刑实体规范和量刑程序规范在一定的范围内都可以达到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效果,但是,纵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试点法院的改革,量刑实体改革都自然或不自然地成为改革的重点,而量刑实体改革的核心便是尝试创制中国式“量刑指南”。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江苏省姜堰市法院制定并试行了《规范量刑制导意见》,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制定了《常用百种罪名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行《规范量刑软件管理系统》,乃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量刑指导规则》等等[5]。
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方法院不约而同地选择了通过实体规范来规范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便引出了一个亟待研究的理论问题——在控制法官量刑裁量权问题上,实体(规则)控制方式有哪些优点和缺陷?与实体控制方式相比,程序(诉权)控制方式是否存在优势?本章拟从这些问题切入,深入地分析量刑裁量权实体控制方式的缺陷,及程序控制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