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通义(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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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偶读霍尔巴赫的著作,被他的一句话震住了:“哪里没有自由,哪里就没有祖国。”[1]

这位18世纪的法国人进一步解释说:“在自由被无限权力恣意消灭了的国家里,大多数人既无休息,又无安全,更无幸福。只有在自由占统治地位的地方,社会才能强盛,也只有在那里,人们才有祖国。”[2]其实,在没有自由的奴役的社会,人们会选择逃离家园。曹刿论战,曾讲到过这个道理。今天看到他用最直白的语言讲出来,感觉惊诧不已。

自由是太重要了。裴多菲都说过,若为自由故,连生命、爱情都可以弃置不顾。自由不仅与你、我、他——每一个人利害攸关,而且也是政府得以屹立不倒的不二法门。“如果人民的自由、财产和安全得不到保障,国家就不可能长期保持真正的强盛。”[3]俄国诗人普希金也曾说过,只有人民的自由,才能成为统治者的干城。我们怎能对自由漠不关心?对自由百般呵护的人,是不能对保障自由的法律无动于衷的。

保障自由的法律,首推宪法,其次非刑事诉讼法莫属。早在七八十年以前,就有中国学者慨乎其言: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状况也最能凸显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一个国家有无完备刑事诉讼法典颇为重要,而刑事诉讼法典是否完备,体现的是该国民权与官权的消长关系。人民的自由权利,系乎这样一部法律:它通过程序的设置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自由权利不被恣意限制、剥夺,个人的尊严不受践踏。

在自由保障的历史中,法律并不是总在扮演正面的角色,有的甚至是恣意剥夺自由的专制政府的工具。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人民争取自由的历史中,常常有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刑事诉讼制度进步的历史,便是人民自由史的重要篇章。

刑事诉讼法绝不像它表面那样枯燥乏味,它是不同价值汇合而成的人民自由的保证书,它的魅力不仅在于各种不同价值取向背后有着人们对国家功能、政府权力、个人自由、秩序与效率的不同认识,也不仅在于各种不同价值的互竞,更在于它对于一小部分人提供的程序保障,与整个社会密切相关。

一位苏联学者在他那个庞大国家易帜前夕曾经检讨那里的刑事司法制度,这样说:

刑事法律的历史命运是独特的。就其实质而言,它应同罪犯发生关系,也就是说,它同大多数公民没有关系,只同少数犯罪分子有关系。但正是在这里,正是在对待这些人的态度中,可以十分明显地反映出对整个社会来说是非常实质性的东西。这里可以反映出社会的文明程度,对法律和人的合法利益的尊重,对人格的尊重。因为,如果在这里“生活”的话,那么完全可以相信,所有地方都是正常的。反之也一样。[4]

在当今世界,一部具有良好品质的刑事诉讼法乃是较好地处理了民权与官权的关系的法典,人们注重的是抑制官权以保障民权,从而在官权与民权之间达成一种平衡,使个人自由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这显然也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所应尽力达到的目标,这一目标所展示的,乃是我们国家的道德品质。

谁说这一切,与你我无关?